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将价值4000万房产遗赠同床17年保姆 妻子起诉索回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则民事判决书引发关注。据判决书,刘某发(男)与陈某(女)夫妻二人共育有三男二女五名子女。

早些年间,刘某发自建了三幢房屋,2010年经旧村改造房屋变成了回迁房,经旧改办等统一安排分配,五名子女分别分得几百平方不等的面积,刘某发获分300平方,其妻陈某将其份额主动给了三个男孩,只留了80平方。

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因陈某长期打麻将没有把家庭照顾好,导致夫妻常常吵架,引发夫妻感情破裂。在1981年间,陈某婚外恋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因情感不合而分居生活。

在分居生活多年后,2001年因生活需要,刘某发聘请了时年38岁的杨某作为保姆,由其照顾日常生活,后来随着岁月的推移,彼此间产生了感情,因而发展为同床共枕,共同生活十七年之久。

而在与保姆同居期间,丈夫曾两次向法院提出,与妻子离婚,并立下遗嘱。

2015年7月,刘某发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不准许刘某发与陈某离婚的民事判决,并于2016年2月生效。

2016年8月,刘某发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双方已经分居十几年,2017年4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准许二人离婚。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然而,刘某发在二审审理期间因病死亡,深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诉讼终结。

刘某发在去世前与保姆杨某一同生活,而杨某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显示,刘某发曾两次立下遗嘱。根据《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书》显示:2017年8月4日,刘某发自书遗嘱,内容除了前述房产相关情况外,还提及因生前所养育子女对其不孝顺且打骂恐吓,刘某发对其子女已无亲情关系。刘某发因政府旧村改造所分的大冲房产300平方米全部归杨某所有,任何人无权分争,股份公司股权份额也归杨某所有,杨某作为保姆对刘某发十几年的关心照顾,以此财产赠送而表示心意。

2017年6月19日,刘某发再次立下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遗嘱中刘某发对其与保姆的感情表述为“彼此感情浓厚,不是妻子胜于妻子,已成为不离不弃、形影不离的老伙伴……”遗嘱中也再次提及财产处理,称将其获分得30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享有的深圳市大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有股权份额,以及生前所享有的一切财物全归属杨某所有。

法院查明信息显示,刘某发获分的300平米,具体房屋正是南山大冲城市花园3套各100平方米的房产。也就是说,涉及纠纷的财产价值如今已近4000万元。

丈夫将价值4000万房产遗赠同床17年保姆 妻子起诉索回

嘉宾:陈凯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

首届北京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师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方弘:刘某发家的房子在拆迁的时候,刘某发获得了300平方米,而刘某发的妻子陈某是把她自己的份额给了三个孩子。这300平方米的房子是否意味着是刘某发个人的而不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呢?

陈凯律师:妻子肯定是有份的。无论你把财产给孩子多少,是对孩子的赠与。咱们国家实施的是婚姻登记制,结婚登记只要是有效的,在法律上两人就是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原则上除非双方是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夫妻在婚内所取得的“一切”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有几种特殊情况,比如伤残补助,退伍军人补助等极个别的财产是专属于个人的。但除此以外绝大部分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方弘:不过,刘某发的婚姻有点特殊,他和妻子已经分居十几年了,可能也很少有往来,这样的婚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吗?

陈凯律师:对。咱们国家的婚姻制度叫婚姻登记制,就是婚姻关系只以登记为标准,只要登记就是成立的,只要没有登记就是不成立的。

方弘:本案当中,即便两个人已经多年不在一起,甚至可能也没有什么往来,也没有什么情感。但是,因为他们没有办离婚登记,所以仍然是法律所保护的夫妻关系。2017年4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刘某发和妻子离婚,但是双方不服提出上诉,很遗憾的是在上诉的过程当中刘某发离世了。在这种情况下,两人的婚姻状态到底是属于夫妻关系还是离婚?

陈凯律师:法院的判决分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一审判决在判决之后15天之内,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上诉。只要任何一方上诉,一审判决是不生效的,要等待二审判决的结果。这个案件一审虽然判决了,但是双方提出了上诉。所以,这个案件必须要等待二审判决的结果。

在二审判决结果下来之前,男方去世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去世,法院的判决没有生效,双方就没有离婚。双方没有离婚,一定是处在婚姻的状态下。可能从情理上我们会觉得这也太离奇了。但是,法律上的界限是很明确的。

方弘: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发立了遗嘱处置300平方米的房子。按照您所说这300平方米的房子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刘某发自己处置这300平方米房子的行为到底是不是有效的?

陈凯律师:遗嘱的效力不因为婚姻的存在而受影响,而是因为婚姻的存在导致了遗嘱的处分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否被违背了导致了遗嘱的效力受到了影响,这三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应该是因为婚姻的存在使得遗嘱内容中对于财产的赠与,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在这个案件中,刘某发在遗嘱中把自己的财产赠予给保姆。我要特别说明一下,在法律上遗嘱是自由的,即只要是你的财产,你可以按照你的意愿给到你想给的人。这是民法典的一个基本原则-自由。但是,这个自由是有边界的。

自由的边界之一就是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大家都知道婚姻要有忠诚的义务。因为刘某发和妻子的婚姻没有解除,而刘某发跟保姆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所以,他违背了公序良俗。基于这份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刘某发把财产赠予给保姆就违背公序良俗。所以,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那么,我们反过来想,如果刘某发立遗嘱把财产给保姆,而双方又没有这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份遗嘱的效力应该不会受到挑战,反而是应该歌颂的对象。为什么?一个保姆多年照顾年迈有病的老人,尽心尽力,爱岗敬业,做到了自己的本分。雇佣者把财产赠予给保姆应该是鼓励的。但是,因为有了这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就是不值得鼓励的了。

另外,因为刘某发的婚姻没有解除,在遗嘱中处置财产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夫妻在大家庭事务的共同决定权。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的重大事务应当共同决定。那么,刘某发没有征得妻子的同意就处置了家庭财产,也是违法的。

方弘:这是否意味着保姆杨某一分钱都分不到?

陈凯律师:法律上也存在两种看法。一种看法是,杨某可以得到刘某自己享有的权利的一半财产。那么,赠与是有效的。

另一种看法认为是全部无效。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倾向于全部无效,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没有分割,是一个整体,就不能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有一半的份额,所以处置一半也是可以的。

方弘:法院一审认为虽然杨某和刘某发两人同居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这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遗赠行为无效。所以,法院判决两套房产归妻子,一套房产由保姆继承。但是,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妻子和保姆就都提起了上诉。而深圳中院最终判决刘某发的遗嘱行为无效。因为它违反了婚姻法当中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款,以及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条款。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一分钱都得不到的结果是否是违背了刘某发本人的真实意愿?

陈凯律师:刘某发如果想把财产给杨某,首先要尊重家庭重大事务的共同决定权的义务,他要尊重妻子拥有的这个权利,这是他的义务。即妻子拥有对于家庭重大事务的决定权,而把家庭财产赠予给别人肯定是一个重大事务。

这个重大事务,刘某发怎么可以自己决定?这是不可以的。

第二、刘某发想要把财产赠与给杨某也不是没有办法。这就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专业人士就要为他做好婚姻财产的保护和个人财产的保护规划。这是一个比较专业和前沿的服务。这样才能够既合法又尊重别人的自由,还能实现自己的心愿。

方弘:其实,刘某发也不是没有法律意识,他还专门邀请了律师对他的遗嘱进行了见证。可能这个律师不是很专业,就导致见证了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陈凯律师:律师的问题很严重。术业有专攻。遗嘱领域特别特殊,在聘请遗嘱律师的时候,一定要做好背景调查,了解这位律师是否过往有丰富的订立遗嘱的经验。大家不要以为找个律师,律师就能够帮忙写好遗嘱,律师能不能写好遗嘱,要看他(她)有没有专业背景和实践背景。

这就像我们去看医生,并非是个医生就可以看好病,也要分不同的科室。作为大夫本身也应该有专业精神,属于他们的专业领域,能够服务,而不属于他们的专业领域,就必须要非常谨慎。不能好心办坏事或者做出来砸自己招牌的事情。

方弘:刘某发和妻子的婚姻关系早已经名存实亡了。如果两个人早一点离婚,然后刘某发和杨某再结婚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至于像现在这样的后果了。

陈凯律师:这也是法律意识的缺失,为什么他们没有及早离婚?实际上,离婚现在就更难了。我们国家整个社会价值取向,对婚姻的保护会越来越严格。我们可以设想,假设这个保姆又生了一个非婚生子女,有关孩子和财产的纠纷会更多。所以,当事人要有一个意识,即要提早找专业人士协助做好安排。

方弘:刘某发如果泉下有知是这样的结果,可能肠子都悔青了。所以,财产不仅要早些规划,而且还要找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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