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 债权

以案说“典”

条文+案例+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三节 债权

何为债券(别人欠我钱怎么办?)

法言俗语

债是什么?大家可能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借债、欠债、还债等,就是借钱不还、欠钱不还,的确,借钱不还会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但是法律概念上的债,范围要大得多,对我们的生活的影响也是方方面面的。 一般意义来说,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 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原因。实际上,债的发生原因亦为债权的发生原因。债的类型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合同之债,又称为契约之债。即指依据有效合同所产生的债。比如,小张和小王是好朋友,小张向小王借款10万元,小张和小王之间就产生了一个借贷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小王应当履行出借10万元的义务,小张应当在借款期满后依约还钱。 第二,侵权行为之债。一般认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人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害的权利,加害人有赔偿的义务,这种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侵权行为之债。比如,甲不小心把乙的花瓶打碎了,就是侵害了乙对花瓶的财产权利,侵权之债就产生了,甲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坏花瓶带来的损失。不仅侵犯财产,侵犯人身也可以引发侵权之债。 第三,不当得利之债。即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得利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个大家就好理解了,如甲前往银行取钱,甲想取1万元现金,但是银行因为员工操作失误给甲取了2万现金,甲如果没有声张,带走了2万现金,那么,银行和甲之间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甲多获得的1万现金没有合法理由,属于不当得利,银行可以据此要求甲返还多出来的1万现金。 第四,无因管理之债。即指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 务,因支出的必要费用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例如,麦收时节突降大雨,甲未能找到邻居,为了避免损失,甲使用自家设备帮邻居收取庄稼并妥善保存。甲和邻居就产生了无因管理之债。 第五,因缔约过失所生之债。即指当事人缔结合同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相对人遭受损害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小李知道小刘有转让餐馆的意图,小李并不想购买该餐馆,但为了阻止小刘将餐馆卖给竞争对手小杨,却假意与小刘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当小杨买了另一家餐馆后,小李中断了谈判,后来小刘以比小杨出价更低的价格将餐馆转让了。在这个例子中,小刘有权要求小李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 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以案释法

2016年6月,姜某与安某达成口头约定,因姜某修建自家房屋需要,在安某处以单价0.23元购买5万块红砖,安某依约向姜某提供红砖。同年6月12日,姜某向安某付清全部砖款11500元,且安某当场向姜某开具销售收据一份。自2017年6月16日至6月18日,姜某到安某处拉走6400块红砖后,剩余红砖安某以没有砖为由拒绝给姜某提供。无奈之下,姜某要求安某退还 剩余红砖款10028元,安某不是再三推脱,就是躲躲藏藏,均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砖款。至今安某仍不提供红砖,也不退还砖款,已经严重违反约定,给姜某造成极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姜某诉至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 判令安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退还姜某砖款10028元。在本案中,姜某向安某购买红砖,在支付全部货款后已部分履行交付红 砖,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安某砖厂关停,导致剩余未交付的红砖不能继续交付,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法》第166条第2款①规定:“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 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根据该法规定,姜某有权就未交付红砖解除合同。故对其要求退还砖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姜某诉安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详见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2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① 《民法典》生效后《合同法》废止,变更为《民法典》第633条第2款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经常和各种各样的“债”打交道,一定要提高相应的法律意识,既要自身享有的权利,还要善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充分理解债的特性。大家在理解债的性质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是特定的。第二,债的客体具有广泛性。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或者智力成果。第三,债的内容是债权和债务。表现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请求的义务。第四,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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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证据意识,善于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在购买房产、车辆等贵重商品时,一定在付款前现行订立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合同订立生效之后,合同双方依约办事即可。如果对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可以依据已经签订的合同,向对方主张权利,或是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不管如何,签订的合同都是我们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武器和凭据,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则有因为证据不足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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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他人享有债权时,要依法行使权利。对于别人欠债,必须态度坚决地采取法律行动解决,不要因为数额少,对方口头承诺而一拖再拖,中了对方的“缓兵之计”,等对方转移资产,再采取法律行动已是无济于事。债权发生后,我们可以先行和债务人协商,如果对方没有明确的还款意愿,就需要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的第一步,就是要提请法院查封或冻结对方资产。法院查封对方财产后,我们应充分准备材料,积极应诉,使判决能尽可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利益。只有证据充足,法院才能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在诉讼阶段,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一般是半年,二审是3个月,两审终审。利用审限转移资产、拖延时间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惯常手法。面对法院时效上的问题,我们可在最初签订合同时与对方约定发生问题时通过仲裁解决,明确约定仲裁地点及仲裁庭,仲裁一裁生效,不需要经过二审,时间上较为快捷。判决下来后,就是申请执行。执行是诉讼价值的最终体现,一个胜诉判决,如果无法执行,这样的判决对当事人来说是毫无意义的。对于个人来说,在判决胜诉后的2年时间内申请执行都是有效的,如果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执行,就丧失了强制执行申请权。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丢失的东西被他人捡走了,还能要回来吗?)

法言俗语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都是债的一种。无因管理,即指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面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小张晚上散步时发现一只走丢的小狗,等了半天也没见着失主,因为不忍心把小狗丢在马路上,小张就把小狗带回家照料,不仅给小狗喂饭洗澡,而且其间还带着小狗看病,半个月后,小王找到小张,说自己是小狗的主人,想领回小狗。送还小狗当然属于情理之中,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这半个月中小张照顾小狗产生的各种费用,如购买狗粮,给狗看病等费用,均可以要求小狗主人,也就是小王支付,小王不能用“我又没让你喂”“我又没让你给狗看病”拒绝小张的请求,这就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无因管理不以行为人的有效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件。只要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就可发生无因管理,并不要求管理人必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明确意思表示。不仅如此,无因管理作为事 实行为,也不要求管理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管理他人事务同样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即指没有合法根据通过造成他人损失而取得的不当利益,受损人享有请求得利人返还其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之间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成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生活中经常发生 的现象。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是,得利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人。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 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 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以案释法

雷某芳与丈夫李某强曾在吴某军经营的公司从事劳务。2020年年初经双 方共同在吴某军家中对账,确认吴某军应支付雷某芳夫妇劳务款29000元。2020年3月14日吴某军过手机银行向雷某芳转账29000元,次日吴某军以为未支付成功,再次向雷某芳转账29000元。事后吴某军发现对该劳务费重复支付,于是多次电话要求雷某芳退还29000元,但是雷某芳均以种种理由拒 不退还,吴某军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判令雷某芳返还吴 某军不当得利款29000元。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 利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劳务费29000元,但是吴某军分两次转给雷 某芳29000元,共计58000元,多转的29000元无任何基础法律关系支撑, 侵害了吴某军的合法权益,雷某芳应予返还。(吴某军诉雷某芳不当得利纠纷案,详见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4民 初11134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都是债的发生原因。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如何判断 一种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进而导致债的产生呢?下面,我们就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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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客观事实。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进行服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前提,这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是指为他人利益免遭损害所进行的有效活动。这里的活动既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为,也包括对易腐烂物品的处分行为,还包括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以及其他服务行为。管理的事务既可以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也可以是没有经济内容的,可以是一次性的行为,也可以是连续性的行为。第二,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目的。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另一个必要条件。如果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面利用他人财产,或是在他人利益毫无受损之虞时,为了自己谋求某种特定利益而为管理或服务行为的,则不构成无因管理。第三,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如果管理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对本人的事务进行管理的,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事务的管理,由于系其履行自己法定义务的行为,故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另外依照合同的约定为他人事先进行管理的行为,属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第四,必须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违法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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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一方获得了某种不当利益。如果某人的行为虽然给他人造成了损失,但并没给自己带来利益的,行为人即使要承担其他责任但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利益既包括积极的利益,也包括消极的利益,如行为人债务责任的减轻。第二,必须是在一方受益的同时,他方同时受到了损失。在一方当事人获得利益的同时他方当事人受到了实际损失,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换言之,如果在一方获益的时候他方并未受到任何损失,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最为典型的如捡拾他人的废弃物。第三,必须是一方得利和他方受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一方得利正是基于他方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样,一方之所以利益受损也正是因为他方获得了不当利益。如果在一方获益和另一方利益受损之间并不存在因果联系的话,该种获益就不能构成不当得利。第四,必须是受益和受损均无法律上的依据。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和权利,包括既无法律上的规定也无双方的约定。如果一方受益和另一方 利益受损是基于合法根据,则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其也不能称为不当得利。第五,必须是一方得利时无积极的违法行为。不当得利中的受益人得到的利益,并非基于自己的违法行为而非法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而是由于受害人自 己的过错或误解,或是基于第三人的过错或误解而产生的。这是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主要区别之所在。在日常生活中,不当得利的情况是十分普遍的,例如捡到别人的遗失物不归还的就属于不当得利,失主完全可以通过起诉对方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这也提醒我们,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应当立即归还失主或上交,不然也会成为不当得利之债的义务人。数额较大、性质恶劣的,也涉嫌构成侵占罪。以案说“典” |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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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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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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