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消法委和网信委 联合举办网络消费案例研讨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法委和网信委 联合举办网络消费案例研讨会

法制网见习记者苏明龙 2015年12月30日下午,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和信息网络与电信邮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在北京市律协四层第四会议室联合举办了网络消费案例研讨会。参会人员通过真实案例针对网络购物中的价格欺诈、无理由退货、售后服务、欺诈等问题进行研讨,大家畅所欲言,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看,并就消费者的维权问题,从立法、司法、执法等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入探讨,会议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邱宝昌致辞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处处长陆原,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杨晓军,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秘书长房仕龄,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学明,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法律顾问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卢子明,司法改革促进研究会主任高天玉,以及消法委和网信位的委员参加了会议。

此次会议主要围绕当下网购热带来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问题展开讨论。

1、“网店误标价格,被判继续履行”案例。

消法委秘书长耿军介绍了“网店误标价格,被判继续履行”案例。经营者网上发布的商品信息明晰地记载了商品的名称、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方式等,符合合同要约的全部特征,并非产品的宣传方式或者要约邀请。消费者按照网上设定的交易程序进行交易并完成订购、付款,构成对网店要约的有效承诺,双方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经营者应当对其发布的产品要约信息负责,如果以显失公平等事由撤销合同,将损害的是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2、迟迟未收到网购商品,电商构成违约还是欺诈。

消法委委员任新伟律师提供了“买书的困惑”案例。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律师和消法委副秘书长孙晓敏律师从不同的角度,各抒己见,就电商迟迟不发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分情况讨论了在什么情况下电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在什么情况下电商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如果电商由于其他因素,如遭遇商品毁损、短缺等因素导致不能按期送达货物,履行买卖合同,则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电商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则属于《消法》第55条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此向电商主张退一赔三。

3、“无理由退货”时商家对消费者设置障碍的案例。

该案例是由消法委委员张靖权律师在网购手机时亲身经历的,引起了很多人的共鸣。

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学明律师认为,广大消费者,在涉及到质量问题的维权案件中,往往由于标准的难以确定,导致质量检测环节使整个案件复杂化。如果能够避免,要尽量回避质量问题的检验。

消法委主任芦云律师认为,《消法》第25条赋予消费者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除了4+1种情形外,不论商品是否有质量问题,消费者都可以在七日内,不需说明任何理由,进行退货。当然,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此种情况下,电商要求检测商品是否合格作为退货的依据,是对无理由退货设置了障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网购商品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以及电商、电商平台和物流企业的责任划分界限。

消法委委员会周小翔律师在天猫超市购物时,出现了电商、电商平台和物流企业三方相互推诿责任的问题。

消法委委员郑环宇律师在评议案例中,一方面他支持建立自营或非自营电商的第一责任人制度,肯定了在类似维权案例中依靠消费者自身力量收集证据困难的现状,希望立法中能够出现特别诉讼程序,如小额诉讼,来方便消费者维权;另一方面在电商、电商平台、物流公司的责任划分上,由于物流公司大多数情况下和电商是一种委托或运输的合同关系,导致了三者的关系较为复杂。因此,郑律师设想能否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消费者第一时间直接向销售平台要求赔偿责任的权力,而非先找销售者,这也是值得我们深思之处。消法委委员范家华律师对此予以认同支持。

在平台、电商和物流的责任划分问题上,电商和消费者之间是买卖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关系,电商平台与消费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电商和物流企业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一旦出现货物逾期交付或者毁损、灭失等等,消费者一般不能直接向物流企业主张权利,消费者只能追究电商或者电商平台的责任。

5、“抢购”“秒杀”是否涉及虚假宣传与价格欺诈,其中的管辖权约定是否有效。

由秦萌律师提供的案例的焦点在于电商是否构成消费欺诈,以及消费者是否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提起诉讼。

消法委委员会马兴洲律师建议消费者对于约定案件管辖地要根据被告不同区别对待。如果消费者起诉的是电商平台,那么该协议有效;但如果消费者起诉的是电商,那么该份协议实则是一份与案外人电商平台签订的协议,不能约束消费者与电商。至于该“秒杀”行为是否属于消费欺诈,他认为应该按照《合同法》对于履行合同的相关约定,消费者先进行催告,要求电商或电商平台在合理时间内履行。如果其在合理时间内并不积极履行,则可以依法认定为欺诈,消费者也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门海萍律师对管辖权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趋向于认为该约定管辖地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最高法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以信息网络方式定义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这时候李女士是可以到海淀法院起诉的。最后王健律师则主张通过电商或电商平台的没有按时按质交货的理由是否符合常理,来推定该行为能否定性为属于欺诈。

会议还对互联网“关键词”推广问题纠纷案例;携程网无故拒不退还房费等案例进行了研讨。

市律师协会邱宝昌副会长从专业角度对研讨会进行总结,并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寄予厚望。

通过此次研讨会,希望为解决网络消费问题建言献策,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倡导企业合法竞争,也希望引导消费者能够依法维权、理性维权,为推动电子商务立法并逐步营造和谐、安全的网络购物环境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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