绮惠说法|简说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之律师首次会见

绮惠说法|简说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之律师首次会见

律师会见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而首次会见要求律师与嫌疑人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初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案件的预期走向进行预测和评估,初步形成辩护策略和思路,提供实质性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让嫌疑人更好地保护自己,向嫌疑人表明辩护人全力争取实现其合法权利的决心。本文将以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中针对羁押状态犯罪嫌疑人的首次会见为例,简单探讨一下律师在会见前的准备工作和会见中的具体操作。

一、会见前的准备工作

律师在会见之前应当做好会见前的准备工作,以提高工作的效率和会见的质量。(一)明确嫌疑人被羁押地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条,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因此,律师可以通过拘留通知书查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二)制作会见提纲

明确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之后,律师首先要对涉嫌的具体罪名进行法律检索,对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等法律问题烂熟于心,了解该罪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及法院的判决情况,在涉案罪名法律知识方面提前做好准备,在会见中做到心中有数。其次,律师应当根据检索结果和现有信息等内容制作会见提纲,提纲中需针对本案中需要关注重点问题等进行发问设计。(三)提前联系看守所明确疫情防范要求和会见手续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重庆市公安局、司法局《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意见》规定,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授权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会见证明就可以会见。在侦查阶段,律师申请会见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还应当出示侦查机关的许可会见文书。而对于上述两类案件之外的案件,律师会见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持三证到看守所会见,看守到应当48小时内使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翻译人员应当提供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律师助理随同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执业律师也可以做律师助理)。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不同的看守所在会见手续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发现,有部分看守所要求会见时提供委托人和嫌疑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要求会见时提供律师本人身份证原件、要求律师证年检考核合格。笔者也遇到过家属未与前律师解除委托关系也没有出具解除委托书又委托新的两名律师会见导致无法会见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律师可以让委托人签订一份解除前委托律师解除书。另外,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大多数看守所要求会见律师健康码为绿色、行程码无异常,近期未去过中高风险地区,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防护措施(口罩、防护服、手套、脚套等),律所盖章健康证明。但少部分看守所的疫情防控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会见律师在确定羁押地之后要第一时间与看守所联系确定会见的具体手续和预约方式,尤其是涉及到外省的看守所,避免无功而返。二、会见中的具体操作

(一)与嫌疑人确认委托关系并建立信任关系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辩护律师在会见的时候应当征询嫌疑人是否同意授权。在实践中,委托人通常是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单位的法人,这样的委托关系本身是存在瑕疵的,如果嫌疑人不进行签字确认的话将会大大增加了执业风险。另外,在首次会见中辩护律师可以简单自我介绍和简单介绍自己专业擅长的领域以便建立信任关系。

(二)了解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了解嫌疑人的姓名、年龄、身体状况,有无严重疾病、精神病史,是否怀孕,工作单位、具体职务,是否为人大代表和少数民族。也可以了解嫌疑人家属的身体情况,这些都可能作为申请去取保候审的理由。

(三)了解嫌疑人的到案情况

了解嫌疑人的到案情况,明确嫌疑人是否涉及到自首或立功等的情节,如嫌疑人是否是在自动投案的路上到案或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时候主动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亦或是提供重要线索的情形。

(四)了解案情

了解案情是首次会见的重要内容,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了解嫌疑人向办案机关/侦查机关陈述的案情(主要是以讯问笔录的内容为准)。通过让嫌疑人对办案机关的陈述进行复盘,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为嫌疑人提供最有效的帮助。

(五)为嫌疑人提供有利于辩护的法律咨询

在首次会见中,结合具体案情对嫌疑人进行“普法”,让嫌疑人清楚其所涉犯罪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是很有必要的。比如: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是否存在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犯罪中止、正当防卫、未成年人、盲聋哑人、积极退赃退赔、刑事和解等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

(六)结合客观事实和证据全面分析案件,让嫌疑人学会合法自我保护

在会见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避免教唆之嫌,通过全面、客观、透彻的方式分析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把有利的和不利的情况都告知给当事人,有利于嫌疑人对涉案情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另外,辩护律师也应当告知嫌疑人其享有法定的合法权利,让嫌疑人通过主张其合法权利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嫌疑人主要有如下合法权利:

1.在面对办案机关的讯问时,与本案有关的有如实回答的义务,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2.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同时也建议告知嫌疑人清楚签错字之后在后续的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中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

3.办案机关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应当向其本人出示,嫌疑人不服的有权申请重新或补充鉴定;

4.有识别并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非法取证的手段不仅是常规意义上的刑讯逼供,还包括非法使用戒具、以本人和家属的合法权益相威胁,冻、饿、晒等方式,另外还需要告知嫌疑人有免受办案机关骗供、诱供的权利。如果办案机关采取刑讯逼供方式讯问的,需要告知嫌疑人记住讯问的时间、地点和讯问人,及时向管教或住所检察官如实反应情况;如果办案机关采取非法取证手段的,有权拒绝违法地讯问,

5.告知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的相关规定。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中没有开启同步录音录像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在开启之后再进行讯问和回答。

6.告知嫌疑人有权申请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7.告知嫌疑人享有辩护权、申诉权及控告的权利。

(七)辩护律师应当注意避免发问的方式

辩护律师在询问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尽量避免直接问嫌疑人“你是否实施了所涉嫌的犯罪?”而是问嫌疑人“你对指控的犯罪是否接受?如果不接受,理由是什么?”,把问题限定在“法律真实”的范围,以便于辩护律师客观分析判断案情并采取不同的辩护思路。

(八)制作会见笔录

制作会见笔录不仅仅有利于避免我们律师在执业过程的风险,也是律师工作内容的一个体现。但需注意,不能给嫌疑人或家属查阅、复印会见笔录。

(九)对于检举线索的处理

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或者被拘留人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对获取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登记并制作违法犯罪线索转递函通知有关机关处理,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及时查证并反馈拘留所。因此,律师在会见中遇到嫌疑人有检举线索的情况时,可以告知嫌疑人可以直接依法向看守所管教民警举报检举线索。

最后,法律赋予律师会见权,律师应当做足准备实现有效会见,但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在合法实现会见权时也应当防范执业风险,杜绝违法会见,以正确合法的方式最大程度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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