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庭审为中心:有效辩护的说服艺术

主持人孙沣律师:各位群友晚上好,北京时间晚8:10欢迎您来到中南刑辩论坛收听讲座,我是今晚的主持人法律好声音发起人沣沣,本场讲座由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余安平律师围绕以庭审为中心,有效辩护的说服艺术这一主题展开精彩讲解,并由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翁京才律师、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齐保宽律师、广东广强律师所事务所陈琦律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朱国平检察官和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龙元富律师担任点评嘉宾,接下来将宝贵的时间留给珍贵的人,有请余安平律师精彩开讲,掌声有请。

以庭审为中心:有效辩护的说服艺术

主讲人余安平律师:各位群友:大家晚上好,我是一梭烟雨-余安平律师。8月4日曾在“中南刑辩论坛”主讲过《审前辩护:从有限辩护到有效辩护》,这次主讲的题目是《以审判为中心:有效辩护的说服艺术》。“审前辩护”进行“有效拦截”固然是辩护律师首选,但绝大部分的案件都会进入审判阶段,这就需要辩护律师在“兵临城下”时有效说服,促成法院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认定有罪只能在庭审中,公诉人不再具有先天优势,需要与辩护人相对平等地论证被告人是否有罪、如何量刑。律师的有效辩护,既包括“让无辜者免受冤屈”的无罪辩护,也包括“让有罪者罚当其罪”的轻罪辩护。

一、开庭前的说服艺术

以庭审为中心,并不意味着辩护律师只能在开庭时才能进行辩护。案件进入法院,辩护律师就应该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见,特别是充分阅卷后应该通过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向主审法官甚至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成员阐述对案件的看法。辩护律师开庭前的说服,一方面是减少法官的“偏见”,避免其“先入为主”;另一方面则是协助法官提炼案件的疑点、难点与焦点,避免其忽视被告人无罪或轻罪的证据。此时辩护律师应该扮演案件“临时法律顾问”角色,用证据审核、法律分析、逻辑推演来引导办案法官。

不少法官虽然对律师私下里交往比较忌讳,但对于律师在办公室约见并不反感。甚至许多法官希望与律师交流,听听律师的辩护意见。法官都会有“青天情结”,都希望自己有几桩让人满意足以传颂的经典案件。律师说服法官,不是强人所难,而是拿出证据与法律依据、经典案例,让法官愿意听取、愿意听从。在主审法官形成书面意见之前,律师的一切意见与建议对他们都是帮助。不过,鉴于法院审理过程中有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权力,律师在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中对证据漏洞的指明应该注意避免帮助办案机关补充侦查,例如对于那些无法补充侦查的证据才能直言不讳。

我曾代理过一桩叶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虽然被告人承认生产销售死猪肉超过3万斤,但卷宗中的死猪肉没有称重笔录,只有一个整数“12500公斤”。我等到该死猪肉被销毁才提出质疑,也就使得办案机关无法通过补充侦查来补充证据。该案件发生在“三打两建”期间,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罪判处一年半有期徒刑。当时主审法官黄庭还很生气,质问我“这些死猪肉卖给你你 吃不吃”?我也回应说“法院判案,不能通过辩护律师放水,而应该通过严格调查取证”,我还上纲上线说“律师对检察院狠一点,检察院就会对公安机关紧一点,公安机关办事就会认真一点,法院判决就会公平公正一点,冤假错案就会少一点,法治建设就会进步一点”。

开庭前的沟通,应该围绕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展开。公诉机关的意见哪些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哪些存在疑问,辩护律师都可以与主审法官交流,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当庭审不再是完全按照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展开,而是吸收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观点,甚至庭审围绕辩护律师归纳的焦点展开,则辩护律师已经争取到庭审的主动权,也就在说服法庭中获得了先机。

我曾在博罗代理过一桩马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受害者是当地驻军。庭审阶段我介入后,在一周内完成阅卷、会见被告人、约见主审法官3件事。阅卷后形成案情摘要,会见时与被告人核实案情形成法律意见。与主审法官交流时,围绕公诉材料、基本案情、法律分析、本案焦点展开论述,认为马某既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也不构成损坏军事通信罪,更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我甚至在法律意见书中列明公诉机关起诉书中的证据来源错误与法律适用错误,建议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我还将法律意见书副本提交给公诉机关,对起诉书中明显存在漏洞的指控进行质疑。后来的庭审基本按照律师归纳的焦点展开。该案虽然没有争取到无罪判决,而是以“实报实销”6个月结案,也算小有战果。

二、庭审中的说服艺术

能够被律师通过“审前辩护”争取到无罪释放的毕竟是少数。能够让主审法官看到辩护律师开庭前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就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更是可遇而不可求。这也就意味着辩护律师说服的重点,应该放在庭审中。辩护律师把公诉人的起诉书当成“起诉状”,制作好庭审意见当成“答辩状”,借用民事案件中应诉的思路来重点质证公诉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充足性、逻辑性。辩护律师应该明确自己的辩护不是“法庭对抗”而是“法庭对话”,是帮助法庭有效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并不是“敌对关系”,只是因为分工的不同而扮演不同角色。无论是公诉人成功论证自己的指控,还是辩护人成功质疑公诉人的证据与逻辑,都是“尽职尽责”完成各自的法定义务,都是为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兼顾。

无罪案件经过不批捕辩护、不起诉辩护与开庭前说服的充分“过滤”,到了庭审阶段已经微乎其微。此时也有一些案件需要“无罪辩护”,其目的在于让无辜者免受冤屈。辩护律师内心确信被告人无罪且公诉人的起诉书存在证据硬伤或逻辑硬伤,显然需要坚持原则毫不退缩。对于审前辩护、庭前说服都不被办案机关采纳的无罪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在与被告人充分协商后可以“坚持到底”。2013年我卓凡刑事部代理了陈某非法持有毒品二审案件。该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8年,卓凡刑事部林建源律师与卢建君律师接收代理后,立即会见上诉人并将案件提交给卓凡刑事部集体讨论,最后形成一致意见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认定在陈某房间发现的毒品就是陈某携带的毒品。案件在“事实链”与“程序链”都存在重大漏洞,二审法院接受律师意见发回重审,但一审法院再次做出有期徒刑8年的判决。本案再次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两位律师继续坚持无罪辩护,而且认为陈某供述的挎包颜色与证人陈述的挎包颜色不一致、公安机关没有在涉案挎包上提取陈某指纹。二审法院在辩护律师“坚持不懈”努力下,最终认定指控陈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证据不足,做出了无罪判决。辩护律师对于无罪案件应该“拒不妥协”,用事实与法理说服法官。当然,这也需要当事人的认同与配合。

不过,如果被告人屈服了,此时辩护律师只能向被告人陈述利害,被告人如果坚持“以认罪换取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以认罪换取缓刑”,辩护律师还是应该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意见。辩护律师的独立辩护,应该服务于被告人的意愿。按照普鲁士参谋部开创的惯例,参谋人员不同意军事首长的意见可以三次劝谏,但三次劝谏后军事首长依旧不接受,则参谋人员需要坚决服从军事首长的命令。辩护律师也应还如此,在三次劝谏后被告人依旧坚持妥协,则辩护律师应该按照被告人的意志改变策略。辩护律师有充分释明法理法规的义务,也有尊重被告人的义务,除非不接受继续委托。

辩护律师也可以与被告人协商,被告人认罪而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以无罪辩护促成轻罪判决。我曾办理过一桩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件,张某将自己同学蔡某骗入传销组织,后蔡某坠楼死亡。侦查机关以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我提出张某不是限制蔡某人身自由的指使者、组织者,也不是直接行为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后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起诉至法院,毕竟一条人命难以无罪释放。按照与被告人张某的沟通,她当庭认罪表示忏悔,我做无罪辩护。我认为张某既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也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她只发展了一名传销下线,她把蔡某骗入传销组织并不必然导致蔡某坠楼死亡。公诉人指责我不应还做无罪辩护,还认为既然被告人认罪则律师只能轻罪辩护。我提出“被告人是否有罪,不取决于她是否认罪,也不取决于律师是否辩护她无罪,而是取决于公诉人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让法院判决她有罪”,“被告人认罪只是她个人基于经验的一种认识与对受害人死亡的愧疚,不能减轻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否则庭审就毫无意义”。鉴于受害人家属参加了庭审,我在法庭辩论中一再强调被告人张某“不是真凶”,虽然被告人张某对受害人蔡某的死亡没有刑事上的责任,但被告人把被害人骗入传销组织也有责任,愿意做出赔偿。被害人家属也接受了被告人“不是真凶”的观点,促使法院作出较轻的判决。后来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由判处1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很满意。辩护律师虽然觉得有些遗憾,但需要尊重当事人意愿。

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应该借鉴“罗伯特议事规则”,把法官看成“主持人”,把检察官看成“对方辩友”,一方面尊重庭审秩序尊重法官与检察官,另一方面只针对公诉人的观点发表意见而不针对检察官发表意见。辩护律师与检察官“不直接辩论”只针对法官“发言”,既是尊重法官的权威地位,也是避免与检察官发生对立与冲突。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各为其主”,听候法官公正裁决。

辩护律师应该清楚,法官也是有血有肉的普通人,很难完全避免偏见与个人经验。辩护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质证与辩论,其目的都在于获得法官的认可。这就需要辩护律师一方面“彬彬有礼”又“态度坚决”,另一方面“有理有据”又“尊重先例”。辩护律师能够拿出经典案例支持自己的观点,这是对办案法官最好的游说。特别是办理死刑辩护案件,在没有法定免死情节时,需要辩护律师用一些合情合理的酌情事由让法官理解与同情。

我曾在河源办理过某黄某杀害前妻案件,公诉人认为连捅十多刀手段极其残忍、当着小孩的面杀人影响极为恶劣、光天化日之下杀人危险性大,死者全村村民联名要求严惩凶手、拒绝被告人家属赔偿,一定要血债血偿。我列举了多项可以减轻刑罚的理由,其中一条认为被告人虽然没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但被告人与死者共同育有一名不满3岁的小孩,孩子是无辜的,已经失去了母亲,如果父亲也死去了则成了孤儿。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到死者苦命的孩子需要抚养,给孩子的父亲一条出路。后来法庭也以此为由在没有刑事和解没有法定从轻或减轻事由的情况下,判处死缓。

律师往往不担心受害人及其家属提出损害赔偿,担心受害人及其家属坚决不要赔偿只要重判。有受害人的案件,当然是说服受害人或其家属有利于说服法官。但一旦受害人家属“不要赔偿只要严惩”,辩护律师就面临着巨大压力,如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法定从轻或减轻之外寻求酌定从轻或减轻事由。

三、庭后的说服艺术

庭审中辩护律师的“说服”是帮助法官了解案情,庭后的说服则是帮助法官下定决心。许多律师认为开完庭就等判决足矣,其实开完庭则律师的重点工作刚刚开始。网上有大量“没有辩护词的成功无罪辩护”,但庭后提交辩护词应该成为辩护律师的工作常态,通过说服办案法官来说服法院。辩护律师通过辩护词向法庭系统陈述辩护意见,在辩护词中针对公诉人观点特别是庭审焦点展开论述,说服法庭接受辩护人意见。辩护词不仅仅是辩护律师庭审发言的归纳与总结,也是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全部材料与庭审发言的补充和完善。我习惯开庭时提交一份辩护词给书记员方便庭审记录,然后在庭审结束后一周内撰写好补充辩护词,对庭审中新出现的问题进一步阐述。借向主审法官提交辩护词的机会,辩护律师可以与主审法官面对面进行交流。

如果说庭审中辩护律师的发言可能会“口语化”,那么庭后辩护律师提交的辩护词应该“专业化”。律师辩护词的最高境界是可以直接帮助法官撰写判决书,这就需要辩护律师站在法官的立场上来撰写辩护词。辩护律师帮助法官去有效查明事实、援引法律规定、寻找相关案例,当法官阅读完辩护律师的辩护词已经形成判决书初稿时,辩护律师的说服已经“大功告成”。

我们卓凡刑事部杨择郡律师与章利兵律师牵头办理了2014年办理了汕尾某特大涉黑案件。该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8次批准延期,历时1年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在396页判处书中,第一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24年,第四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1年,第六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8年,第十四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5年,第十五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4年又6个月,我们团队办理的第五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3年,第十三被告人成为全案唯一的缓刑。我们卓凡刑事辩护团队长期坚持的说服艺术在这次庭审中得到全面体现——庭前法律意见书沟通、庭上质证与辩论坚持原则、庭后辩护词帮助法官下定决心。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寸土必争”,在庭后可以适当做出妥协。

有效辩护的说服艺术,应该充分考虑到法官的“难处”,毕竟他们不仅仅需要考虑法律问题,还需要考虑政策问题。群体性集团性特大案件,律师有时可以用无罪辩护争取法院做出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判处缓刑或“关多久判多久”的轻罪判决。律师辩护应该坚持“原则与妥协”——只要有利于被告人,辩护律师也可以适当改变策略。我也曾办理过庭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的邱某涉嫌贪污案,辩护律师此时应该考虑被告人无罪释放或免于继续羁押而不是无罪判决。辩护律师眼中只有当事人利益,公平正义与法治进步是个案的结果而不是目的。

法官与律师一样,内心世界都是法律人,都有公平正义观念,学生时代都曾是“热血青年”。只要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有理有据,能够帮助法官下定轻罪甚至无罪的决心,律师的有效辩护说服也就发挥了实际作用。有效辩护的逻辑基础是律师与办案机关眼中都只有一个法律事实、一部法律规定、一套法理逻辑。辩护律师不是办案的破坏者而是建设者,共同致力于经得起考验的经典判决。法官也面临着错案追究制度与终身负责制度,这使得他们对辩护律师的专业的帮助难以拒绝。当“让无辜者免受冤屈,让有罪者罚当其罪”成为法官与辩护律师共同追求,辩护律师就成为办案法官不可缺少的朋友与帮手,辩护律师的说服也就水到渠成。

以庭审为中心,这是法治建设的内在需要。辩护律师说服了法官接受自己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这是律师的辩护职责,也是法治建设的需要。相信辩护律师的未来之路更加宽广,不需要死磕、也不需要勾兑、更不需要红顶的的技术辩护时代,不再遥远。

主持人孙沣律师:好的,非常感谢余安平律师的精彩讲解,下面首先有请翁京才律师对余安平律师以上讲授作点评。

点评人翁京才律师:余安平律师对辩护有非常深的认识,我在网上和他有比较好的互动,今天他针对这个以审判为中心的主题谈了“庭前说服艺术、庭审中的说服艺术以及庭后的说服艺术”,对这三个阶段的说服要点他也进行了详细的分享。庭前的说服艺术要注意哪些问题,庭审中的说服艺术要注意哪些问题,庭后的说服艺术要注意哪些问题,这些都说的非常好。这有利于法庭在最后判决的时候进行考量。但是,同时我这边也跟大家建议一点,就是余律师所提的这些都必须建立在充分阅卷的基础上才能提出这些东西,余律师是推定刑辩律师已经充分仔细地完成了阅卷。其次,庭审辩护中,余律师提出我们要尊重当事人、充分利用罗伯特议事规则的适用以及来考虑被害人家属心情等这些方面。

我特别赞同余律师说的庭前说服艺术中向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审委会提交书面意见。余律师说的非常好,大家在提交书面意见前一定要衡量清楚是否提交?我个人看法就是要结合你的的案件,如果你提交了书面意见——辩护人法律意见, 但最终却成为退补提纲的初稿,很可能我们这个辩护可能是一个失败的辩护,因此,你要考量一下你的书面辩护人法律意见,能够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或者你希望达到什么样的效果。

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说服艺术,余律师已经说的非常详细,我个人觉得很受用。我很遗憾,我刚做律师的时候怎么就没有这个机会来听一下这样的讲座,那我就可以少走很多弯路,因为我刚才说的阅卷后提交书面意见,我就吃过一次亏,刚做律师的时候就是不懂事,然后呢认为我们有什么意见和他们好好谈一谈,主诉检察官也诱导我非常乐意跟我谈,我洋洋洒洒写了一万多字,后来庭审进入更焦灼的状态,把我自己的辩护逼到更难的境地。今天通过这个讲座,我们许多人就可以避免这问题。

最后,我对余律师的庭前说服、庭中说服、庭后说服谈一点点我的个人不成熟的看法,与大家共同来探讨是否可行?

在充分阅卷后提问题,也就是开庭之前、案件移送到法院起诉之后,这段时间。我认为是我们辩护律师非常重要的黄金辩护时间之一,在这个时间段,我们已经充分地、详细地阅卷了,阅卷之后要进行考量我们刚刚所说的,能否提交详细的书面的辩护人法律意见来达到我们的有效辩护的目的。如果你认为这个案件定性都错了,不管是有罪无罪、此罪彼罪,我都觉得这个时候都应该有个详细的辩护人法律意见,从实体到程序进行详细的论证,然后,寻找与主审法官正面沟通的机会,把我们的意思表达到位,争取获得主审法官的基本认同。在这些事情做完之后,如果不是太见效,或者卷宗太多,那么为了提高庭审效率,也为了在法庭上体现我们辩护人是有理有据的、讲理的律师,我们不是胡搅蛮缠,除了辩护策略,我们更有法律技术,那么我们要考虑是否申请召开庭前会议。

上面是关于庭前说服我个人的一点点小看法,那么关于庭中说服的问题。我觉得余律师说的非常好,我们只是针对公诉人的观点发表意见,不是针对检察官发表意见,这样才不会导致我们律师和检察官之间起冲突,更有利法庭在平和的氛围中查明案件事实。但是,我觉得除了考虑被害人家属心情之外,如果案件里有同案犯的情况下,我认为可能还需要考虑同案犯家属的感受,以便所有的辩护律师形成一股合力,更好地去说服法庭。我在上个月开了一个庭,这个庭有六个被告人,这是一个十公斤的贩毒案件,我就发现很多律师都不考虑其他同案犯家属的感受,然后自说自话,这样子我觉得是在内耗。

关于庭后的说服艺术,我认为庭后的说服艺术刚才我们余律师说了,依他的习惯是开庭的时候提交一份辩护词,开庭一周后再提交一份补充辩护词。我一般都是在开庭后一周之内提交辩护词,因为我们要根据庭审情况补充一些东西、调整一些东西,同时我的习惯是我会把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的经典判例、相关的学理学说都摘录、复印、复制出来,然后将要点标示清楚。如果是复印的,我会在上面用不同颜色的荧光笔将它划出来并提交给法庭,目的就是让法庭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一目了然,一下就知道我们的辩护律师的观点,更好地给他们灌输我们辩护律师的想法,以便他们能够接受我们辩护律师的观点。

今天,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说服艺术问题,余律师分别从庭前、庭中、庭后三个阶段进行了非常到位的讲解,我这个谈不上点评,仅是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与大家一起探讨、供大家参考,谢谢大家!下面请齐律师给大家做更精彩的点评!

主持人孙沣律师:感谢翁京才律师的精彩点评,下面让我们欢迎齐保宽律师为大家点评。

点评人齐保宽律师:各位群友周末晚上好,非常荣幸受一梭烟雨余安平律师的邀请,担任本次讲座的点评嘉宾之一,在十天之前我接受余安平律师的邀请,当时余安平律师给我讲的这个题目,说实话也是这几天一直非常忐忑,不知道今天要讲什么,我对余安平律师比较崇拜,我当时在研修班与余安平律师是同学,如果我记得不错的话,余安平律师他以前是历史专业的,转行做律师,可以说余安平的历史文化知识非常深厚,同时余安平律师又是一个非常多产的律师,我说的是文章,我们如果关注过余安平律师和微信的朋友都知道余安平经常在百忙之中写出相当有内涵相当有自己独到观点的文章。他的微博微信的文章我大部分都看过,由于本人是一个草根出身,不具有很深的刑事方面的理论,因此对于余安平律师今天讲授的以庭审为中心的有效的说服艺术这个题目,平时看的相关内容比较少,由于我的限域,平常就是接的小案,每天接待当事人阅卷会见出席法庭写辩护词,与法官进行沟通,所以说我对这个题目,虽然也知道,但是总结比较少,可以说没有总结过,因此,对本次点评上也谈不上点评吧,谈谈感想吧。

刚刚我们的翁博士已经做了精彩的总结和点评,后面还有我们魅力四射、激情洋溢的龙元富大律师的点评,以及广强律师事务所的才子陈律师两位大将,所以说我只能谈谈自己的感想和体会,作为一名县域律师,我办的都是小案子,但是不妨碍我从自己的角度来谈谈我的看法,从2014年开始十八届四中全会这个决定就明确地提出了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且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明确的规定,要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应当讲从这个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表述上已经从顶层设计的角度确定了要以后要围绕着以审判为中心的总目标,展开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大概在一年前吧,最高法院也在司法文书中也作出了审判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的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这也充分说明了最高院法院已经启动了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进程,决定已经发布,以庭审为中心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这两个提法,已经成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两个焦点。

对此,不管在出外学习交流的过程中,北上广的律师,包括法检两个部门的具体负责人,以及我们本地的公检法司各部门包括社会上的各级人士,对这个以审判为中心,或者是以庭审为中心,这两个焦点问题,都有不同的看法,应该是众说纷纭吧,那在我发表感想和分享感想之前我首先要说明的是在微信朋友圈中,我首先发布的这个预告中就是以审判为中心,有效辩护的说服艺术,而余律师的讲课稿是以庭审为中心有效辩护的说服艺术。这个以庭审为中心,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已经确定,最高院实际发布的文件是以审判为中心,那么我们必须要注意以庭审为中心与以审判为中心,是不能等同的,是有所区别的。

首先我认为以庭审为中心,是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法庭审理为中心而非依照以前的案卷笔录,书面的笔录为中心,要形成自由的心证,审判活动的特性要求法官必须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直接要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再做出判断,法官内心的确认也要凭借庭审活动之后才形成,当然才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庭审是保证合理证据的条件,而审判为中心,则是指整个诉讼制度都要围绕审判程序的构建。审判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讲具有中心的地位,具有决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审判是处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侦查活动是为审判进行准备活动之一,起诉时开启审判程序的活动,当然还有后来的刑罚的执行,是落实审判结果的活动,侦查、起诉和执行,都是要服务和服从于以审判为中心,同时,侦查审查起诉活动,都应当围绕审判中对事实调查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展开。对于起决定作用的就是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的最终确认,必须要通过审判程序来决定,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确定为有罪,侦查起诉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指认只有程序作用,对外不具有有罪的法律效果,因此也需要由审判程序来确认,我们在以庭审为中心或者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过程中,必须要明白以庭审为中心和以审判为中心所解决的问题和包括的含义两者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其次我们必须要明确,以庭审为中心的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是相互促进的,也是相互互为前提的,一方面想要实现以庭审为中心的法庭模式,前提是司法人员必须要以审判为中心的具有有一定的刑事司法理念,同时又想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构造,前提也必须要以法庭庭审要调查实施认定证据为中心,所以法官的自由心证形成于法庭而非直接的法庭宣读笔录,让法庭的审理流于形式,通过以庭审为中心的法庭审理,才能够对侦查和起诉中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这个规范作用才能够有利于促进我们的司法。

以庭审为中心与以审判为中心也是相互促进的,说到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说服法庭,采纳辩护意见,争取到公正公平的判决,第一个必须要做的,就刚刚我完全同意翁律师的观点,有效辩护的前提必须要阅卷,有效的阅卷。

也就是能够说服法庭的的基础是什么?我认为就是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那么说服法庭有力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的前提就是有效阅卷,我们从仔细的阅卷过程中可以在阅卷之后形成内心的确认这个案子到底是要进行无罪辩护还是量刑辩护,还是存疑辩护,以及辩点上的寻找,只能从材料中的反映,包括程序辩护,同样也要卷宗材料中反映。

我在刑辩过程中说服法庭的辩护观点和主张,攻其一点致其证据体系崩溃,比如说在某个案例过程中这个案子如果你眉毛鼻子一把抓,法官也不知道你要说什么,你说的这个终极问题是什么,但是这个案子,如果说你在一点重大的缺陷上发现漏洞,寻找到突破点,可以一举突破,比如说在部分案件过程中,我们在刑法的部分犯罪过程中,比如说造成经济损失为结果才构成立案条件的犯罪,我们就可以从这里的损失成立不成立,这些损失是不是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或者说这些损失与被告人有没有关系,有时候效果反而更好,有效辩护的。

第二点我认为应当注意的是要在有效说服法庭的时候,对审判机关的内部分工有充分的了解,比如说你知道这个案件用独任制,简易程序,那么法官自己有没有决定权。重大疑难案子,需要分析什么样的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或者是什么样子的案件需要提交给审委会讨论,这个中间我们可以知道内部操作的这个程序之后,可以帮我们将有效辩护意见,提交给各位审委会的委员,甚至分管院长,争取到说服审委会,这就是余安平律师在这个有效说服一书中所讲到的我们说服的案件有影响和有能够决定的所有法官才能争取到的结果的最理想。

第三点,我认为说服法庭必须要注意语言的艺术,当然我的普通话不太好,但是我主要在当地方言比较重吧,但是我认为作为刑事律师,如果同样的语言,用艺术的语言表达,可能更容易得到法庭和法官的倾听,你能注意到的是尽量要使用这个标准的语言,要使语言有魅力,注意要明确清晰,符合逻辑,精当明了,形象生动。但是必须要注意,不能说自己认为很深奥的,很难懂甚至说是空泛的言论,这个时候容易引起法官的反感,如果法官听不懂,然而更不容易听取我们的意见,其次提交庭后的辩护意见过程中,注意专业术语要准确,语言要朴实自然有亲切感,有说服力,要恰当,还要丰富多样,切记不要使用一些生僻的、粗俗甚至华而不实的语言,导致法官非常反感,其三对于在法庭中的口语,辩论过程中要吐字清楚,避免重复,精神要振作,不能无精打采,有气无力,都是切忌,因此在有效辩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语言的艺术。

第四,对于有效说服法庭的艺术上,浙江刑委会主任徐宗新律师关于十大辩护方法,我认为他总结得很好,他的十大辩护方法也可以在网上搜索到,在现今的司法诉讼过程中,可以充分借鉴,更容易让法官采纳我们的辩护观点,最后我完全同意余安平律师的有效辩护说服艺术。

余安平律师从开庭前开庭中和庭后三个方面进行讲解,同时翁京才博士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我认为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能够做到有效辩护来说服法官采纳辩护意见的道路只有一条——专业,只有专业的刑辩律师,才能赢得法庭的认可,除此没有别的道路,只有专业的刑辩律师才能让我们的未来的刑辩律师市场处于不败之地,以上是我自己的体会,普通话不太标准,听不清楚请谅解。有不足的地方,希望大家指正,最后非常感谢余安平律师的邀请,希望我们多交流吧,谢谢大家!

主持人孙沣律师:非常感谢齐保宽律师的精彩点评,接下来有请陈琦律师,掌声欢迎。

点评人陈琦律师:大家晚上好,我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陈琦律师,今晚有幸听到余安平律师,翁博士还有齐律师的点评和讲座,我是受益匪浅。

因为余律师已经说的比较详细,王博士的点评也比较到位,比较深入,而齐律师他把区别说的很充分,所以我就做一个小小的梳理,提两个问题,然后就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是以审判为中心这个主题,这个关键词,他到底能够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启示,我个人认为以审判为中心,他更加多的想去强调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他裁判角色的强化,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改变过往法院在司法过程中的地位比较弱势,相对公安的侦查,相对于检察院的这个公诉来说,他的地位比较弱势的过往的一种状态。那么在这种背景下,我们辩护律师在这个变化过程中,在这个改革过程中,应该怎样顺应这个趋势来做好自己的辩护人的角色呢,我们又要怎样来适应这种变化呢,这就是今晚余律师提出来的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也做了充分的讲解。

余律师将审判过程的辩护分为庭前、庭中、庭后辩护,分三个阶段来做律师的说服工作,并且在不同的辩护阶段有不同的侧重点。

庭审前的说服工作主要是让法官提前意识到控辩双方的焦点,从而提高庭审的效率。这种庭前的沟通,既显得我们辩护人有礼有节,也能让法官和辩护人有一些有效的准备,避免让大家有一些尴尬的情况发生。

余律师和翁博士都提到了建议我们要在庭审之前向法院提交一个充分的有依据的法律意见书,但是都要做到避免这种法律意见书成为检察院补充侦查的线索,余安平律师提出来的一个标准就是我们所提的证据上的问题,到底控方有没有可能去把他补正,如果说控方是没有办法再补正的,我们就可以大胆的大方地提出。那么我们可能就面临一个困难,即使我们在庭审前没有提出来,而是等到庭审的时候才提出来,那么法院同样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如果认为这个证据影响到定罪量刑,他同样可以建议检察院在那个时候才去做补充侦查,那么我们把这个问题一直拖延到庭审的时候才提出来的意义又在哪里呢?

我们辩护人的职责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那么这种时间上的拖延,到底是对我们当事人是好还是坏呢,我们辩护人在面对这种问题的时候应该如何选择呢,如何行动呢,这个问题我觉得大家以后可以探讨一下。

其实大家都知道法官对于开庭这个程序性的工作有时候是比较讨厌的,因为他可能会觉得开庭是一个程序,不得不做,但是庭审上呢,能给他们提供的信息,又相对比书面的没那么充分,所以我们在庭审前让他们尽可能地了解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从而为他主持庭审提高效率,这会让法官大大的提高对我们辩护人的好感,提高我们的印象分。

另外我们去主张庭审前的沟通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刚才忘了是翁律师还是齐律师提的,我们庭审前的沟通是可以如果问题比较多,甚至可以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我们广强所的主任王思鲁一直说最好的辩护词,应该是能够让法官在采纳你意见的时候就能够把你的辩护词上的内容直接复制使用,这也是体现了我们辩护人做好法官助手的观念。

事实上,我们在刑诉法里面增加了庭前会议这个程序,也是建议我们,在庭审前可以跟法官和公诉人做好充分的沟通交流,把双方的焦点有效集中起来,例如一些申请证人出庭、确定证人名单、还有提交新证据,回避、管辖这些问题,就都可以在庭前会议做出申请的。

例如申请证人出庭,法官为了庭审效率,往往会审查证人出庭的必要性,如果说我们没有提前和他沟通,而是在当庭的时候才提出来,你给法官难堪,还没有给他充分的考虑时间,那么他往往就会为了了他的利益着想,为了他庭审的节奏,可能会当庭驳回,这个对当事人来说不是一件好事。

最后就回归我自己的几点看法, 就今晚的主题的几点艺术,到底艺术在哪里?

律师工作的角色,不应该是公诉人的对手,不应该是司法官员的对手,而应该是他们的助手,这个助手不是贬义的,不是降低我们辩护律师的身份,而是说我们工作,我们的职责,更加多的去发现公诉人或者法官他们的视角所可能遗漏的地方,又能够影响我们当事人定罪量刑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公诉人和法官他们的案件压力非常大,那么他们的精力就很难集中在某一件案件上,我们辩护人恰恰在这个问题是有相当的优势,所以我们帮法官帮检察官做好助手,不是跟他们形成那种对抗性的关系,而是一起共同去探讨本案的证据是否充足,是否能够让被告人罚当其罪,这个是我们一个重要的角色问题。

我个人提出来三个关键词。至于庭审或者辩护,余律师和我们广强所一贯的基本做法是相一致的,就是要结合庭审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将控辩双方,尤其是控方,在辩论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逻辑作进一步的回应,来完善我们的辩护意见存在的漏洞,或加强我们的论证,能够和起诉书里面的逻辑形成一个针锋相对的回应,更加有利于法官去权衡和采信的哪方观点。

第一是争议焦点,这是余律师讲座没有明确指出但是却紧紧围绕一个关键词,就是说怎样来说服法官不是靠细枝末节的问题,而是靠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刚才齐律师也说了,有的律师眉毛鼻子一起抓,这种面面俱到的发散性的辩护,可能并不合法官的口味,现在我们很多时候都讲用户体验,那么我们也考虑一下我们辩护词、法律文书的用户就是司法人员,怎么能够让他们体验更好呢,这是我们改进自己工作的重要方向和一个基本的准则。

我们在深圳办理一起余某受贿案的时候,家属对我们的辩护词是提出了很多意见,觉得我们很多地方都应该说的更加详细,我们在开庭前为了顺应当事人家属的心情,按照他们的意见进行了一个修改,但是我们在庭审后还是坚持自己的专业的做法,把争议焦点重点突出了,而细枝末节无关紧要的问题少谈或者不谈,最后法官在判决里面也是根据我们提出的核心观点来判决,我们当事人的犯罪事实是无罪的。

第二个关键词就是要尽职尽责,刚才翁律师尤其强调要能够做到有效辩护,必须充分的阅卷,我们一直以来这个工作要求也是做任何案子都要必须已事实证据和法律为依据,提出充分有力的法律意见来进行说服而不能靠空洞的法庭表演,来谋求当事人家属的满意,而忽略掉了法律实体本身的需要。

最后第三个关键词,就是三常,常识常理常情,刚才余律师也在讲到,法官也是有血有肉的常人,我们辩护人在证据在法律方面可能有时候比较薄弱比较无力的,但是会有一些有情有理的地方,而在这种案件里面,可能我们就会用到常识常理常情来打动法官,谋求法定情节之外的酌定情节,为当事人谋取利益。常识常理常情在辩护也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他就是因我们并不是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而是提出合理的辩解合理的怀疑,就可以达到我们的需要,所以我们怎么在辩护的过程中说服的过程中,充分运用好常识常理常情,也是我们的一个重要的艺术手段,这是需要学习的技巧。

今晚听余律师和其他几位点评人的小小感想就是上述这些,接下来将时间交给主持人,交给龙大律师,谢谢各位!

主持人孙沣律师:好的谢谢陈律师的精彩点评,点评嘉宾朱国平博士发来一则书面点评代替语音点评:

点评人朱国平检察官:就余安平律师的讲座内容,感悟如下:

1.关于有效辩护的定义。

赞同余之“让无辜者免受冤屈,让有罪者罚当其罪”论,简言之,使得所该得,勿失所不该失。逾此界者,若不是忽悠当事人,要么共同犯罪/侵权,要么窝赃饰罪。

2.关于有效辩护的分节。

辩护旨在使当事人出罪或减免罪责刑,应当涉及有关罪责刑之全部因素,覆盖侦诉审执申之全部诉讼阶段/时间区段,各阶段/区段有异,辩护目的、方式、策略当有不同。余论述基本健全,但或囿于时间及准备,各阶段/区段的特殊性及其比较尚可强化。

3.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理解。

侦诉审辩应有各自的理解或者侧重,就辩护而言,不宜机械理解为在法院/法庭决一死战,战在法庭,功夫在庭外,至少就事实与证据之辩而言是如此。节节设防、步步为营、各个击破是慎谨有效之法。即使真可“一招致敌”,也不倡临时出击,即使辩护人有这个智慧,侦诉审也未必有。

4.关于说服的原理与策略。

除非侦诉审共同定下陷害当事人决心,无人愿意(顺利)构罪陷害,此系辩护人与侦诉审共同话语基础;但乞求其“放过”当事人(这是滥权),不如通过陈明不罪及从减免依据,慑止其敷衍懈怠、知错不改(这是渎职),后者更见功效也绝少风险。

主持人孙沣律师:好的,接下来有请龙元富律师闪亮登场,作精彩点评。

点评人龙元富律师:各位新朋友老朋友大家晚上好,今晚这个话题选得非常好,说服的艺术是辩护律师的核武器,或者说是辩护工作的最关键的维动。

我同时也要说余律师选这个话题,选得稍微有点大,为什么这么说,首先我要提醒各位听到的人注意,辩护的说服艺术不仅仅是说和写,实际上是整个辩护活动的价值追求,这是整个辩护活动的一个主轴,一个整体的展开,所以这话题是很大,今晚我们余安平律师的这个话题很大胆,当然他真的很聪明,直接以开庭前,庭中,庭后如何说服法官,用四两拨千斤的办法就和这个话题挑了个遍,但是事实上这个演讲的展开是不够明显的,至少我认为说服的艺术,应该包括几个问题,首先是对谁来说,你是个什么角色,你要说给谁听,你想达到一个什么目的,这是第二个问题,第三个问题是你要达到的目的你要说什么,最后一个问题是怎么说,我想余律师他本来的意思也是包括这几个方面的,但是没有做这样逻辑性和一个辨析、分解,因此显得大而化之。

我们律师面对谁说这是明确的是吧,在法庭上主要是面对两个对象,一个公诉人,二是法官,刚才在前面的余律师、翁律师,齐律师和陈律师,以及我们的朱国平检察官的书面点评,都说得很好,都讲述了自己的见解,而我想说的是大家可能对这个问题的思考都有待更进一步的完善,其实我个人认为在法庭上你面对面需要攻的对象是检察官,但是最终落脚点还是法官。这个其实大家心里都非常明白,是个常识的东西,法庭是三角结构的,公诉等腰,法官独立中间,作为裁判者接受双方的论证与辩论,最后得出自己的内心确认,这就是说服的基本内在的逻辑模型。

至于说什么,刚才各位律师都说的很对,说什么取决于你整个的辩护准备,包括你的阅卷、会见,庭前调查,相关的研究等等,这些准备决定了你能说什么,如果你庭前没有准备,你想说的很精彩,只能是云里雾里,胡说八道。

其次说什么概括起来,刚才陈律师也说得很很具体,我在这里也说一遍我经常讲的内容,说起来是四大内容,一是对证据的分析和阐述以及自己对证据审查的意见,第二部分是案件事实的部分,第三部分是陈律师说的常识常理常情,也就是情理分析,第四部分是法律适用的阐释,真的要说什么,概括起来就是这四种元素。

你要说服法官,除了要搞清楚面对谁说,知道说什么,确实还有个怎么说的问题,有门课是修辞性,就是同样一句话,你用不同的表达方式,产生不同的影响力,这个就是如何说的问题,也就是修辞性的问题。

这个问题,其实在古希腊和我们古代中国都有非常好的范例,比如古希腊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是修辞大师,我们中国春秋战国时代,专门有本书叫战国策,专门讲那些纵横之术,他们的说服人的艺术,后来记录成成一本书叫战国策,策就是说服的策略,艺术。

好了,不想讲得太多,这个话题很好也很大,今晚肯定讲不透,希望有第二次第三次继续这个话题,我讲的就这么多,谢谢大家

主持人孙沣律师:好的感谢龙元富律师的精彩点评,感谢主讲人余安平的无私分享和精彩讲解,由于本场讲座的点评嘉宾临时做了调整,所以同事感谢翁律师、齐律师、陈律师和朱检察官,相信这场法律盛宴,会为各位群友带来满满的收获,感谢大家收听和陪伴,下期节目同一时间再会!

文章来源:华辩网

以庭审为中心:有效辩护的说服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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