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梅邑】《民法典》:关于婚姻法的那些新规定→

为增强闽清人民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增强法治氛围,更好地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美好的闽清,近期,闽清县司法局组织各村居法律顾问及司法所深入各乡镇各村各户展开系列宣传活动。

【法润梅邑】《民法典》:关于婚姻法的那些新规定→

活动中,普法志愿者通过向居民发放《民法典》等宣传材料的形式,对居民进行了《民法典》等法律宣传,并向居民详细讲解了《民法典》中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的亮点内容,如离婚冷静期、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等,并就群众提出的问题给予耐心解答,引导他们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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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婚姻法的新规定

【法润梅邑】《民法典》:关于婚姻法的那些新规定→

1、婚前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婚姻可撒销。

旧《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民法典》删除了这一条款。但《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撒销婚姻。请求撒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明确夫妻一方没有签字或没有追认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旧的《婚姻法》没有对夫共同债务做出明确的规定,最高法院曾经前后出台过不同的司法解释。《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夫妻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或者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债务,否则其他的一切债务均属于个人债务。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夫妻一方认为子女不是亲生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果发现自己养了十几年的孩子,长的越来越不像自己,从而怀疑是不是自己的亲生的,《民法典》规定对此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七士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4、设置离婚冷静期,协议离婚需要冷静30天。

这是《民法典》关于协议离婚的全新规定,也是最受舆论热议和争议的规定。根据新的规定,夫妻协议离婚,需要先申请,然后等待30天的冷静期才能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内一方可以随时撤销。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散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属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婿姻登记机关申谪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增加了新的诉讼离婚途径,分居让诉讼离婚更加容易。

实践中,根据旧《婚姻法》,如果没有家暴、重婚、赌博等法定情节,想要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实际上很难的,几乎第一次起诉都不会准予离婚。

《民法典》增加了“首次起诉离婚判决不准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法院应当判决离婚”,这让诉讼离婚更加容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来源:闽清县司法局编辑:杨 帆校对:毛淑文审核:许小龙 吴俊青【法润梅邑】《民法典》:关于婚姻法的那些新规定→【法润梅邑】《民法典》:关于婚姻法的那些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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