生育规定当服务人口大局丨快评

近日,北京某医院拒绝为一名未婚女性冻卵,该女性诉医院侵犯其人格权,被法院一审驳回。而山东临沂一位女性不幸丧夫丧子,她要求医院用其夫妇此前在该院做试管婴儿时剩余的冷冻胚胎进行移植受孕被拒,也愤而起诉医院。

在上述案件中,医院拒绝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理由,都是原卫生部禁止为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

临沂案件中,当事人丈夫意外死亡,而被医院认为在法律上已是单身。江苏无锡有过一起类似的案例:一对夫妇在医院已经完成体外受精但还没来得及胚胎移植时,丈夫去世,妻子要求医院继续移植胚胎被拒,只好起诉。法院认为,丧偶妇女有别于相关规范中的“单身妇女”,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合同,这一案例登上了2022年第二期最高法公报。

而在临沂案中,法院是从合同履行角度出发,认为该夫妇此前已经成功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生下了一个男孩,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虽然判决确认原告拥有对剩余冷冻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但驳回了其移植受孕的诉求。不过,既然原告对剩余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和处置权,但却不能将其移植受孕,那监管和处置权究竟是什么呢?

这些纠纷的根源,绕不开原卫生部2001年制定、2003年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伦理原则等系列文件规定。但二十年后的2021年,全面三孩政策已然落地,生育现实情势已然生变。

比如,文件规定医护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目前中国育龄妇女不孕不育率为12%-18%,辅助生殖往往是许多希望生育的家庭最后的希望。在努力鼓励生育的今天,维护而不是限制这种希望,显然更符合当下的方向。如果继续二十多年前的限制,可能迫使一部分人出国寻求相关服务,甚至可能转向黑市,造成更严重的健康和伦理风险。

在上述无锡案件中,法院就指出,原卫生部的相关规定,作为部门规章,不能对抗当事人基于民法所享有的正当生育权利。其实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比如民法典还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而原卫生部规范规定只能捐赠辅助生殖治疗周期中剩余的卵子。

鉴于人口形势与政策方向的变化,或有必要对包括辅助生殖在内的相关涉及生育方面的规定进行全面梳理,该清理的就清理,该修订的就修订,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当前的人口大局,“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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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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