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集体土地征迁”和“国有土地征迁”

作为北京的专职征迁律师,我在接待当事人的时候,首先要明确一下被征迁土地的性质,即是国有土地上征迁还是集体土地上征迁,而大多数的当事人,无法明确的回答我的这个问题。可以说,绝大数的当事人是不清楚土地的性质和对土地所拥有的权利的。

那么,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是怎样规定土地的性质的,又是怎样规定人民对土地的权益的呢?今天我就给大家简单的讲解一下:

首先,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即国有土地集体土地。

简单的区分方法就是看你土地证上是如何登记的,如果是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或者土地承包证,那你的土地就是集体土地;如果登记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那你的土地就是国有土地。

其次,我国土地管理法对两种性质的土地的范围

做了明确的规定。

国有土地包括

: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他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最后,我国土地管理法 还对土地的使用权和可转移性上做了明确的区别。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得在转让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国有土地租赁;(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以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机关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对于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集体所有土地依法(主要指农民自己办企业)用于非农业建设时,由县级政府核发集体土地证。也就是说集体土地证主要是用于农民自办的乡、镇、村办企业。所以当我们工作遇到集体土地证时,只能证明该土地属于建设用地。我们不能获得使用权,所以具有集体土地证的土地必须由国家机关征为国有土地,然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商品房为国有土地。

综上所述,在我国范围内,从土地所有权上讲只存在两类土地,即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不存在私有土地发生在国有土地上征迁叫做国有土地征迁,发生在集体土地上的征迁叫做集体土地征迁

目前我们所面临的征迁活动都是在这两类土地上进行的。无论是房屋拆迁还是土地征收都无法逃脱这两类土地的限定。

在征迁过程,针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征迁手续和征迁过程,以及征迁补偿等都是有所不同的,我会在后期的文章中跟大家一一讲解,欢迎粉丝们持续关注。

如果您有什么征迁的问题或者疑问,也欢迎留言或者私信我。

作者:朱月华律师

版权所有:朱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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