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周说刑】之殴打他人,情节较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如何认定?

近日有人咨询一起治安处罚案件。甲与乙因停车产生纠纷,各自不服气,乙谩骂过后伸过头,对甲说“来来来,你打我,你打我呀“”你打我一下试试”,不曾想甲自幼习武,实在没忍住一拳KO了乙,乙倒地起来后报警。后公安机关对甲处十日行政拘留,罚款500元。甲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案子尚未办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从法律规定来看,是按照一般情节顶格处罚了。但实际上,本案明显处罚过重。那到底什么情况下属于该条规定的“情节较轻”?什么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1、“情节较轻”如何认定?

“情节较轻”实际上是要综合考虑违法嫌疑人的违法情节、行为后果和态度等,为了更好的认定“情节较轻”,公安部及省公安厅都有规定,其他省份也有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2018)第七条有原则性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二)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针对“殴打他人”中“情节较轻”规定了五种情形,具体为:(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二)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三)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四)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陕西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处罚法>裁量细化标准》(2017)将“殴打他人”中“情节较轻”规定为下列情形:(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2)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且伤害后果较轻的;(3)行为人的殴打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不论从位阶还是发布时间来看,公安部的规定更加全面。所以参照公安部的规定认定即可。

2、什么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

首先是“减轻处罚”情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有类似规定,不再赘述。规定的情形既是减轻处罚情节,也是不予处罚情节,这就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到底适用减轻还是不予处罚。

同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18号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其次是“不予处罚”情节。

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对于打架斗殴的行为,实际上《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具体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也是原则性规定。另外第一百八十五条“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于调节的案件类型也有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殴打他人,往往产生后果严重,受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以上,就会涉及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轻伤害案件往往是刑事自诉,有的地方也是走公诉程序,在赔偿方面已经呈现“漫天要价”的态势。实务中即使受害人伤情不够伤残也已经有赔偿高达十万元以上的,而依据法律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可能也就两三万元,但是一旦进入公诉程序或者刑事自诉,为了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赔偿金额不断高升。笔者认为,此种赔偿明显不妥,有违法治精神,与填补损失的原则不相符,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应对。不论如何,打架成本很高,“打输住院,打赢坐牢”并不是一句玩笑话,面对纠纷需要尽量保持克制冷静,往往打架都是因为鸡毛蒜皮的事,还是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多一些友善就多一份和谐。

法律问题咨询陕西宝鸡刑事辩护律师周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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