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交法院一式二份,提供原件核对):

(1)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

(2)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个人签名、单位盖章);

(3)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出具的担保函(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案外人必须亲自到法院签名);

(4)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如:

房产担保须提供:

A.房产证复印件复印件B.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该担保房产无查封、无抵押证明;

汽车作担保的须提供:

A.行驶证复印件,B.车管部门出具的该担保汽车无查封、无抵押证明;

银行存款作担保的须提供:

A.银行存折复印件(核对原件)B.开户银行出具的一年以上的存款证明书。

(5) 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民事起诉状;

(7)授权委托书;

(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9) 申请保全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地产权登记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购销合同等);

(10)当事人申请冻结银行存款的,须提供具体银行账号、开户行;

(11)当事人申请查封、扣押机器设备、货物等物品的,必须提交该物品的准确名称、存放地点、数量、价值及保管情况等,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承担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责任。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3)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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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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