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能否要求十倍赔偿?

案件事实

2019年4月21日,左某在Y药房购买某产品22盒,单价140元,实付金额3080元。经审查,该产品虚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无生产者联系方式,在国家食药监总局数据库查询不到所售产品的合法资质。

另查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查询,左某提起的诉讼超过百起,从已作出的民事判决中可知,左某从201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已购买本案类似产品,以相同理由提起诉讼,要求退款和十倍赔偿。此前,左某在同一时期在周边多家药店购买了同样或者类似产品,并提起诉讼。

知假买假能否要求十倍赔偿?

法院裁判

一、Y药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左某货款3080元;

二、Y药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左某赔偿款30800元;

三、驳回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Q1:关于左某在本案中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规定明确将对食品、药品知假买假者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对于“职业打假人”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并未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对食品、药品知假买假者之外。因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鉴于我国目前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严峻现状和特殊性,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食品、药品领域中的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并未作出限制,即目前不因其牟利性打假而否定食品、药品领域中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本案中,虽然左某可能存在知假买假的行为,可能有专门以知假买假后索赔获利的意图,但因其所购商品为食品,故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保护的消费者。

Q2:关于Y药房所销售的涉案商品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Y药房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并虚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虚假宣传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法》采纳的食品安全标准均非狭义的“食品安全”标准,即并非只要是“无毒、无害、有营养”食品就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卫生标准、营养标准、标签标准等多个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只有符合全部强制性标准的食品才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食品。本案中,Y药房所销售的食品所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系虚假的,其外包装生产者并未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登记,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应认定Y药房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构成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Q3:关于Y药房应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左某的购买行为可能存在以谋求赔偿为目的而进行的消费,但其在消费过程中揭露了Y药房作为销售者的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监督了销售者依法经营,也提醒广大民众理性消费,对促进市场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故左某的行为并未违背诚信原则。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目的就是要严厉惩治在生产和销售领域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相对于以惩罚性为目的的消费而言,销售不合格食品或药品的危害性远远大于以牟利为目的的消费。综上,左某主张十倍赔偿理由成立,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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