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管控疫情期间违法的私人募集和捐赠活动的建议

上海疫情期间,涌现了很多感人画面。特别是社区志愿者们无私付出,相信人民群众会铭记在心。但是,我们也发现在一些社区存在以抗击疫情,捐赠志愿者、捐献社区为名义的集资和募捐活动也在开展,甚至还得到一些社区党员的一致拥护,捐赠目的或许出于好意,但未必合法。在不合法面前,相信再美好的事也变成了坏事。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该要做到的基本准则,不为政府添麻烦、不造成恶劣影响、不触犯法律规定就是在努力抗疫。

进一步管控疫情期间违法的私人募集和捐赠活动的建议

根据《慈善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三十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第三十二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进一步管控疫情期间违法的私人募集和捐赠活动的建议

对于疫情期间,一些社区居民在微信群中以助力抗疫为名,煽动捐款、捐物,并用个人账户登记收取捐赠款项,在微信群中劝捐、拉捐、甚至以道德绑架的语言要求居民出钱捐赠,其行为或已触犯法律规定。

组织捐赠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向有关部门备案,捐赠款项去路不明,捐赠物资是否符合捐赠标准和要求,用捐赠善款购买的应急物资价格是否存在套利、赚取差价的情况?一系列疑问都指向不合法的私人募集和捐赠活动不是在做好事、而是在帮倒忙。一旦出现私人购买不合格的防护服捐赠给志愿者导致传染、购买的消杀酒精含量不达标起不到消杀作用,购买的口罩不符合有关防护标准,其带来的后果可想而知。相信,那不是在助力抗击疫情,而是制造麻烦,也是对捐赠人和被捐赠人的不负责任。

进一步管控疫情期间违法的私人募集和捐赠活动的建议

相关建议:一、针对疫情复杂多变的情况,政府应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向合法的慈善组织和政府部门开展捐赠,及时向公众公开有关捐款捐物的平台和账户,让有捐赠意愿的人向合法平台捐钱捐物。

二、不得罔顾社群里各类以私人为名义开展的非法捐钱,捐物活动,容易发生捐赠活动初始是热情的,结局却是各种负面违法问题。违法捐赠不及时制止容易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导致政府和有关部门名誉受损。

三、上海作为此次受疫情影响最严重的地区,老百姓本身是受救助对象。不建议在受救助人群中开展不合法的捐钱捐物活动。捐赠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备同意后才能开展,并及时公布去向和资金用度。

四、捐赠应当满足公民自愿自发的基本条件。而不是受到煽动、鼓噪情况下去捐赠。特别是那些流传于社区内以志愿者辛苦为名,要求受志愿者服务的居民必须捐款、捐物、出钱出力的不当言论,及时予以制止。

五、进一步做好普法和媒体宣传工作,防止在疫情期间发生以捐赠为名的诈捐和骗捐活动四处泛滥。

六、捐赠的物资应符合有关标准,不得捐赠不合格产品作为抗疫物资使用。

作者:步亚辉

进一步管控疫情期间违法的私人募集和捐赠活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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