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亿离婚案收4500万律师费产生争议,法院怎么判?

一、金钱or底线,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律师费

孙某和鲍某与项某某是朋友关系,每次回到上海,项某某都向孙某和鲍某哭诉婚姻不幸,称其三十多年无夫妻生活。

看到项某某痛苦的状况且离婚欲望一次比一次强烈,鲍某出于同情让孙某帮她找律师,在将选择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情况告知项某某后,项某某确定后就委托事宜与孙某商讨,之后委托孙某与A律所W律师交涉。

项某某通过孙某传达的诉求:1、恳请W律师代理此案;2、律师费可否优惠?或按风险代理?

W律师答复:1、风险代理不可做,司法部有规定;2、建议先调解,不成再诉;3、律师费可以按规定分期支付。

项某某既想离婚,又无钱打官司,她想来想去提出方案:前期少付点,结案按收益10%结清。W律师同意。之后项某某自行与A律所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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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合同的约定

据此,项某某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A律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

1、为项某某向其配偶发出律师函,主张财产权(具体由项某某确定);

2、律师函发出后,如配偶未做任何反馈,也未实现给付的,则代表项某某向其配偶主张权利,进行交涉或谈判,以实现项某某的主张;

3、律师函发出并与其配偶交涉或谈判未果的,代表项某某提起诉讼,具体诉讼请求在项某某于律师讨论基础上进行确定。

律师合同第四条约定:

经双方协商,项某某按如下方式支付律师费:

1、第一委托事项:律师函发出前,项某某支付律师费人民币叁万元;

2、第二项委托事项:通过交涉或谈判实现项某某主张的,则项某某同意按其配偶支付的一个月生活费标准支付律师费,该律师费项某某于第一个月生活费到账后3日内支付50%,第二个月生活费到账后3日内再支付50%;

3、第三委托事项:上述两项均未实现项某某主张的,则提起离婚诉讼(一审、二审、调解、和解和执行等全部诉讼程序),项某某于正式起诉前再付5万元律师费,余款将通过诉讼或调解或和解而主张到的权益的10%作为律师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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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暂估29亿的巨额财产以调解落下帷幕

A律所所接受项某某委托后,开展律师服务工作,为离婚案件诉讼调取相关人员身份信息资料、代为缴纳诉讼费及保全费、申请调查令、申请限制项某某配偶出境、准备保全材料并申请保全、草拟调解方案、与项某某的子女,以及对方律师进行沟通等相关工作。

离婚所涉及的财产清单及估值表,罗列了项某某配偶名下车辆4部、不动产4套、直接持有股权或股票及相关控股主要资产情况,暂估金额为26.4亿元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项某某与其配偶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法院作出(2018)沪01xx民初91x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内容如下:

1、项某某与其配偶离婚;

2、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x号房屋产权由项某某及其配偶共同共有;

3、上海市徐汇区xx路380、386、392号xxx室店铺归项某某所有,其配偶配合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4、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x弄xxx号xxx号房屋产权归项某某所有,其配偶配合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5、其配偶支付项某某人民币20,000,000元,其中10,000,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另10,00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

6、其余在双方各自处及各自名下财产均归双方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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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律师费支付事宜,曾经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如今的被告与原告

案件结束后,双方就律师费的支付产生争议:

A律所起诉项某某支付律师费4523.993万元。

项某某罗列了多条抗辩理由:

1、《聘请律师合同》第四条第3款的约定属于风险代理收费,而非根据确定标的额进行比例收费。

2、在离婚案件中以风险代理收费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没有法律效力

3、离婚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收费;对于可以适用风险代理收费的其他民事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前置告知程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无效

4、项某英系文盲,在合同订立时不理解系争条款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不产生效力。

5、《聘请律师合同》中的讼争律师收费畸高,收费标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适用

6、即使法院认定系争条款有效,因系争条款系格式条款,显失公平,项某某有权行使撤销权

7、A律所及其委派的W律师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以牟取违法利益为目的,恶意破坏家庭关系,导致古稀夫妻离婚的严重损害后果,构成根本违约,无权主张律师费

8、《关于聘请律师合同的说明》不是项某某真实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效力,亦不构成对《聘请律师合同》的变更。

9、根据《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A律所亦无权以主张到权益的比例收取律师费。

10、鉴于A律所投入一定时间与工作,可酌情根据合理工作时间计算律师费。

此后,A律所变更诉讼请求,主张按照29.641161亿元为诉讼标的,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府指导价中间值主张律师费,并将金额变更为2370.48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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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某某补充答辩认为:

1、系争风险代理条款无效后,A律所已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其重大过错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无权主张服务报酬。

2、即使A律所有权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主张律师服务报酬,报酬计算应以其实际付出的工作量为基准,根据工作小时确定报酬数额。项某某认为至多在25万元以内支付原告报酬。

3、项某某认为A律所提出的以29.641161亿元为诉讼标的,并按《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府指导价中间值主张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据此,项某某陈述的意见是

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或者在25万元以内酌定原告合理成本。”

这一幕是不是很熟悉,对!《精英律师》的第十三集,50万律师费秒变5000咨询费!戴曦非常热心地跑前跑后帮林嘉应打赢官司赢得500万,林嘉应喜滋滋地提着买的零食来罗槟律所感谢他跟戴曦。林嘉应客套地问了句律师费,罗槟告诉她得百分之十。林嘉应当即不满地抱怨自己只是咨询,付5000咨询费就行了。林嘉应说完慌慌张张地逃走。

所以,艺术总是来源于生活,但生活中的离奇和夸张电视剧都没有这样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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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的观点

1、明确双方是法律服务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项某某与A律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委托A律所处理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建立法律服务合同关系。

2、离婚案件不能适用风险代理

法院认为: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婚姻继承等类型的案件不适用风险代理。

A律所与项某某约定的按实际实现的权益的10%收取律师费,该约定对财产范围、价值衡量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并非对诉讼标的额的约定,符合风险代理的特征,属于风险代理

婚姻案件按风险代理收费不利于维护家庭和睦、有违善良风俗亦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案件判决时民法典尚未实施)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合同中关于收费标准的约定应属无效

3、律师费应当按争议金额判决支付

法院认为:

关于律师费的约定虽然无效,但A律所在项某某离婚纠纷诉讼过程中实际履行了代理义务,项某某亦接受了代理服务,故仍应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诉讼标的额比例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离婚案件最终经本院调解结案,本院以结案标的额为400,000,000元的标准计收诉讼费用。经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院依照A律所与项某某一致确认的离婚案件最终结案确定的诉讼标的额400,000,000元计算项某某应支付A律所的律师代理费用,符合公平合理原则,最为妥当。

4、据此,法院最终将项某某应支付的律师费、已支付的律师费、A律所垫付的诉讼费等予以品迭,最终判决项某某支付A律所律师费4,389,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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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总结

1、哪些案件找律师不能收风险代理?

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2、正义与底线

决定律师报酬的标准最终是委托人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多少。但是又没这么简单。

一般委托人对律师费是否合理的感觉基本是跟诉讼结果挂钩的。结果不满意,花了1千元的律师费都觉得高了。结果满意了,一切都好说,一切都是美好公平的。

法官和律师都不是有异能的神,都是人而已,只能凭借诉讼法的证据规则和程序办事。律师的工作只不过基于证据,从法律角度去不断思考和推演判决的结果而已。

但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要尊重“知识付费”,要有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站在律师的角度,律师在金钱和底线之间,要毫不犹豫选择底线,这样才能维护行业口碑,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弘扬正能量!

29亿离婚案收4500万律师费产生争议,法院怎么判?

(本文案例来自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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