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和您一起,细说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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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近日印发《贵州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引发社会热议。劳动者不慎因工受伤后能否认定为工伤,关系到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直以来也是12348律师接线中遇到的热门问题。贵州12348律师来和您一起,细说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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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8律师说法

Q哪些情形可以认定或者视为工伤?A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具有因果关系);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这里的“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实践中上下班途中在地铁站自己摔倒的并未认定为工伤);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里的突发疾病指各类疾病,不要求与职业具有关联性);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

10.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11.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12.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13.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PS:符合上述情形,但是系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三种情况的,不得认定或视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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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怎样理解“因工外出期间”?A

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PS: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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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怎样理解“上下班途中”?A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律师来和您一起,细说工伤Q

医护人员感染新冠肺炎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A

如果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Q

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A

对于这种情况,有两种情形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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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A

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Q

法定节假日最后一天异地归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A

首先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次需要综合考虑前往异地的意图、所需时间、路程、路线、单位考勤要求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符合“上下班途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Q

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A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3.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4.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6.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

7.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8.非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的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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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会获得哪些补偿?

A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2020年度)×20=876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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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8律师提醒

1.工伤认定申请有期限限制,切勿无故超期: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2.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相关个案咨询欢迎随时拨打贵州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或者专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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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厅公法处、省法律援助中心

审核:吴雪峰 袁萍 编辑:陈俏丽 冯毅琳

邮箱:qwpf2016@163.com

2021年第363期(总第30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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