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柴某某诉大庆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7日,柴某某与大庆市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建设的商铺并支付了房款,大庆市某测绘有限公司负责该房产的测绘工作。2016年8月4日,该测绘公司公示了测绘数据结果。柴某某认为测绘公司在测绘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于2016年8月5日向大庆市房产管理局邮寄了申请书,请求依法对测绘公司的测绘数据进行审核,并向其书面告知核查结果。2016年8月10日,大庆市房产管理局签收了申请书,但未予答复。柴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大庆市房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及《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的规定,大庆市房产管理局作为大庆市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产测绘单位负有监督职责。本案中,柴某某申请大庆市房产管理局查处测绘公司公示的房产测绘数据即柴某某房屋初始登记所依据的测绘成果,属于大庆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范围,其应当依法履行调查职责,给予柴某某答复。故判决大庆市房产管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柴某某。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房产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典型案例。依据行政法原理,行政主体享有的法定职权又是其法定职责,必须依法履行。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不当履行法定职责都将构成行政违法。本案中,大庆市房产管理局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产测绘单位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利害关系人对房产测绘单位的测绘数据有异议,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大庆市房产管理局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应职责并依法作出答复。法院裁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令大庆市房产管理局限期予以答复,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全面、正当履行法定职责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例入选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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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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