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给辩护律师发来一份“开庭传票”,“如无故不到,即予拘传”

  6月14日,刑事律师王学明在微博发布信息称,本律师执业三十多年第一次收到法院的传票。这是传唤我去给被告人辩护啊。而且还注明“如无故不到,即予拘传”。那我不去了,你们派法警开警车来拘传吧,正愁订不上票。

法院给辩护律师发来一份“开庭传票”,“如无故不到,即予拘传”

  据传票显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传票显示,姓名王学名,案由王硕案。传票中竟然没有签写案号,事由开庭,应到本院第一法庭,审判员张某波。

法院给辩护律师发来一份“开庭传票”,“如无故不到,即予拘传”

  传票的另外一张显示。第一次开庭2023年6月某日上午9点。没想到在注意事项中,3如无故不到,即予拘传。

法院给辩护律师发来一份“开庭传票”,“如无故不到,即予拘传”

  另外,刑事律师王学明还透露,和我同辩的北京律师李长青也是收到天津河东区人民法院的传票。

  大家知道,辩护律师为被当事人出庭,法院通知辩护律师出庭,应该提前邮寄“出庭通知书”而且书写一定要求,严谨规范,包括出庭时间、出庭地点和案号等都非常信息。不懂就问,天津河东区人民法院给辩护律师发“传票”是故意、不懂还是失误?

法院给辩护律师发来一份“开庭传票”,“如无故不到,即予拘传”

最新的消息是,在文章的留言区,有网友留言,“最新进展:王律师说,刚才天津河东人民法院来电话,赔礼道歉。”(以上转自“律媒文化”)

烟语君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五)开庭三日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对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布相关文书,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可见,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诉讼中通知开庭的,对于案件当事人用的是传票,对于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可以拘传。而对于辩护律师,则需要使用《出庭通知书》予以提前通知,根本没有据传一说。

之所以出现辩护律师收到“如无故不到,即予拘传”的“开庭传票”,应该是法院工作人员将制式的用于被告人的开庭通知传票,一块填发送达给了辩护律师。但凡学过法律专业,或是有过司法经验的,也应该知道,给律师送达的开庭通知,不可能以传票的形式作出。

据此,这应该是工作失误罢了。并非前文中律师调侃的,法院人员故意为之,或是为了贬低律师的地位。律师的法律地位和出庭权利是法律规定的,怎么可能以法院传票的方式改变,更不可能出法院据传律师的景象,否则,就是自找笑话了。

不过,给律师送达开庭传票,让律师们进行公开调侃,也提醒司法机关,司法是一项要求严谨内容和注重形式的工作,每一个流程都有法律规定的详细内容格式要求,切不可掉以轻心,否则就会给人留下,司法机关不重视法律执行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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