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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朋友,你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有办公室和接待室承揽业务吗?小编提醒,这是一种违规行为,很可能被举报、遭查处。近日,司法部对浙江王昌贵律师因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处警告案件进行了通报。
【相关条文】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文书来源:司法部 转自:法律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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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德慧 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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