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法官,我傻傻分不清楚。

演绎推理典型的就是三段论,大前提是法条,小前提是证据,结论是可以被还原出的事实,然后就是一个判断也就是判决内容。这就是法官工作的思维。律师应该反过来,先了解事实,再找证据,再用法条解释。三段论倒推。因为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思维就是从了解的事实出发,找证据,再适用法条。而法官谁都不认识,应该谁的话都不信,从证据出发,反过来寻找事实的一个过程。但我发现特别多的法官工作反了。

最近遇上几个案子,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一大堆,作为法官,他先听双方叙述事实,然后就开始脑子里幻想这个事真实的情况是什么,谁说的更像真的,然后不管证据里有什么,只抽出他认为对他脑子里认定的事实有用的证据去证明他认为的事实,再用法条解释一下。剩下没用上的证据就不管了。弄得我特疑惑。法官的思维怎么可以是律师思维呢?你上来就认定你想的一定正确吗?双方谁说瞎话你就定了?你怎么知道谁说瞎话呢?你量子空间穿越了?回到事发地点重新看了一遍吗?完全匪夷所思。法官就应该谁的话都不信,举证责任明确,谁主张谁举证,特殊情况举证责任倒置。因举证不能,就直接败诉就可以了。严格按照程序法来。可太多的法官自己就把小说写完了,还觉得写的特完美。我真是大写的服。如果法官都不能按照程序法严格遵守执行,那以后当事人就学演戏呗。炼成说瞎话不眨眼就行了是吗?所以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是绝对必要的。长期坚持程序正义,也能促使当事人增强法治意识,证据意识,留点心眼。这样下去,才能真正推动法治社会。注重程序法是有实在意义的。像现在的很多法官的做法只能助长不正之风,谁演戏真,谁瞎话说的圆就向着谁。让当事人把你当傻子利用,你就这么心甘情愿吗?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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