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近的两则新闻谈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除非有较深的法学素养,普通人很难理解为什么有些一看就“十恶不赦”的人仍然会得到律师的辩护且这种得到辩护的权利要被法律予以保障。

最近有两则新闻,我认为颇有些异曲同工之处,恰好也是回答前述问题的角度之一,简单引用如下:

一则是黑龙江五常黑救护车案。10月28日凌晨,五常市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值机员王某介绍没有资质的救护车转运弥留之际想要回家的病人,结果在半路通过将车开往郊外等手段强制收取高额费用,最终老人家属交了数千元后才得以回家,回家后不就老人即离世。最终警方通报值机员、司机、随车护士均被刑拘。

另一则是黑龙江绥化,一奶茶店因服务员先说欢迎光临被封停业,三名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进店暗访时服务员说“欢迎光临,请扫下码”被认为违规,第一句应该是“核酸扫码”,因此该奶茶店被要求停业,现场贴了封条。

这两则新闻中,值机员的权力并不大,可以说九品芝麻官都算不上,他能决定的是你坐那辆救护车,而第二则新闻中的工作人员虽然尚未核实身份但可想而知也绝不是什么“大官”。

但是,就是这么两个看起来毫不起眼的“掌权者”,掌的是一些看起来就鸡毛蒜皮的“权力”,具体到个人、个店的时候,就是一件大事。

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侵犯性和腐蚀性。

当能够决定你坐哪一辆救护车的时候,当能够决定你今天要不要关门的时候,这些特性就体现出来了。就是这么一点点权力,都在追求扩张,都在侵略民生,都在腐蚀掌权者。

那么,这跟律师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有什么关系呢?

律师辩护的对象被称为“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司法机关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后果从财产刑可以一直到剥夺人的自由乃至生命。

比起让病人坐哪一辆救护车的权力而言,能够决定一个人是不是犯罪、财产要不要没收、判三年还是十年、死立执还是死缓的权力是不是就更大了呢?而从前面两则新闻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是那样小的一个权力,一旦被滥用都会产生非常不好的后果,那么作为这么大的权力当然就更需要警惕它的滥用,因为这个破坏力要远远的大于前者。

所以,律师的辩护权其实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即使有些犯罪,所有人都觉得这人十恶不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然要有律师进行辩护,本质不是为某个个人开脱或者狡辩,而是监督在每一个个案中权力的运行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做到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因为一旦权力的运行失控,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救护车上的老人和欢迎光临的店员,但付出的代价却不仅仅是被加价、停个业那么简单,损失掉的钱有办法弥补,但自由和生命却没有办法挽回。

在追究和指控犯罪的过程中,律师的存在其实是权力的自我限制。所以即便去追究那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子,也必须保证追究的手段、过程、结果在法律的框架内。

律师通过辩护,找出取证的瑕疵、指控的疏漏、审判的偏颇,表面看起来好像是“为坏人狡辩”“给公检法找茬”,实质上是监督权力的运行,而面对公权力,律师能依仗的也不过是自身的勇气和对法律的信仰。有时候往往还要承担“想不通的群众”的唾骂。

正因为这样,在每一个了解自己工作的意义的刑辩律师心里,都有一种“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使命感。

这就是为什么律师要为“坏人”辩护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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