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漠视律师权利面临处理,为何不把听取辩护人意见纳入考核?

近段时间,因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到位,广东汕头一检察官将被处理一事引发律师圈热议。

一份由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答复函》(下称“答复函”)显示,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蔡某某在办理一起涉嫌强奸罪案中,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到位,将受到处理。

检察官漠视律师权利面临处理,为何不把听取辩护人意见纳入考核?

据燕赵都市报纵览新闻报道,该起涉嫌强奸案中,涉案者的辩护律师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刘秋菊律师和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陈广进律师。

刘秋菊律师称,自去年10月16日接受委托以来,曾多次拨打蔡某某所在办公室电话、联系蔡某某助理、在“12309中国检察网”提交申请,要求蔡某某听取意见,但均未果。

今年3月27日至28日,刘秋菊律师、陈广进律师认为需要与检方沟通此案存在的问题,遂通过短信等方式要求蔡某某助理转告蔡某某听取意见,但未获回复。

3月30日,刘秋菊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提出申请,再次要求蔡某某听取意见。次日9时许,潮阳区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的处理意见为“承办人出差未回,暂无法确定听取意见时间”。10时15分,刘秋菊收到12309短信通知:案件审结处理情况变更为“起诉”。

刘秋菊律师称,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把案卷资料移交到潮阳区人民法院后,她发现自己于去年11月8日起通过线下递交或者EMS邮寄给检方的《法律意见书》等材料并未在其中。潮阳区人民法院有关工作人员向她称没有收到潮阳区人民检察院移交的上述材料。

此后,刘秋菊书面向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告知函,希望蔡某某于4月7日17点前移交以上材料到潮阳区人民法院。但在5月17日的庭前会议上,刘秋菊仍未见到检方应移交的上述材料。

另有一份交接清单显示,庭前会议的前一天,即5月16日,潮阳区人民检察院将“辩护律师刘秋菊、陈广进向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材料,共八袋”移交给了潮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刘秋菊、陈广进将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未听取辩护人意见就“起诉”、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及证据材料没有依法附卷等情况反映至有关部门。5月18日,刘秋菊收到了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的《答复函》。

《答复函》称,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蔡某某在办理一起涉嫌强奸罪一案中,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到位,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依规对蔡某某本人作出处理。

关于陈广进、刘秋菊提出2022年11月8日提交潮阳区人民检察院的申请材料未得到正式书面答复的问题,已要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据刘秋菊了解,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的这份答复函可以说是网上公开范围内“律师执业权利保护”的第一函。

不过,刘秋菊对“法度Law”表示,虽然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的回函是一个进步,但其认为蔡某某在该案刑事检察过程中拒绝听取律师意见、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及证据不依法附卷等行为不仅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要求,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

刘秋菊律师对“法度Law”说,这不是简单的“对律师权益保障不到位”的问题,而是涉嫌严重违法或涉刑事犯罪。潮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员额检察官这种对国家法律的漠视,不仅损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国家司法的公信力。所以,其将会依法对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的答复函申请复议。

对于此事,前检察官、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魏景峰律师向“法度law”表示,该事件是对保障律师权利的一个重大推进,有可能是标志性事件。这里面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公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的问题,第二个是辩护人书面意见随案移送的问题。

魏景峰律师说,关于公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的问题,实际上不仅仅最新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有明确规定,此前颁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有相同的明确规定。但为什么在实践中却得不到充分保障呢?

究其原因,一是公诉人的惯性思维,认为辩护人属于“对立面”,不愿意与辩护人进行沟通。

二是对程序的漠视。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还是重实体、轻程序,司法机关对程序正义的重视度还不够高。虽然近年来有所进步,但还是有提升空间。

三是惩罚制度还不完善,即程序违法成本太低。就本事件来说,相关部门回应对涉事检察官进行处理,但是并不看好处理结果。相关司法机关应当将听取辩护人意见作为考核指标,比如检察机关由案件管理中心负责,将是否听取辩护人意见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这样会促使检察官充分重视程序正义。

四是沟通不畅。很多案件中,辩护人打检察官办公室电话没人接,有的时候确实在忙,比如开庭、提审等,但有时确实人在办公室,就是不接电话。建议司法机关受案后同时将办案人员的办公手机号告知给辩护人,这样辩护人可以在电话拒接的情况下,通过发短信等方式进行沟通。

关于辩护人书面意见随案移送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大多都不将辩护人的书面意见附卷移送。检察机关认为证据就是侦查机关或者调查机关的证据,只将这些材料移送法院即可。不包括自己收集的辩护人提交的书面意见,除非是检察机关自行收集的证据需要一并提交给法院的,否则均不移送法院,仅是将这些材料附到自己的内卷存档。我国法律规定,辩护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这里说的附卷是证据材料卷,而非是检察院的内卷。这些材料是应当移送法院的,很多检察人员对此存在错误的认识。希望通过该事件能够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进而以后予以纠正。

前检察官、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部主任龚华律师告诉“法度law”,检察机关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有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4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该案中,汕头市潮阳区检察院蔡某某检察官未能及时安排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违反了上述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对检察机关保障辩护律师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蔡某某检察官未能按法律法规要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处理是应有之义,值得点赞。相信此事对落实今年3月份最高检、司法部和全国律协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有积极推动意义。

龚华律师说,自己在检察机关办案时十分重视听取律师意见并记录在案。转身成为辩护律师后,提出法律意见也都得到了检察官的礼貌接待。

“记得一年夏天,我在广东佛山办理某职务犯罪案件,约见某区检察院检察官表达辩护意见。律师接待室闷热难耐,我和检察官到外面空地就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从法律上评价为一个罪名还是两个罪名的问题探讨了近一小时,浑然不觉胳膊上腿上都被蚊子叮了十几个包。末了我们互相笑一笑,带着蚊子发的‘纪念品’挥手告别。”龚华律师回忆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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