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律师费都由被告承担吗?

现如今著作权侵权现象非常严重,尤其是短视频领域,这对很多原创作者都是一种打击,而原创作者想要维权往往也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果最后诉诸法律,律师费则是一项必要的开支。这时就会考虑一个问题,如果我胜诉了,律师费能否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能否全部由被告承担?笔者梳理了部分案例,供参考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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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是维权的手段之一,因之产生的律师费用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开支,应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证明实际支出及支出金额。

但权利人所支出的律师费用不一定能全部得到法院支持,法院需要综合考量律师费用是否合理、必要,如案件是否有委托律师起诉的必要、费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政府指导价规定、案件专业性程度、律师工作量、裁判结果等。

01.

1-1 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是维权的手段之一,因之产生的费用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开支之一,应由侵权方承担。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对上述规定予以细化,确定了“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合理开支费用应当单独计算,单独论理。《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的合理维权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单独计算。”

1-2 “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用,但律师费用也应当在合理限度之内,应符合必要性原则,不能无限膨胀。如果是不合理、不必要的,不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的费用,则难以得到支持。

“合理开支”应当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而非基于其他目的;用途还应当是权利人为了调查、取证或委托律师参与维权而支出的费用。符合上述条件才能将费用纳入“合理开支”的范围。

(1)只有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用才是合理开支,如果不是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则不能得到支持。

在杨某与和平伟业公司等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中,法院通过论述合理开支的法定性、必要性、合理性,认定杨某主张的律师费用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开支”。首先,哪些开支属于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因素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律师费也应当在合理限度之内,符合必要性原则,不能无限膨胀;最后,合理开支应当具备合理性。无论哪种形式的赔偿,最终数额均不应超过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2015)朝民(知)初字第36875号]

(2)无法证明诉讼为其维权之必要手段,不能得到全部支持。如果权利人未经协商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让双方当事人均陷于诉讼之中,不仅提高了纠纷解决成本,也导致有限的司法资源被动地过早介入纠纷,不符合矛盾化解规律。

如在蓝牛仔影像公司与南方新闻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法院认为,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系因诉讼而支出,是否属于合理开支,取决于原告提起诉讼是否有必要。本案中,原告未与被告进行任何的沟通和协商就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其并无证据证明诉讼为其维权之必要手段,故律师费不应完全由被告负担,被告仅负担其中的合理开支部分。[(2020)粤0192民初43731号]

在拾全影源公司与网易公司信网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法院提倡合理、理性维权,原告应当将协商解决作为维权的第一选择,不鼓励未经协商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让双方当事人均陷于诉讼之中,不仅提高了纠纷解决成本,也导致有限的司法资源被动地过早介入纠纷,不符合矛盾化解规律。本案中原告未与被告进行任何的沟通和协商就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其并无证据证明诉讼为其维权之必要手段,故律师费不应完全由被告负担,被告仅负担其中的合理开支部分。[ (2020)粤0192民初1134号]等

1-3 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除了律师费外,一般还有调查、取证费用,如翻译费、公证费、被诉侵权产品购买费用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8.11合理开支包括:(1)律师费;(2)公证费及其他调查取证费;(3)审计费;(4)差旅费;(5)诉讼材料印制费;(6)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02.

法院不一定全部支持权利人主张的律师费吗?

首先要看证据,其次考虑案情复杂程度、工作专业性和强度、行业惯例、当地政府指导价等,有时候还会考虑批量诉讼、互联网法院在线诉讼便利性等因素。

2-1 律师费用应当以合理维权费用为限,并不是按照实际的律师费用来计算,律师费支持数额可以考虑实际支付的律师费数额、委托代理合同相关约定、案件专业性及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裁判结果等因素。

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第13条,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案情复杂程度、工作专业性和强度、行业惯例、当地政府指导价等因素,根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合理确定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律师费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8.14确定律师费的支持数额,可以考虑实际支付的律师费数额、委托代理合同相关约定、案件专业性及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裁判结果等因素。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根据赔偿请求被支持的情况酌情确定计入合理开支的律师费数额。被告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被支持的情况酌情确定计入合理开支的律师费数额。

如在爱创公司与辉瑞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法院认为,关于合理支出,本院在合理性、必要性、关联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案件专业性及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及本案具体的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张勇、奥龙信公司、辉瑞公司应连带赔偿爱创公司合理支出100000元。[(2020)京73民初876号]

2-2 案件是批量诉讼或存在互联网法院诉讼便利性的情况,法院也会酌情考虑。

如在骑士公司与重庆玩味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前向被告发电子邮件寻求协商解决纠纷,且双方诉讼中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推定原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有合理性,但考虑到原告未提供支付律师费用具体数额的证据,以及原告批量起诉及互联网法院全程在线诉讼的情况,本院对于律师费的数额酌情认定。[(2020)粤0192民初21355号]

03.

需要提交哪些证据证明律师费?

就律师费而言,需要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如果经审查确定相关费用有证据支撑,具有合理性必要性的,即使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也可以酌情支持。

如果有律师出庭,法院也会酌情认定必要的合理开支。华骏汽车公司等与赵春青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法院认为原告虽未提交律师费发票,但考虑确有律师出庭诉讼,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及合理性、必要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判决包括公证费及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500元。[(2020)京73民终1630号]

收据是否可以作为支付凭证?法院观点:不能证明已实际支付。卢淑军、罗松茂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就律师费用问题认为,卢淑军提供了已支付律师费4万元的收据一份,但该收据不是律师正规收费凭证,不能证明卢淑军已经实际支付了上述费用,故对卢淑军要求罗松茂、李小兰支付律师费4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20)湘0703民再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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