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说夫妻离婚那点事15:婚内一方无偿赠与财物,能要回吗

夫妻离婚要分割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是截止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有什么就什么,但是也有部分人,夫妻矛盾很深,不仅是视对方如路人,更将对方当仇人一般看待,离婚时自然也见不得对方一点好、占一点便宜,所以就会自作聪明的赶在离婚前就先转移、隐匿一部分共同财产,如大额钱款、价值高的物品古董、字画或者股份等。

但如果真的把这些本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无偿赠与给别人了,那么这种行为有效吗?

有人会说,夫或妻对外就是一个家庭整体,虽然是一方作主把财物赠与出去,但接受赠与的人没有错,给出去了就要不回了,夫妻之间的矛盾损失最多让赠与出财物的一方从经济上补偿回来呗。

也有人会说,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虽然有一半的财物就是一方的,人家想给就给了,另一方最多只能要回一半。

律师这里说第三种、也是法律支持的作法,那就是单方赠与行为无效,可以追回全部赠与出去的财物。

因为首先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前是不分割的,所以财物是共同的,是一个整体的,不是夫或妻一人一半的,往外赠与财物的一方即使说只是给出去属于自己的一半也不行,因为还没离婚呢。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必须要经过双方同意,或者是为了双方共同生活而进行的。这个不等于说单方拿着钱款去为了双方的夫妻家庭生活而消费,比如日常消费、家庭装修、子女教育等,而是单方将夫妻共同的财产无偿赠与给别人,对于另一方而言,既没同意也没从中获得什么,完全就是被动的损失。所以这种赠与本身也就是无效的,自然也可以全部追回来。

这里千万不要混淆单方所进行的日常行为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行为,本文说的赠与主要是说恶意的、大额的损害夫妻利益的行为,比如一方外遇给小三钱款,这个肯定是无效、可以追回的。但如果一方是给自己父母的赡养费,只要不是超乎普通人理解的赡养金额,那么作为儿女的法定义务则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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