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为车祸的哥哥垫付50万元,能要求返还?是无因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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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为车祸的哥哥垫付将近50万元,能要求返还?是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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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信息】

案由:无因管理纠纷

案号:(2019)苏13民终4092号

审理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文书类型:

判决书裁判日期:2020-09-30

审理程序:二审

数据来源:普通案例(案例当事人均为化名)

一、一审诉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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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诉讼请求】

甲男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乙男、乙女向甲男返还489368.9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由乙男、乙女负担。一审认定事实

甲男与乙男系兄弟关系,乙女系乙男之妻。

2017年8月18日5时15分许,乙男发生交通事故,致乙男受伤住院治疗。在乙男住院治疗期间,甲男垫付各项费用。

后乙男因本次交通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付乙男各项费用近200万元。

甲男要求返其还垫付的费用,乙男、乙女认为甲男垫付的合理费用愿意承担,对不合理部分应予以剔除。实际上,乙男的病情无治愈可能,且乙女已经明确放弃治疗。在此情况下,甲男基于兄弟感情支付医疗费用,其法律后果应由甲男自行承担。一审法院裁判弟弟为车祸的哥哥垫付50万元,能要求返还?是无因管理吗?

【一审法院裁判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甲男为救治乙男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甲男的行为使乙男获利,并同时导致甲男受损,且在甲男垫付费用后,乙男通过诉讼程序已获得足额赔偿,依法应予返还。

因乙男、乙女系夫妻关系,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救治义务,因救治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乙女同样负有还款义务。乙男的伤情虽然很严重,但并不是没有治疗希望。乙女虽表示过放弃治疗,但对于甲男的救治行为,乙男、乙女并无明确表示拒绝,且在后续的诉讼中,甲男垫付的费用均获得赔偿,故乙女辩称应由乙男承担返还义务,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甲男垫付款项的数额合计459219元。

【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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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一审判决:乙男、乙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甲男459219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二审诉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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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关于案件争议焦点汇总】

根据诉辩双方的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

1、甲男垫付医疗费、诉讼费等费用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2、如果甲男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要求返还的费用数额是多少?

【二审法院对焦点1分析】

本院认为,甲男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甲男对乙男支付医疗费等费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共同生活、共同组成家庭、同为家庭共同成员的兄弟姐妹之间无法定互相抚养义务。

本案中,乙男与甲男虽然为兄弟关系,但均已经成年且各自组成家庭,独立生活,故双方之间无法定扶养义务;同时,本案乙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也并非甲男。据此,甲男无法定义务支付乙男所花费的医疗费等费用。双方之间也无该约定义务。

(二)无因管理的核心要义为:从动机上看,管理人必须是出于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主观动机,即出于善良动机;从结果上看,由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归受益人所有,而非由管理人自己享有。

见义勇为、守望相助本是人类美德,是正义行为。从被上诉人甲男的主观动机看,作为乙男的兄弟,在乙男因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严重,急需治疗,急需巨额医疗费等费用,并且上诉人乙女本人又无力支付巨额资金的情况下,甲男此时挺身而出,多方筹集资金,以抢救乙男生命。甲男垫付的资金是否可以获得偿还,在当时完全处于不确定状态,其损失是否可以获得弥补,也无法完全明确。况且,甲男诉讼请求只是要求返还自己垫付的费用,并没有获得额外经济利益的诉求,即使乙男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能获得巨额赔偿,该赔偿专属于乙男,甲男并无分配该赔偿款的要求。据此,可以认定,甲男垫付巨额医疗费等费用的目的只是为了挽救乙男的生命,在上诉人乙女无力且不能筹措治疗费用的情况下,其垫付行为正是为了乙男和乙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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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无因管理理论,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偿还必要费用等权利,但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除外。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也规定:“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虽然民法典目前尚未实施,但因民法总则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条款中无此规定,故民法典中的条文可以作为适用法律的补充解释。因此,即使上诉人乙女本人明确拒绝再行治疗,即使乙男本人如果能够表达意愿可能会拒绝继续治疗。因该意愿与救死扶伤的正面价值导向相悖,违背公序良俗,甲男坚持救治的行为应予肯定与支持。

乙男当时受伤严重、生命垂危,倾家荡产筹款为其救治,确实存在人财两空的风险。合议庭在讨论本案时,感同身受,上诉人确实面临一个艰难的选择:是冒着巨大风险花费金钱挽救希望渺茫的乙男,还是放弃治疗,节省有限的财产养家糊口、抚养子女。我们认为,与挽救丈夫、孩子父亲的生命相比,冒险是值得的。金钱、财富一时失去,可以通过勤劳与智慧去创造,去拼搏,但生命一旦逝去,再也无法重来,妻子将永远失去丈夫、父母将永远失去儿子、孩子永远失去父亲,这难道不是最为悲惨的结局?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为了所谓的金钱而主动放弃挽救生命,良心何安?对孩子未来的人生价值观将产生何种负面影响,不言而喻。是为了节省金钱见死不救,还是为了亲人的生命不惜代价也要挽救,有良知的人们应该选择后者。即使因此而花费巨额金钱,甚至一时陷入贫困,这样的生活也不失尊严。

此外,通过诉讼,乙男已经获得了包括医疗费在内等费用的赔偿,并已经实际执行到位款项140万元左右。如果没有实施救治,没有产生医疗费用,乙男的赔偿款中也不会存在医疗费等费用。

【二审法院关于争议焦点2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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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个争议焦点问题,即如果乙男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要求返还的费用数额是多少?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是:在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管理人可向受益人主张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和损失补偿请求权。其前提是管理人已经实际垫付相关费用,必要条件是该费用对管理事务而言属必要费用。

被上诉人请求返还垫付的费用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乙男、乙女以及看护人所花费的餐饮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等,合计489368.9元,该费用支付的依据有乙男提起诉讼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生效裁判文书以及相关票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已经将无关费用予以剔除,认定为459219元。二审中,上诉人对上述费用支付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只是认为上述费用的发生对上诉人没有益处,不应予以返还。此外,上诉人乙女主张医疗费中有其支付的40000元,应予剔除。

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上述费用均为救治乙男所花费,如医疗费、护理费等,乙男提起诉讼相关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也均是为了上诉人权利救济,是为了上诉人利益。故上述费用属必要的费用,应予返还。上诉人乙女主张医疗费中有其支付的40000元,但被上诉人甲男不予认可,上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因上诉人乙男在二审审理期间死亡,本院依法征求其法定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继承人乙男母亲、乙男儿子、乙男女儿均表示参加诉讼(乙男女儿由其法定代理人乙女代为表达意愿),不放弃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乙男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据此,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虽然案由定性不当,适用法律不准确,但案件实体处理结果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二审期间当事人死亡,其继承人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并依法承担责任。故本院依法对一审判决主体部分予以变更,实体处理部分予以维持。二审判决如下:

【二审法院裁判结果】

变更一审判决主文为:上诉人乙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甲男垫付款459219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乙男母亲、乙男儿子、乙男女儿在继承乙男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无因管理法律依据及要点

弟弟为车祸的哥哥垫付50万元,能要求返还?是无因管理吗?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关于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不同的讲法,有的讲三要件,有的讲四要件。四要件包含:管理事务、管理他人事务、为他人谋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按照现在的《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说无因管理的构成需要以下三个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1)对事物进行管理

管理他人事务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事务是涉及到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或者事宜。管理事务中的“管理”是广义的,包括服务;既包括对他人的财产进行保存、改良、维修、利用、处分的管理行为,也包括对他人提供服务、提供帮助的行为。把病人送到医院,这就属于提供服务,也可以说提供一些帮助,这也算管理。凡是在生活中有类似事项去进行管理行为,都属于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它要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会产生权利义务,因此你如果管理事务,本身它不能产生权利义务,对这样的事务管理不会构成无因管理。

比如像违法事项的管理,别人偷了东西让你保管,这就属于在违法事项上管,不会成立无因管理,不能说花费了什么东西,你得还给我;一些纯粹道义上、宗教上的一些事务的管理,也不产生权利义务,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一个朋友来找他,但是那个人不在,我替他接待一下,让朋友喝杯水请他坐一坐,这也构不成无因管理。

法律规定的或者本人约定的,必须经过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你不能去进行管理,管理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比如像办理结婚登记,必须本人到场。但是我之前在某个电影里看到一个故事,当事人不在了,领导很关心,找个人替他去办理结婚登记。从婚姻法上该婚姻不成立;从管理角度上说,我今天替你去结婚了,你把路费给我报销吧,这构不成无因管理。

2)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

管理的事务不是管理人本人的,而是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事务。究竟是谁呢?不要求管理人必须知道事务是谁的,但是必须不是你自己的。哪些事务是他人的?哪些事务是管理人自己的?有些事务从客观上就可以清楚,不需要证明。维修别人的房子,这不是我的事务,是他人的事务。但是有些事务可能是你自己的,也可能是他人的。

比如说你去买什么东西,你觉得挺便宜的,就买了一堆回来。你是给自己买的还是给别人买的,你就需要证明。从外观上看不出你是给谁的,外观上就是你的。实际上是他需要这个东西,现在价格又便宜,我替他买的,这你是需要负证明责任的。

2.为他人谋利益或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管理他人的事务,必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识,也就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表现在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我刚才说的他买了一个东西,现在这个东西价格是非常便宜就买了,这是为了他人的利益不受损失的行为,也是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无因管理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要求管理人有行为能力,但是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要有为他人谋利益管理的意思。因此无因管理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意思能力。完全没有意思能力的人,他的管理不会构成无因管理,只能适用不当得利。

弟弟为车祸的哥哥垫付50万元,能要求返还?是无因管理吗?

凡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这样的管理意思也是构成要件,但是与法律行为不同的地方在于,管理人不需要把意思表示出来。不需要说到底是为了谁?不需要有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之类的表述,有这个目的就可以。

如果你为了自己的利益受损失,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即使管理他人的事务,也构不成无因管理,因为管理目的是为了自己。当然管理自己的事务,为了他人目的也构不成无因管理。

如果一项事务的管理,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自己也受利了,或者说于人于己都有利,实施行为的目的是有利于双方的目的,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例如维修房屋,邻居的房屋快要倒了很危险,如果房子倒塌,可能会危及我的安全,或者影响我的交通。我就找个人给他修一下,有顾己的目的,但是整体来讲目的还是为他人的。既利己、又利他的情况下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如果只利己不利他,那就构不成无因管理。

3.没有法律义务

无因管理就是没有原因的管理。管理事务的原因是有权利、有义务管理,有权利管理就有义务管理,有义务管理也有权利管理。无因管理恰恰是缺少管理的原因,没有法律根据,也就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进行管理,而你进行管理了;没有法律上的权利进行管理,你却管理了。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按照约定义务进行事务管理,那就不属于无因管理,属于法律行为。合同关系排除无因管理的适用,这是有根据的。

法定义务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法律根据当事人的职权、职责,给你确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不限于民法,民法的法定义务当然没问题,你应当管理,不管是要负责任的。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这当然是你的义务;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对失踪人的财产管理,这是你的义务;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的管理,这是你的职责,这些都是民法上直接规定的。

我刚才说的规定不限于民法,其他法律规定义务也可以,典型就是《行政法》。消防队员抢救他人财产,失火去救火,这是你的义务,是你的职责所在;警察在街上看到走失的儿童,把儿童收留起来,这是你的义务。

对于这些管理不能主张无因管理,这些管理是有原因的。只有在没有法律义务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进行管理才会构成无因管理。有没有义务是客观问题,不是主观认识。在管理者接受管理的时候,客观上有义务,管理人认为没有义务,是构不成无因管理。在接受管理的时候,主观上认为有义务,但客观上实际没有义务,这种情况是可以构成无因管理的。有没有义务就是指接受管理的时候,以前有义务,但是现在没有了,那就是没有义务;以前没有义务,现在有了,那就是有义务。判断义务的时间节点就是着手管理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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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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