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解读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解读

条文: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理解:

显失公平: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危困状态:一般是指陷入某种暂时性的急迫困境。

构成要件:

1、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2、受害方是在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案例:

案 号:(2021)沪0113民初8326号

2020年8月24日,原告至被告经营的门店,并签署一份协议,协议内容如下“被告:原告2股(80,000)换店内项目18次,积分保持,之前所有合同作废,无股份无分红。如有反悔,10倍偿还”,原告在落款协议人处签名。同日,原告在一张服务确认单上签名,该确认单上载明“店名:被告。背、腿、臀,余999次,无极仪、泥灸,余999次,美带,余23次”。

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工作人员进行交涉时的现场录音,原告提到“律师先走了”“我一个人都脱着脱光衣服”“人都没了,就我一个人怕啊”等内容;门店工作人员提到“你那8万块钱到时候你想做什么东西,我都可以给你调节”。

本案中,原告陈述该协议形成时,其在被告经营的门店内接受美容、按摩服务,无陪同人员且未穿衣服,对此虽无相关证据予以直接证明,但原告此项陈述与其提供的相关录音内容可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其关于协议形成时的情形的描述予以确认,且认为双方人员数量的差异及原告处于未穿衣服的特殊状态下,易造成其心理紧张、无法做出冷静、合理的判断。此外,该协议中约定了8万元转换成18次店内项目,以此换算,每次服务项目价格高达4,444元,远高于市场合理价格,显失公平;且协议内容仅约定了对原告的相关权利限制和责任承担,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该协议处分的金额达8万元,但内容简短、行文粗糙,未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充分约定,对钱款的处置十分草率,有悖常理;根据《服务确认单》内容反映,在原告将此8万元转换成18次服务之前,其已拥有上千次的服务项目未消费,其已无必要再另行购买项目,在其已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8万元款项的情况下,再将此转换成服务项目,十分反常。综上,对于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所签订的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撤销事由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可。该协议签订日期为2020年8月24日,原告在知晓撤销事由后的一年内有权行使撤销权,故对于其要求撤销上述协议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 号:(2021)沪0114民初6580号

2018年11月10日,被告进入原告处,从事电工工作,双方约定被告的日工资为280元。

  2019年5月10日,被告在工作中从架子上坠落受伤。2019年7月29日,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被告所受伤害为工伤。

  2019年8月3日,原被告就被告的工伤事故赔偿达成协议,并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二次手术费、伤残补助金等一切费用、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贴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法应由原告支付的全部费用合计90,000元;一次性补助分两次支付,第一次在本协议签订之后由原告向被告先行支付60,000元。被告配合原告进行伤残鉴定,保险手续。等鉴定结果出来完成后,当场付清余款30,000元。协议签订之后,被告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原告主张赔偿任何费用。保险理赔鉴定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理赔所得的一切款项均归原告所有,没有异议;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被告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原告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仲裁审理中,原被告确认劳动关系于2019年8月3日解除。

  2019年11月29日,被告的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

2020年10月13日,被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原告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81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590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590元(同意扣除原告已支付的90,000元);2.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8月3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8,270元。2020年12月7日,仲裁委作出嘉劳人仲(2020)办字第2883号裁决:1.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8月3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共计87,070元;2.对被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部分裁决,起诉至本院。

本案中,工伤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就工伤事故赔偿私下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但由于原被告在缔约地位上不平等,原告亦自述被告急需用钱,特别是在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未作出的情况下,被告并不具有专业医学、法律知识,对自身的伤情难以明确清晰判断,双方协议中确定的赔偿金额与被告因工致残程度九级可依法获得的赔偿金额有较大的差距,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该协议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形。因此,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支付相应工伤待遇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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