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夫妻房产分割案例解析

典型案例 | 由男方父母出资首付款,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男方不肯分割,女方该如何救济?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直是现代社会夫妻离婚时矛盾的焦点所在,在家事案件中十分常见。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指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分割,包括双方共有的房屋、车辆、存款等。但是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夫妻共有的“房屋”在分割时往往存在一些争议,比如由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但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在法律上究竟还能不能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让我们跟随宋媛媛的案例,一起来看看。

案例简介

宋媛媛和余晓东恋爱的时候都很年轻,两个人都刚刚毕业没多久,工作尚未稳定下来。但因为那个时候的他们都觉得彼此很合适,便想早早地走入婚姻的殿堂。

余晓东的父亲更是大手一挥,说要给他们在西安市购买一套房屋作为婚房,首付款由自己支付,宋媛媛和余晓东只用每个月支付房贷就可以。小两口听了很是高兴,连忙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宋媛媛的父母。老两口听到亲家这么大方,也不甘示弱,表示如果余晓东的父亲真的购买了房屋,那房子的所有装修费用就都由媛媛家来承担。

就这样,两个家庭一拍即合,婚礼很快便提上了日程。2016年4月,宋媛媛和余晓东在西安市登记结婚,正式成为了夫妻。同年年底,新婚的二人便在西安市某区看中了一套房屋,总价款65万元,其中首付款20万元由余晓东父亲支付。交房后一共花费15余万元的装修费用,这笔费用是由媛媛父母提供的。

由于婚前感情基础良好,因此媛媛和晓东的婚姻在刚开始时是十分幸福的。但是随着二人年龄的增长,工作和社会的压力给予了两人沉重的负担,他们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争吵,因为双方的性格原因,矛盾始终得不到解决,于是感情就在不断地摩擦中渐渐淡薄。2020年底的时候,媛媛终于再也忍受不了晓东的“冷暴力”,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的诉讼请求。

因为双方积怨已久,因此余晓东也同意离婚。婚是可以离的,但是怎么离,却成为了两个人争执不休的焦点。

媛媛和晓东并没有什么夫妻共同财产,仅有结婚时购买的那套A房屋。媛媛认为这是他们俩的婚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在离婚时予以分割。晓东却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这套房屋的首付款为自己父亲支付的,应当认定于对自己个人的赠与,因此该套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两个人就此争执不下,最终交由法院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屋于婚内购买,虽然首付款由晓东父亲支付,但是装修费用是由媛媛家里承担的,而且婚后的还贷也是两人共同偿还,二人均对该房屋有所贡献,该房屋确属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该房屋的首付款是由晓东父亲出资,因此最终判决该房屋属余晓东所有,但余晓东应就房屋共同还贷款项及相应增值部分补偿宋媛媛35万余元折价款,及装修和家具家电2万余元折价款。

该案件一审判决生效,目前已经执行完毕。媛媛之前独自忍受着工作和生活的压力,长期被丈夫“冷暴力”对待,还在离婚后差点被“净身出户”,所遭受的种种不公平待遇终于得到了应得的补偿。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只有一个,即涉案A房屋究竟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予分割?

对此,我们认为:

1、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宋媛媛与余晓东于2016年4月登记结婚,2020年3月起诉离婚。余晓东是于2016年11月购买的涉案房屋,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时间则为2017年8月。涉案房屋买卖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本案中,该房屋在交付首付款、装修、实际出资时,并未明确表示是赠与子女一方的,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从债务承担方式的角度考虑,当事人婚后办理按揭贷款,也是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该房屋及增值收益也应该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4、本案中,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装修,对于房屋的出资贡献基本对等。且大修基金、契税、婚后按揭贷款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的,因此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合情合理合法。且根据照顾女方权益原则进行判决,应给宋媛媛适当多分财产。

温馨提示

夫妻双方在婚前购买房屋由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另一方父母出资装修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十分普遍且常见的。但也是这类问题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成为了双方纠缠不下的重要原因。本案中的情况极具代表性,夫妻共同承担房屋的按揭贷款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本案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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