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展示」《给街道办的律师函(一)》

律 师 函(具体内容和格式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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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人民政府XXX街道办事处: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的委托,担任其与贵单位关于其房屋拆迁一事的代理人。我委托人在瓯海区XXX街道X号合法拥有房屋,为依法维护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依我委托人之授权及其提供的事实,本律师特向贵单位发表以下观点:

上述房屋系我委托人的合法财产,也是我委托人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对我委托人房屋的征收,是涉及我委托人重大利益甚至关乎生存的事情。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严格履行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以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在征收拆迁中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听证权、监督权等权利,并提供合法合理的补偿安置,保障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不下降。但是据悉,贵单位并未严格依法履行相关法律程序,且存在以下值得商榷的地方:

一、停水停电严重违法,侵害我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必须立即停止

无论我委托人的房屋是否已经依法依程序被纳入到了改造、征收的范围,贵单位也无权力擅自对我委托人进行其停水停电!贵单位的这种行为涉嫌严重侵权,必须立即进行停止。我国对公民的停水停电有着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委托人目前已通过法律途径,向贵单位的上级行政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此事儿,望贵单位及时自动停止这种严重侵权的行为。

另外,上述不当行为业已导致我委托人的停产停业、应有收益减损,我委托人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向贵单位主张行政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贵单位意欲拆除我委托人房屋的行为,没有任何前置的审批手续,实属重大程序违法和主体越权

(一)重大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若要对我委托人的房屋进行征收拆除,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四规划的情况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再由房屋征收补偿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上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间不得少于30日,然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才能据此展开组织调查登记、房屋价值评估、签订补偿协议等具体事宜,在依法完成上述所有程序,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后,房屋征收部门(据悉,贵单位并非房屋征收部门)才有权且以书面的形式要求我委托人交房。需要强调的是,在上述这些法定程序中,所有的程序必须是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载明我委托人相关告知、催告、陈述、申请听证等权利。我委托人的房屋目前并未经历上述任何法定程序,也未见贵单位向其下发任何书面材料,告知其相关告知、催告、陈述、申请听证等权利,现在贵单位径行要求其拆除房屋,实属重大程序违法!

(二)主体越权,不具有主体资格

目前我委托人房屋所涉及到的改造项目,贵单位未依法向我委托人出示任何审批手续,我委托人亦未见瓯海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任何书面的征收公告,根据《土管法》及其实施条例、《征补条例》的规定,在此情况下,贵单位不具有实施任何拆迁行为的权限。贵单位意欲拆除我委托人房屋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从行为性质上来说,属于主体越权。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法律规定,贵单位逼迫我委托人人搬走、还要求拆除我委托人的窗户等行为,属于行政法上的主体僭越,我委托人将保留法律手段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格外指出的是,贵单位认为我委托人将厂房一分为二,分开经营,并且实际地址变更后与营业执照不符,以此为由查封我委托人的厂房,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如若贵单位认为我委托人的做法违反了法律法规,具有处理权限的主体应为工商部门。即便真要予以行政处理,也应由工商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法》或者《行政强制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通过调查、听取我委托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等手段,在确认我委托人这一行为确属违法、我委托人拒不改正的情况下,由具有执法权的机关进行执行。贵单位以此为由,擅自查封我委托人的厂房,属于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违法情况。

本律师非常钦佩贵单位对当地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作出的决策和各项工作。同时,本律师建议,贵单位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如有任何问题,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积极沟通,争取及时采用协商方式解决问题,这样更有利于节约各方综合成本,更能够从根源上防止征拆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本律师将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正确引导我委托人的理性主张,积极与贵单位就我委托人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请贵单位对本律师函内容审慎对待!

上述意见,恳请贵单位斟酌,敬盼回复,顺祝业祺!

致函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张坤 律 师

2019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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