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集中竞价回购公司股份通知债权人公告

证券代码:603322 证券简称:超讯通信 公告编号:2018-081

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集中竞价回购公司股份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召开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

根据回购方案,公司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500万元的自有资金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5.00元/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金额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传真等方式进行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广州天河科技园软件园高唐新建区高普路1025-1027号4层公司证券投资部

3、联系人:邹文

4、邮政编码:510663

5、联系电话:020-80660188

6、传真号码:020-37020457

7、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

权”字样。

特此公告。

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2日

证券代码:603322 证券简称:超讯通信 公告编号:2018-080

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科技园软件园高唐新建区高普路1025、1027号第4层公司西区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梁建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邹文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议案名称: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1.01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目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2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1.03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1.04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1.05议案名称: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1.06议案名称: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1.07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期限

1.08议案名称:本次回购有关决议的有效期

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和议案2均为需要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上述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殷长龙、李威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股东大会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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