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深度丨超讯通信一夜ST引爆A股虎年首雷:子公司巨额违规担保惹祸 这个大锅能否一甩了之?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杨坪 深圳报道

2月7日晚间,超讯通信一则关于《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在市场上引发轩然大波。

作为虎年首个被实施“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超讯通讯此举也被市场戏称为“虎年首雷”。

据公告,超讯通信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主要源于子公司违规担保,上市公司方认定此次事件主要在于控股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民生智能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孟繁鼎的个人行为,上市公司毫不知情,与此案无关。

公告称,孟繁鼎在未获得公司任何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以桑锐电子和民生智能名义为其控制的调兵山市鸿鼎泰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其关联方控制的调兵山顺通煤业有限公司提供违规担保合计约4.21亿元,约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0.09%。

但这一表态真能让上市公司摆脱关系吗?或许还需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甩锅”子公司失败

根据超讯通信发布的内容,公司是在2021年末的例行检查中发现持股50.01%的控股子公司桑锐电子及其全资子公司民生智能存在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随后揭开了孟繁鼎一系列违规操作的行为。

孟繁鼎在公司多次询问下,于2021年12月31日向公司提供了担保合同扫描件,其印章真实性尚需验证。

根据合同内容显示,孟繁鼎在未获得上市公司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以桑锐电子和民生智能名义为其控制的调兵山市鸿鼎泰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繁鼎持股60%)和其关联方控制的调兵山顺通煤业有限公司(孟繁鼎的兄弟孟繁茂持股99%)提供违规担保,涉及金额高达4.21亿元。

随后,超讯通信委托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对上述2019年12月12日孟繁鼎以桑锐电子和民生智能名义签的担保合同所盖印章真实性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结果显示,该担保合同中加盖的桑锐电子公章与法定备案公章不一致,加盖的民生智能公章与法定备案公章一致。

公司派驻了工作团队前往现场与银行沟通,要求调兵山支行及红旗支行提供银行留存的办理本次违规担保的全套文件,但调兵山支行及红旗支行以该资料已由其总行进行封存为由未予提供,因此上市公司尚不能确定是否存在伪造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文件。

据上市公司方面称,经公司自查,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大会均没有审议和同意控股子公司桑锐电子及其全资子公司民生智能为孟繁鼎控制的调兵山市鸿鼎泰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其关联方控制的调兵山顺通煤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也没有任何签署保证合同的审批和用章记录。桑锐电子和民生智能2019-2021年度征信报告上均未显示上述担保情况。公司无法从外部公开资料上获得上述违规担保的相关信息。

超讯通信认为,孟繁鼎私自签署的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违规担保合同无效,桑锐电子和民生智能不该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或其他任何债务。截至目前,除已发现的诉前财产保全行为外,桑锐电子和民生智能暂未收到相关应诉通知书,也未实际承担任何责任,暂时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但这一“认为”与随后监管层的行为却大相径庭。

尽管超讯通信一再表态“违规担保”属于孟繁鼎的个人行为,上市公司毫不知情,但公司还是收到了广东证监局的警示函,上市公司也被实施风险警示。

问题出在哪儿呢?

能否脱身尚存疑

广东证监局认为,超讯通信对上述担保事项未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并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超讯通信董事长梁建华、董事会秘书邹文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等,“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此外,超讯通信表示,公司积极使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已于第一时间安排律师法务团队着手处理上述违规担保相关事项,尽最大努力免除公司责任。但记者了解到,上市公司或难以摆脱违规担保风险。

根据超讯通信的表述,公司此前对上述违规担保不知情,系孟繁鼎单方恶意让桑锐电子和民生智能提供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经公司查阅自身已公开披露的信息,未发现与上述违规担保有关的决议或公告文件,此担保属于无效担保。

然而,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前述内容《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担保解释》正式生效日期是2021年1月1日,但前述孟繁鼎的行为主要分别出现在2019年和2020年,上述违规担保均发生于《民法典》生效前。

据记者向业内人士了解到,当下上市公司在应对违规担保问题时,也并非高枕无忧,以下因素上市公司还需予以高度关注。

业界一名资深人士指出,对于《民法典》生效前发生的违规担保,法院很可能不引用《担保解释》的规定,而是依据担保发生时的法律作出裁判,认定担保有效或上市公司需承担担保无效的赔偿责任。

如某已退市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0.25亿元借款提供担保,公司主张适用《担保解释》认定违规担保无效。但法院的裁定认为,担保协议签订时,法律尚未明确违规担保的法律后果,适用《担保解释》明显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进而作出该笔违规担保有效的终审判决。

此外,对于控股子公司的违规担保,依据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视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履行上市公司层面相应审议程序,但法院很可能认为仅履行子公司层面审议程序担保即可生效。

如早前在某主板上市公司子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关联方的1.46亿元借款提供担保的案例中,公司主张该项担保未履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应属无效,但法院认为,该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已向债权人提供该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进而认定该笔担保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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