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案丨“单身汉”离婚记

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赵明

日前,湘潭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监督立案并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湘潭县民政局分别撤销了老陈、老于(均为化姓)的婚姻登记。这成为我市检察机关首批适用两高两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督促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的案例。

新娘去哪儿

4月,湘潭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的检察官在工作中发现了老陈和老于的离婚行政诉讼,两起诉讼案由均是因为起诉离婚不成而再发起的行政诉讼。

“别人离婚两个人去民政局或者打个官司就能办好,我离婚离了4年,都离不成。”当检察官找到老陈做案件调查时,他道出了自己的“离婚难”。

2007年1月,34岁的老陈经人介绍认识了邹女士,已是晚婚年龄的老陈略显草率,和邹女士认识第二天就去领了结婚证。然而,新婚第二天,邹女士就不告而别。尽管有人提醒他可能遭遇了“骗婚”,可老陈不信邪,到处找妻子,回回都是杳无音讯。时间一久,他也就接受“妻子跑了”的事实。

时间一晃就过了10年,2018年,老陈与本地一位女士相恋,两人挽着手去了民政局,可工作人员一查老陈的信息——已登记结婚。这可把女方气坏了,痛骂老陈有意隐瞒婚史,两人就此分手再也没有往来。

从没把之前那段维持仅一天的婚姻当回事的老陈,恍然大悟,不离婚的话这辈子都别再想找老婆。

另一位老于,情况也不会比老陈好到哪里去,老实巴交的他守着“结婚证”过了18年的单身生活。2004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肖女士,给了女方8000元彩礼后,两人于当年10月领证结婚,“结婚前我只去她家看过一次,见过岳父母。”时隔多年,老于回想过往,惊觉岳父母其实都是雇来的演员。

老于和肖女士婚后相处了一段时间,在2005年春节后就各奔东西外出务工。起初,老于没当回事,在农村夫妻各自忙碌只在春节团聚的家庭不在少数。然而,他的妻子却在平常从不主动联系丈夫,这个妻子“存在感”并不强。好在每年春节,肖女士总是陪老于回排头老家住上几天,老于也就接受了“年底夫妻”的婚姻状况。

好景不长,2012年春节过后,肖女士就再也没有出现过。老于跑到新化的岳父家,跟当地人一打听,那里根本没有肖女士这个人。

2018年,有人给老于介绍了对象,对方一听他还有段婚姻未解除,拒绝了这门亲事。

结婚容易离婚难

新娘跑了,老陈和老于为了今后生活,都迈出了起诉离婚这一步。

2008年8月,老陈向邹女士户籍所在地的新化县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当地法院调查得知,邹女士身份证号是当地一名有精神病患的女性使用,也就是说女方冒用他人身份与老陈结婚了。因被告身份信息不符,老陈只能撤诉。当年11月,他转而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湘潭县民政局要求撤销其颁发的结婚证。可经一审、二审,诉讼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驳回。

老于在律师调查后才知道,,妻子肖女士提供的身份证号少一位数,而在湖南省内同一姓名的女性比对查询中,都没有与之信息相符的人员。妻子查无此人,老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部门撤销婚姻登记,但同样在“起诉期限”上卡壳了。

老陈和老于面临同样的难题——妻子身份信息不符,没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离婚几乎“不可能”。离不成的婚,一纸“婚书”不仅阻断了老陈和老于再寻幸福之路,连他们以后申请“五保”等政策性补助都可能成问题。

冒名假婚姻可撤

起诉离婚不成,老陈和老于只能寄希望于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或者变更一方利用假冒或虚假身份信息骗取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此前,法院以老陈和老于超过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的法定起诉期限,属于“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情形,且无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理由,驳回了两人的起诉。

在老陈和老于因无法撤销婚姻登记叫苦不迭时,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文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可向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这份指导意见,成为了解开老陈和老于困扰的“金钥匙”。

今年4月,湘潭县人民检察院对两起婚姻登记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听证会上,老陈、老于向听证员详细陈述了领证经过,痛陈“老婆”骗得自己团团转,本该顺遂的生活经历如此后的不便,撤销婚姻登记的意愿表现得非常强烈。检察官释法说理,并就调查核实的案件具体情况作了重点介绍。民政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经查证确属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的婚姻登记,民政部门可根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予以撤销。听证员一致支持撤销婚姻登记,对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作为、创新作为,通过监督办案促进争议化解,努力实现“法结”“心结”双解,对行政争议进行整体性解决,促进案结事了政和的履职方式给予了高度的肯定。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两案中的女方在申请婚姻登记的过程中,冒用他人信息、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骗取婚姻登记,导致婚姻登记错误,并使得老陈和老于都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进而影响其重新与他人申请婚姻登记的权利。因此,该院向湘潭县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该局撤销两份婚姻登记,同时规范和完善婚姻登记工作,加强对婚姻登记证件材料的审核和审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对接联系,加大对骗取婚姻登记行为的惩处力度。

日前,湘潭县民政局采纳检察建议,依据相关程序,已撤销老陈与邹女士、老于与肖女士的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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