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案例:
李某和王某离婚,双方有一套婚后购买的住房和一些存款。双方就财产分割无法达成协议,诉至法院。法院考虑到王某抚养孩子且收入较低,判决住房归王某所有,王某给予李某适当的经济补偿,存款也适当向王某倾斜分配。
– 解析:
离婚时先尊重当事人协议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协议不成时,法院基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因素判决,以保障弱势方权益,同时维护家庭稳定,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保护,是考虑到农村实际情况,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来源。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案例:
张某和李某在婚后签订了一份书面财产协议,约定婚后各自的工资收入归各自所有,婚后购买的一套房产归双方共同共有。后来两人离婚,法院根据该协议,判决各自的工资归各自,房产则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解析:
该规定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可通过书面约定来明确财产归属,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离婚时就按约定执行,尊重当事人对财产的处分权。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案例:
赵某和孙某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赵某在甲地工作,收入主要用于购买当地的一些理财产品;孙某在乙地工作,用自己的收入购买了一辆汽车用于日常出行。两人离婚时,法院认定理财产品和汽车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各自分别管理使用,判决理财产品归赵某,汽车归孙某,同时根据双方财产价值差异,赵某给予孙某一定的补偿。
– 解析:
虽然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仍为共同财产,这样规定既考虑到夫妻实际生活状态,又保障了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权益,通过差额补偿实现公平分割。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案例:
周某和吴某登记结婚后,尚未共同生活,周某的父母在两人结婚时赠送了一对金手镯,吴某的朋友赠送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后来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对于这些受赠财物,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金手镯归周某,笔记本电脑归吴某。
– 解析:
已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时,一方或双方受赠财物为共同财产,这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存在,认定受赠财产为夫妻共享权益。分割时考虑财产来源等因素,尽量公平合理分配。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案例:
陈某是现役军人,与妻子林某结婚8年,陈某退役时获得复员费30万元。两人离婚时,法院按照规定计算,人均寿命70岁,陈某入伍时20岁,具体年限为50年,年平均值为30万÷50 = 6000元,夫妻婚姻关系存续8年,则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为6000×8 = 48000元,其余部分为陈某个人财产,法院据此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 解析:
该规定考虑到军人服役的特殊性,通过特定计算方式确定复员费等一次性费用中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既保障了军人权益,也维护了其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 案例:
刘某和蒋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有刘某在婚后购买的某公司股票1000股,因该股票近期价格波动较大,双方对股票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难以确定按市价分配的具体价值。法院根据规定,按照股票数量1000股,判决双方各分得500股。
– 解析:
当涉及分割有价证券等财产,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困难时,法院按数量比例分配,可操作性强,能公平合理地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此类财产进行分割,避免因价格不确定等因素导致分割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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