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以“非本职”为由拒认工伤,打工小伙苦等数年终获45.6万元仲裁结果

领导安排员工干本职以外的工作摔伤造成七级伤残,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近日,在南京一家汽车装饰店打工的小伙朱明(化名)收到了苦等数年的一份劳动仲裁书,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45.6万余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该公司认为朱明未从事“本职”工作,不服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为此提起行政诉讼,但两审均败诉。

帮运公司装修材料架子上摔下,造成七级伤残

2016年,22岁的朱明来到南京中央北路一家汽车装饰店上班。2019年5月公司车间装修,一天晚上,朱明在抬装修材料槽钢时从架子上不慎摔下。

朱明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自己在店里是做汽车美容装饰的,搬运槽钢并不属于他的工作,但因为是老板叫做的,于是也就答应了。晚上9点左右,本来当天的任务已经快结束了,朱明却突然从1.7米左右高的架子上摔下。他表示,当天老板在现场指挥,自己从架子上摔下是因为老板指挥不当所致。

老板以“非本职”为由拒认工伤,打工小伙苦等数年终获45.6万元仲裁结果

朱明(化名)从架上摔下造成七级伤残

虽然当时就觉得右腿很疼,但朱明当时想熬一下就过去了。然而第二天早晨,他发现伤情更加严重,老板和工友将其送到医院。

朱明被送到医院后,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后被认定为七级伤残。受伤后,他在南京和老家河南等地的多家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天数累计达249天,各种医疗费用花费近18万元,此外还有护理费、伙食费等一系列支出。然而,公司在他第一次入院支付了4万余元的费用后,便没有再过问他的伤情。

直到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朱明仍需拄拐行走,他告诉记者,“像这样慢慢走还行,但速度不能快”。在他的右腿根部,可以看到手术留下的明显伤疤。

老板以“非本职”为由拒认工伤,打工小伙苦等数年终获45.6万元仲裁结果

朱明需拄拐行走

2019年8月,朱明向南京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却因一直没有与公司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果。当年9月,他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最终确认朱明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扫除劳动关系这一障碍后,2020年10月朱明再次申请工伤认定,并于两个月后收到鼓楼区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明确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提起诉讼,两审均败诉

事情看似有了结果,却再生波折。由于汽车服务公司未替朱明缴纳工伤保险,依法应由其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该公司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汽车服务公司认为,当时车间装修请了另一家公司进行钢结构施工,施工队表示需要人抬放槽钢,并支付给朱明等四名汽车服务公司员工每人200元辛苦费,此事为自愿行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法院的行政判决书中提到了一个细节,朱明受伤时,汽车服务公司老板在施工现场拍摄完工视频。法院认为,该公司对朱明与工友从事抬槽钢事宜明知且认可。抬槽钢虽不属朱明的日常本职工作,但亦为了实现其公司的利益,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法院同时认为,事发当天朱明只有上班打卡记录,并无下班打卡记录,因此其受伤应认定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内。

江北新区法院表示,汽车服务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朱明受伤不是工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汽车服务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朱明受到伤害的地点系工作场所,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而是否系在“工作时间”及因“工作原因”受伤是本案的争议所在。

二审判决书显示,南京中院未采纳汽车服务公司“未进行下班打卡可能基于忘记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直接推定其处于工作时间”的上诉理由。而关于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的问题,该院作出了与原审相同的认定,明确朱明抬槽钢“仍属于在完成与公司利益有关的工作任务。”

据此,南京中院于今年1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老板以“非本职”为由拒认工伤,打工小伙苦等数年终获45.6万元仲裁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原判

仲裁结果: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45万余元

朱明在采访中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自己受伤后,家里的经济陷入了困境。目前,一家人的生活基本依靠姐姐的工作收入维持。而为了治疗,自己和姐姐已经花光了积蓄,还借了不少债。而后续还将产生新的治疗费用,仅是右侧全髋关节翻修术,医生预估的手术费用就要8万元。

2021年5月,朱明的姐姐找到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东,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徐旭东在了解朱明面临的经济困境后,经过申请使朱明成为困难职工法律援助对象,而他则作为省总工会职工法律中心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老板以“非本职”为由拒认工伤,打工小伙苦等数年终获45.6万元仲裁结果

朱明(化名)讲述自己的遭遇

南京中院对这起行政诉讼作出终审判决后,朱明向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汽车服务公司未到庭参加庭审,仲裁委依法缺席审理,并于近日作出裁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根据仲裁结果,汽车服务公司应向朱明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万元,此外还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及伙食补助费,所有费用共计45.6万余元。

【律师说法】

完成与公司利益有关任务,应认定为工伤

4月8日,朱明的姐姐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仲裁结果出来后,汽车服务公司仍未与他们联系。徐旭东表示,如果汽车服务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因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下一轮诉讼,或在之后的诉讼中败诉,而仍然拒不支付工伤待遇,朱明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朱明的姐姐则表示,根据他们对该公司情况的了解,对法院是否能执行到财产感到并不乐观。

对此,徐旭东告诉记者,一旦遇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还有一条救助途径,朱明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的托底保障,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该汽车服务公司可以就此“免责”,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依法追偿。

在现实生活中,领导安排员工从事“本职”以外的工作和活动并不少见,那么,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

徐旭东表示,江苏省人社厅对此有专门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而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不能认定为工伤。当然,像本案中这样为了完成与公司利益有关的工作任务,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来源: 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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