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分清法律专业术语,这篇文章教会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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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手册

第四章 案件定性

案件定性 是指认定犯错误者问题的性质,这是处理案件的关键。定性准确,才能处理恰当;定性不准确,就会出现冤、假、错案。要做到定性准确,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对尚未弄清的事实,应做充分调查,必须弄清事实的一切方面和一切联系,把事实同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联系起来考虑,分清是非界限。还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法律 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它属于上层建筑,用来巩固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法律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把《宪法》、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章程、决定、命令等所有国家政权机关制定的行为规则都包括在内,总称法律。从狭义上讲,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则。我国的《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法律。

法律与政策的区别 法律是实现统治阶级意志的重要工具,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最集中地体现在它的政党制定的政策中。因此,可以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政策的具体化和条文化。但是,并不是说党的政策可以代替国家法律。由于法律是通过国家政权所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普遍遵守的性质和特殊的国家强制性,由于法律还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它的规定一般比较具体、明确;而政策则不具有国家强制性,比较原则,伸缩性也较大。因而法律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比政策更强有力。古今中外历代统治阶级都十分重视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形式来推行自己的政策,但并不是把所有的政策都制定为法律。至于说在什么时候或者把哪些政策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完全要根据本阶级的利益和客观需要来确定。再说,统治阶级的政策不仅仅通过法律体现出来,它还借助其他形式贯彻到社会的各个领域。

违法行为 一切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和犯罪以外的一般违法行为,即违反民事法规、行政法规、经济法规的行为。违法行为构成的要件:

1. 必须是一种行为。

2. 必须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 违法的主体必须是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或依法设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必须是行为者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

上述4个方面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不能构成违法行为。犯罪和一般的违法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首先是违法行为,所有的犯罪都属违法。但是,违法行为并不都构成犯罪。只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才属犯罪,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因此,我们要把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区别开来,严格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指反对社会主义道路,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党的领导,反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言行。

违反外事纪律 是指外事人员和出国人员,在与外国人员交往和外事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损害国家尊严,丧失国格人格的行为。主要表现如下:

1. 在对外活动中违反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屈服于别国的压力,做出无原则的让步、妥协或不是以平等的关系处理国家之间的事务。

2. 在实际交往中,为牟取私利,置国家的政策和纪律而不顾,奴颜卑贱,低级下流,丧失国格人格。

3. 私自泄露国家机密,损害国家利益,等等。

违反组织原则 违犯政治纪律的一种。例如,违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的行为,搞个人专断,“一言堂”,侵犯他人民主权利的行为;对上级指示采取实用主义,阳奉阴违和无政府主义,各自为政,自行其是,破坏党政机关的集中统一和团结的行为,等等。

组织秘密集团进行派别和阴谋活动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背着组织,秘密地组织团伙或集团,有组织地进行与政府相背离的派别或阴谋活动。维护团结统一,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团伙、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处理上下级关系方面要实行“五湖四海”的原则,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同志,团结大多数,绝对禁止利用职权拉私人关系,培植私人势力。任何形式的分裂组织和破坏团结的秘密集团和派别活动都是严重违纪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严肃处理。

参加非法组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参加违反《宪法》和法律,以及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宗旨的非法组织的活动,必须严肃处理。

支持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活动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种种形式支持以违反《宪法》和法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宗旨的组织和刊物的行为。例如,透露国家机密,提供印刷发行条件及活动经费等,或与他们保持联系,甚至直接参与其活动。

违反政策经商办企业 是指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以及禁止领导干部子女、配偶经商办企业的规定,而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新闻纪律 是指中央对报刊、新闻、广播、电视等舆论机关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准则。主要指党和国家的新闻宣传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不允许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以及损害我党威信的思想和言论;必须接受和服从党的领导;必须正确处理表扬和批评的关系,坚持以表扬为主的方针。不论批评与表扬,都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决不能道听途说,弄虚作假,浮夸失实;对不正之风,要坚决进行批评,但这种批评必须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要坚持与人为善,治病救人的方针,批评要注意方法和时机,点名批评要慎重,事实一定要核对清楚,要事先听取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人事纪律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党和国家的各项人事制度和规定,即在用人的过程中,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工作准则。从狭义上说,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吸收(军队干部转业为地方干部、大中专毕业生招收为公务员)、录用(将工人、农民和其他社会人员正式任用为国家干部,称录用)、培训、调配、使用、任免、考核、奖惩、晋升、调资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国家行政机关要教育和监督行政领导干部和人事干部严格遵守人事制度。诸如,在调整工资和子女亲友的就业、升学、提干、安排工作以及涉外工作等方面,不得违反人事制度和党的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拿职位送人情,搞交易,或凭个人好恶、恩怨取人,或以对自己有利无利为尺度用人,或从封建的宗族观念和宗派观念出发选人,等等。

官僚主义 是指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不顾群众利益,任意发号施令的作风。它是剥削阶级思想和旧社会衙门作风的一种反映,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祸害,是腐蚀我们党的机体和国家政权的毒菌,对社会主义事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当前,官僚主义表现有:互相推诿、办事拖拉、对工作极不负责的恶劣习气;热衷于文牍旅行而不解决实际问题的衙门作风;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严重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等等。

假公济私 是指假借公家的名义或力量,谋取私人的利益。

以权谋私 是指运用本人掌管的某种职权为自己或自己的亲属谋取制度和政策规定以外的私利的行为。

小集团活动 是指极少数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背着组织另外进行与党的路线、决议相背离的活动。严重的在党内和国家机关形成派别集团。共产党员,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处理党内关系方面要实行“五湖四海”的原则。要团结一切忠于党的利益的同志,团结大多数,绝对禁止利用职权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私人势力,搞小集团活动。在党内和国家机关组织秘密集团是分裂党的严重错误行为。

派性 是指某些人站在个人和小团体的立场上,从一部分人或小集团的私利出发来支配自己的言论行动。派性的主要表现是:以帮派思想、宗派观念、裙带关系代替党的原则;把个人或小集团的私利凌驾于党的利益之上;为了谋取权力,拉拢一部分人,排斥另一部分人;挑拨离间,拨弄是非,进行无原则的派性斗争。

包庇纵容 是指对别人的违法乱纪行为不加制止而任其发展,甚至有意袒护,为之掩饰,开脱责任,使之逃避处分的行为。

诬告陷害 是指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有关机关或组织检举、控告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纪律处分或刑事处分的行为。对搞诬告陷害的人,要依据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诬告陷害他人,则应按渎职处理。在处理诬告案件时,必须严格分清诬告与错告、误告的界限。误告、错告指检举虽然失实,但没有蓄意陷害他人动机的控告。对误告、错告者一般不追究责任,让他们自己吸取教训。

挟嫌报复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怀着怨恨而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打击陷害的行为。

国家机密 国家法律规定的必须防范国内外敌人侦察、偷窃或盗卖的不应公布和透露的重要文件、资料、消息和情况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涉及范围包括政治、军事、外交、经济、科学、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民族、华侨等国家事务的一切方面。

保密纪律 是指每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地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的纪律。这是工作人员的一项义务,也是国家的一条重要纪律。它要求工作人员坚决遵守和执行保密法,其内容包括:不应参加的会绝对不参加;不该看的文件,绝对不看;不该知道的事,绝对不问;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不在易于泄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机密事项;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不在私人信件中涉及机密;不在公共场合或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自觉做到不失密,不泄密,并同失密、泄密现象作坚决的斗争。对失密泄密者,政府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者,应给予相应的刑罚制裁。

泄露及遗失党和国家机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党和国家保密法规,向他人泄露及遗失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行为,一般有两种:过失泄密;故意失密、泄密。过失泄密,是指违反国家保密法,擅自携带机密材料,不慎丢失或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或为显示自己将党和国家机密泄露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不应该知道这种秘密的人;故意失密、泄密,是指为了贪利或出于某种政治目的,将党和国家的机密泄露给他人。“严格保守党和国家机密”,这是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凡是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国家保密法,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保密法规人人都要遵守,国家党政工作人员更要自觉遵守。

无政府主义 一种小资产阶级和流氓无产者的思潮。这种思潮从极端个人主义出发,反对任何限制“个人自由”的权力,否定任何组织、纪律的必要性,不考虑历史条件,主张立即废除一切国家权力,建立所谓“无命令、无权力、无服从、无制裁”的“无政府状态”的社会。它在否定国家的旗号下,反对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涣散组织,破坏纪律,破坏推进“四个全面”的实现。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无政府主义更具反动性和破坏性,它反对无产阶级政党领导,反对革命权威,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本位主义 一种不顾大局与整体,一切从本部门、单位与地方利益出发的错误思想作风。是一种放大的个人主义。其表现是:处理部分和整体关系时,损害整体利益;处理友邻关系时,以邻为壑,损人利己。其结果是既妨碍整个大局的工作,又无益于本单位的局部工作。

分散主义 一种损害无产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的错误思潮及其倾向。主要表现:不接受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违反民主集中制,特别是违反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对党的指示、中央或上级的决定,采取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态度,合意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公开地或变相地进行抵制,以至于擅自推翻;在政治上自由行动,自作主张,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报告的不报告。

分裂主义 一种机会主义在组织上的反映。主要表现:分裂群众、党的组织的行为和搞秘密派别活动等。分裂主义对无产阶级政党的团结统一和革命事业的危害很大。无产阶级政党要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原则基础上的团结,贯彻执行党的正确的政治路线,必须反对和克服分裂主义。

地方主义 分裂主义的一种错误倾向。其特征是:片面强调地方的特殊性,把地方利益置于全局、全国利益之上,不服从中央指挥,不执行全国计划,将自己管理的地方视如一个独立王国。

宗派主义 在一个政党或团体的对内对外关系上以宗派团体为出发点的思想和行动,是扩大了的个人主义和小团体主义,是个人主义和小团体主义在组织关系上的一种表现。其本质特征在于它的自私自利和狭隘性。表现为吹吹拍拍,拉拉扯扯,画圆圈,搞派性,甚至结帮营私,结成小组织,进行无原则的派别斗争。

自由主义 机会主义的一种表现。表现是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自由放任,无组织,无纪律,取消积极的思想斗争,主张无原则的和平。

个人主义 是指自私自利,一切以个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的思想。它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如个人英雄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宗派主义等。

极端民主化 是指反对以集中为指导,片面强调民主的行为等。其表现是:打着民主的旗号,不要组织,不要纪律,不要领导,主张自行其是。它破坏党的组织,削弱和毁灭党的战斗力,对革命和建设事业危害极大。

家长作风 是指某些领导干部缺乏民主作风,不听批评,甚至压制批评的不良作风。某些领导人,爱摆领导架子,个人尊严至上,听不得一点不同意见,个人说了算。有的还利用职权对批评者进行打击报复,寻找一些“合法”的借口来整人。这种压制批评,堵塞言路的作风,严重影响了党政机关的正常生活。

一言堂 是指某些领导干部缺乏民主作风,不能听取群众意见,特别是不能听取相反的意见,个人说了算,凌驾于组织之上的一种坏作风。

特殊化 在政治上、生活上谋求党和国家制度政策及规定以外的特殊待遇的倾向。一般所谓特殊化,是指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超出国家的规定,在生活上追求个人享受,甚至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自己和亲友谋取特殊利益的行为。

个人专断 集体领导的对称。指某些领导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把自己凌驾于党的组织之上,容不得别人提不同意见的坏作风。任何领导人搞个人专断不但会损害其他领导人的积极性,而且不能集思广益,往往会作出错误的决定,贻误工作,给党的事业造成很大损害。个人专断通常表现为家长制、“一言堂”、压制民主、个人说了算,等等。

滥用职权 是指某些领导人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出职权范围,做出违反法纪和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招生舞弊 是指在中专、大专院校、研究生招生中,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以欺骗的手段招收或录取考生的行为。主要表现:在考场上,放任考生互相传夹带抄或者泄露试题;在对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一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考生进入中专、大专院校;在录取工作中,请客送礼、托人情,营私舞弊等。

打击报复 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批评和揭发自己错误问题的人,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报复,致使他人身心健康、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主要特征:

1. 一般有打击报复的前因,如双方有利害冲突、利害矛盾。

2. 打击报复必须用不正当手段,并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如歪曲事实,故意刁难、贬低人格,破坏声誉,诬陷、诽谤等。打击报复是一种违法行为。

压制民主 是指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违反民主制度,专横跋扈,称王称霸,对有不同意见或坚持真理、勇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的同志进行压制,侵犯他人民主权利的行为。压制民主,破坏了民主集中制,必须坚决纠正。但要把压制民主与国家组织或行政组织的负责人正当行使职权,严肃批评工作人员的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错误言行区别开来。

违反政策安排子女亲友 是指利用职权之便,违反国家的招工招公务员等政策,安排子女、亲友工作的行为。违反政策安排子女亲友,是不正之风的突出表现之一,损害政府和国家的威信,给政府和国家造成很坏的影响。

骗取名利 是指为了追名逐利,以隐瞒、虚构或谎报成绩的方式,骗取上级组织的信任,为部门或个人换取一定的荣誉称号或获取精神的、物质的奖励的行为。

侵犯专利权 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具体说来,侵犯专利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仿制了该专利产品,或销售、使用了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是未经专利人许可而使用了该专利方法。

但是,《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专利侵犯行为。

搞封建迷信活动 指相信鬼神从事或参与巫医、神汉活动的行为。搞封建迷信损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妨碍生产,妨碍工作,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精神文明建设。

强迫命令 某些领导人不顾客观实际情况和群众的觉悟程度,仅凭主观意志下达命令的一种表现。其特征是:群众还没有觉悟时,强迫其做其不愿意做的事;群众要求前进时,又阻碍其前进。强迫命令的行为,违背群众的意愿,脱离群众,对革命事业危害极大。

刑讯逼供 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对被讯问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刑讯逼供是封建社会的遗毒,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坏了政府的威信。其基本特征:

1. 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指那些具有合法审讯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指公安、检察院和监管改造场所的工作人员;二是指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干部,以及司法机关借调、聘请协助办理有关刑事案件的有关人员。

2. 行为人必须是对被讯问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被讯问人”是指被指控或被怀疑有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审讯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3. 刑讯逼供必须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

财政经济纪律 是指国家规定的各机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收款、付款、缴款和结算等财政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包括: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财政制度,及时地足额地向国家缴纳税款、利润及其他款项;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准为谋得局部和少数人的利益,隐瞒收入,转移资金,偷漏国家税金;不准扣留应上交的利润;不准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侵占国家资金;不准巧立名目,多提滥发奖金、加班费以及各种津贴、补助、私分公共财物;不准铺张浪费;不准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等。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是指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妨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致使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遭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如下几种:走私,套汇,偷税,抗税,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伪造有价证券,破坏集体生产,挪用救灾、抢险、救济款物,假冒商标,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狩猎法》等。

侵犯财产 是指非法地将公共财物和公民的私有财物转归自己所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的一切财产。国家或集体管理、使用以及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也以公共财产论。所谓公民私有财产,是指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以及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或使用的自留地、自留畜、自留树等生产资料。侵犯财产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非法将公私财产转归己有的行为,包括抢劫、盗窃、诈骗、贪污、抢夺、惯窃、惯骗、敲诈勒索;另一类是有意毁灭和损坏公共财产及个人财产的行为。

贪污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骗取或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基本特征:

1.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2.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 非法占有的必须是公共财物。

4.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必须具有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贪污罪有既遂与未遂之分。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侵占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不合法地占有公共财物或私有财物的行为。它的明显标志是:公开或半公开地进行非法地将公共财物或私有财物占为己有,而不是隐蔽地占有。

挪用 是指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破坏专款专用、专物专用的原则,未经合法批准,擅自改变公共财物的既定用途的行为。它与贪污、侵吞、盗窃等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没有将财物非法占据为自己所有,只是把原定用于某种项目的款物擅自改用于其他项目。

挪用公款 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均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共财物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未经合法手续,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共财物挪为个人使用或者借于他人使用,或者移作他用的行为。其基本特征如下:

1. 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并在使用后归还的故意。

3. 利用主管、管理、经手财物之便利实施的违反规定的行为。

4. 行为人侵害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即对公共财物的暂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

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刑法》中伪造、变造、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罪所作的补充,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列为证件。凡为了逃避惩罚,掩盖罪行,故意将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拿出销毁,情节严重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刑法》的规定,以毁灭证件罪定罪量刑。

挪用公款与贪污罪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 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 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 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整理。

贪污、受贿数额较大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 多次索贿的;

2.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 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贪污、受贿数额巨大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解释》第1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解释》第1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处死刑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84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4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4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 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 其他严重的情节。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未归还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4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4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4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 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3.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4. 其他严重的情节。

行贿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 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 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 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行贿情节严重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 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2. 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解释》第7条第二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 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行贿情节特别严重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 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 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解释》第7条第二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 《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390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164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解释》第7条、第8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为他人谋取利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1. 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2.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3. 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犯罪较轻、重大案件 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1. 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2. 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3. 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4. 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受贿数额的计算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定罪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受贿罪和渎职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违法所得财物的追缴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罪金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走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金银、货币票据、有价证券和其他物品进出国(边)境,或者在国内买卖走私物品,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 走私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 走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3. 走私人员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且具有攫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走私行为 是指:

1. 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 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造、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3. 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等。

4. 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5.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

6. 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不属于走私的范围 下列各点不属走私:

1. 偶尔购买或者接受亲友馈赠私货自用而不知其为私货的。

2. 私自购买的外货是经海关合法放行的或者查不清来源的。

3. 携带未超出海关或者边境渡口规定可以合法放行范围的免税自用物品、自用小额贸易物品、节日用品、探亲访友用的馈赠物品等,不经过设关地点或者开放渡口进出境的。

4. 沿海渔民私自来往港澳或者从国外携带进口零星自用生活资料的,等等。

外汇 是以外币或外币凭证的形式来表现的一种国际支付手段。它包括:

1. 外币(钞票、铸币等)。

2. 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

3. 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4. 其他外汇资金。

凡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收到由外国和港、澳、台等地区汇入的钱,国内的出口物资、来料加工出口成品等结算的外国资金,叫作外汇。

违反外汇管理 指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扰乱金融、走私逃汇、非法经营外汇、逃汇、套汇的行为。

逃汇 是指违反海关规定和外汇管理条例,逃避海关、银行的监管,使应属国家收入的外汇非法流于国外的行为。如低报出口货物价格进行逃汇,将应当收归国家或应当调回的外汇隐匿不报,以及私自保存、留用或转移、存放境外等。

套汇 是指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银行或海关监管,非法换取应归国家收入的外汇的行为。

盗窃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的手段是秘密窃取,也就是在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不察觉的情况下,把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贩毒 是指非法贩卖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行为。所谓“其他毒品”,是指大麻、哌替啶等。

吸毒 是指吸食鸦片、大麻、海洛因、吗啡或其他麻醉性毒品的行为。这些毒品直接刺激人的神经,成瘾后使人难以控制。吸毒不仅损耗个人钱财,危害个人身体,破坏家庭和睦,而且扰乱社会治安,危及国家声誉。我国法律规定吸毒同制毒、贩毒一样都是犯罪行为。

贿赂 包括受贿、行贿和介绍贿赂。

受贿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而非法接受其财物的行为。

行贿 是指用金钱、财物等利益收买国家工作人员,要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一种行为。

介绍贿赂 是指行贿人与受贿人的贿赂交易,有时还经过第三人的协助或介绍才能达成,此第三人的行为就是介绍贿赂行为。在贿赂中,受贿人接受行贿人给予的报酬是物质的利益,如金钱或其他财物,或某种物质性质的利益,如提供住宅等。这些贿赂行为有时还以“合法”的形式出现,如伪装成发奖金、给予困难补助、“试用商品”“内销商品”,等等。因此,有些贿赂罪只有作深入的调查分析,才能揭开假象。构成受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 受贿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 受贿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3. 收受贿赂的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必须非法接受请托人的财物;二是必须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4. 受贿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包庇 是指明知是罪犯或者其他犯错误的人而进行窝藏或者作假证明,使其逃避法律、党纪、政纪制裁的行为。其中“窝藏”是指为其提供隐藏的处所;“假证”是指向机关或组织提供假证明,为违法者开脱罪责。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或者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包庇、窝藏走私经济犯罪分子的,或者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按《刑法》包庇罪的规定处罪。这项规定,把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区别开来。犯同款罪,国家工作人员按徇私舞弊罪,处刑要重;其亲属和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则按包庇罪处罚,处刑较轻。

隐匿罪证 是指为使犯法犯罪者逃避调查,故意把足以证明犯法犯罪者实施了犯法犯罪的行为的证据隐藏起来的行为。

报复陷害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自己的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致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蒙受损失的行为。

妨碍社会管理秩序 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 是指故意或过失危害或是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当事人只要实施了法律上所规定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并不要求必须造成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的严重损失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如果是过失,则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有以下几种: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备、破坏动力设备、破坏通信设备、交通肇事、盗窃枪支弹药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重大责任事故等。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因此,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凡是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生活等方面的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它包括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故意伤害、过失伤害、刑讯逼供、诬陷、强奸、强迫妇女卖淫、拐卖人口、破坏选举、非法拘禁、非法管制、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侮辱、诽谤、报复陷害、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做伪证、隐匿罪证、侵犯通信自由等。

渎职 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包括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徇私舞弊、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玩忽职守、虐待人犯、破坏邮电通信等。

失职 失职与官僚主义有相似之处,它们同样是对工作不负责任,但有区别,官僚主义主要是指领导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对工作不负责任,失职则是指对自己分管的或所做的工作玩忽职守,既可是领导干部也可是一般干部。因此,失职的“职”,既指职务,又指工作。因失职所造成国家和集体的损失,要追究责任。

玩忽职守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表现如下:

1. 工作中不负责任,严重失职,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管辖的事务不管不问,不调查,不研究,出现了问题不及时处理,敷衍塞责,应付了事。这是不履行职责,不实施职务上所要求执行的行为。

2. 对履行职责有误或者履行不力,这是未尽职守的行为。

3. 在工作时间离开岗位,擅离职守的行为。

4. 在工作中实施了超越自己职务权限的行为,即就其职务、工作性质而言根本无权实施的行为。

5. 在社会管理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不顾客观实际,随意使用职权,自行其是的行为。

6. 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指示、命令和规定不执行、不贯彻。

徇私枉法 是指执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使明知是没有犯错误、没有违法犯罪的人受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的追究;对明知是错误和有违法犯罪的行为的人,故意包庇,做出颠倒黑白的裁判,使其免受应得处理的行为。特征是:行为人必须是执法执纪的工作人员;行为人主观方面须有故意,不是过失;客观方面须有枉法行为,即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编造、隐匿证据,曲解政策、法律、法规条文,诱逼证人,使无错误无罪的人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的追究,或者包庇有错误、有违法和犯罪行为的人免受处分。徇私枉法的行为,破坏党纪、政纪、国法的正确实施,损害人民的正当权益,危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应受惩处。

包庇袒护犯罪 对明知是犯有罪行的人,执法机关或有关组织提供假证,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罪行,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主要特征:

1. 行为人包庇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实施或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被包庇者不是犯有罪行的人,则不构成袒护犯罪。

2. 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明知是犯罪分子,却给其积极提供条件,帮助掩盖罪行,逃避法律制裁。

包庇袒护的具体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不应当只理解成向有关机关作假证明进行包庇,而且应当包括帮助犯罪分子消灭罪迹,隐藏或者毁灭罪证等行为。知情不举,明知他人犯罪而不予以告发的消极行为,并积极帮助犯罪分子,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体罚虐待被监管人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施体罚、虐待的行为。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行为的基本特征是:

1. 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

2. 行为人必须是在主观上故意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其后果是给被监管人在精神上、肉体上带来痛苦和伤害。

3. 违反监管法规,侵犯了国家监管场所的监管秩序。

私放罪犯 是指将被司法机关监管或羁押的罪犯私自释放的行为。私放罪犯常常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进行的,是一种严重的滥用职权的行为。私放罪犯会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破坏司法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私放罪犯的基本特征是:

1. 实施行为的人一般须为司法工作人员。

2. 释放罪犯无法律根据,未通过法律程序,私自将罪犯放走。

3. 行为人明知是罪犯,明知私放罪犯的危害性,而故意将罪犯放走。

4. 被私放的人必须是罪犯,即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

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 是指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是违反纪律的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在处理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案件时,要区分直接责任者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对于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任者。对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案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方面的失职错误 是指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属于失职错误。

1. 对国家的方针、政策,不贯彻执行,不检查督促落实,或作出错误决策,致使某一方面的工作在政治上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2. 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对改革开放总政策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 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其他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4. 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乱纪案件,不查处或拖延查处,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领导干部在经济建设工作中的失职错误 是指违反科学决策程序,盲目决定施工、投产,或盲目批准签订合同,购进不合格及不适用的设备、技术,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失职错误 是指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失职错误。

1. 由于管理混乱,致使生产和基本建设方面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2. 对下属企业产销假冒产品,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措施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对下属企业产销伪劣药品、有害食品或其他危害人民健康的商品,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及措施不力,以致给人民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出现伤亡事故的。

4. 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致使国家或集体财物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造成重大损失的。

5. 对本单位或直属单位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纠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领导干部在对内、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失职错误 是指领导干部在对内、对外的经济贸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属于失职错误。

1. 盲目进货,或不执行商品验收、检验制度,购进不合格商品,致使商品积压、变质、损坏,造成重大损失的。

2. 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订合同即预付货款,以及为对方担保贷款而被骗,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发现购进商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不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造成重大损失的。

4. 对购进的设备,长期积压、保管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5. 工作不负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以致被对方索赔或退货,造成重大损失的。

领导干部在物资储藏、运输过程中的失职错误 是指由于严重官僚主义失职行为,致使物资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丢失、损坏、霉烂、变质、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失职错误。

领导干部在安全工作方面的失职错误 是指领导干部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失职错误。

1. 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者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工生产,致使发生爆炸、火灾、翻车、翻船、飞机失事、工程建筑倒塌以及其他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2. 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领导干部在文教卫生等其他方面的失职错误 是指领导干部由于严重官僚失职行为,致使文教卫生、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某一方面发生严重事故或遭受重大损失的,属于失职错误。

礼品 包括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低价收款的物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为了严肃党纪政纪,保持为政清廉,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有下列情形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 国家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

2. 国家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下列假借名义或者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礼品的:①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②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③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④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的名义;⑤以其他形式和名义。

国家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的,应根据数额多少,情节轻重,按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处分。国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赠送礼品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影响很坏的,按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处分。各级国家党政机关的领导人有上述行为的从重处分。

抢夺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公开夺取”,是指当着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乘其不备,将公私财物夺了就跑。如果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则不是抢夺,而是抢劫。因此,抢夺的特征,主要是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夺取公私财物。

敲诈勒索 是指以采取恫吓的手段相威胁,迫使他人交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其特点是:通过恫吓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而被迫交出财物。进行恫吓的方式,有的是口头的,也有的是书面的;有的是直接的,也有的是通过第三者进行的。其手段是以杀害、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或以毁灭财物相威胁,等等。

诈骗 是指以获得公私财物为目的,利用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自己的信任,使用欺骗手段,以公开合法的形式将财物骗归己有的行为。诈骗的方法通常是行骗人隐瞒自己的真实意图,编造虚假情况,使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信以为真,以达到使他人的财物转归为己有的目的。在实际工作中,有几个问题:

1. 如何认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所得的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较大”;在1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等情况,参照上述数额,规定本地区应掌握的数额标准,办案中再结合其他情节一并考虑。

2. 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应认定诈骗罪,不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个人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但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国有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同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给对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经对方索取,已将所骗财物归还的,可以从宽处理。国有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用夸大履约能力的方法取得对方信任与其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虽为履行合同做了积极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经济合同纠纷处理。

偷税 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有意违反税收法规,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如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或记账凭证;少报、隐瞒应纳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转移资产、收入和利润的账户,逃避应纳税等,都属于偷税行为。指使、授意和怂恿进行上述违法行为的,也属于偷税行为。

抗税 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抗拒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拒不执行税法规定缴纳税款;以各种借口抵制税务机关纳税通知,拒不纳税;拒不按照规定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纳税检查,采取聚众闹事、威胁围攻税务机关和殴打税务干部等,都属于抗税行为。

欠税 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拖欠税款的行为。

漏税 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属于无意识而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例如,由于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错用税率、漏报应纳税项目、少计应纳税数量、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

企业偷税漏税 是指下列行为:违反税法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擅自把浮动加价的价差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和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等,直接转作企业留利,不计入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从中偷税漏税的;新办的企业,弄虚作假,免税期满另挂招牌,骗取国家免减税照顾的;国有企业为了转移收入,将盈利的车间、分厂转成新办集体企业,或把应由国有企业经营的业务划给自办的集体企业经营,挖走国有企业利润,从中偷漏税款的;批发单位为推销产品,多发奖金,不按规定代扣个体商贩和集体商业企业营业税的,以及采取其他手段偷漏各种税款的。

文物 是指古代礼乐、典章制度等遗存在社会上或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文物”一般包括以下一些物品:

1.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2.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以及石窟、石刻等。

3. 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 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

5. 能反映各时代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具有代表性的实物。

盗运珍贵文物 是指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秘密运出国(边)境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珍贵文物一般应包括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革命文献和实物、图书、货币、舆服器具等;具有重要科学和历史价值的古生物、史前遗物、建筑物等;具有重要艺术价值的绘画、雕刻、铭刻等。这些文物除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交换以外,一律禁止出口。

自首 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交待罪行的行为,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 犯罪事实与犯罪人都未被发觉,而主动投案交待的。

2. 犯罪事实虽已被发觉,但犯罪人还未被发觉而主动投案的。

3. 犯罪事实、犯罪人都已被发觉,但在家长、亲友或者有关人员带领下主动投案的。

4. 在公安部门追捕中,犯罪人主动前往投案的。

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 自动投案。

2. 如实交待所犯罪行,接受国家审判。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

重婚 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但实际上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行为。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违法行为,以重婚论处的,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奸 是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通奸的双方不在一起生活,他们的目的是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性行为之后即分开。通奸是以秘密形式进行的。

强奸 是指违背妇女意思,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一种强迫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论。

不正当两性关系 是指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错误,是违犯纪律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理;对一般性错误的,应批评教育;错误严重的,给以适当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卖淫 是指出卖肉体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有些劳动妇女为生活所迫而卖淫;有些妇女为恶势力强迫而卖淫,等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卖淫犯罪虽然少见,但由于资产阶级思想意识的侵蚀,卖淫现象还时有发生。为彻底根除卖淫这种腐败现象,我国《刑法》除严禁强迫妇女卖淫外,还对引诱妇女卖淫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对卖淫行为,可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治安管理处罚。

猥亵 一般指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以性交之外的方法对儿童或妇女实施的淫秽行为。如进行抠、摸、搂、抱等下流行为,这种行为不是出于奸淫的目的,而只是出于满足自己性欲上的某种要求。如果是出于奸淫的目的,虽然在猥亵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而没有达到奸淫的目的,也不能认为是猥亵的行为,而应以强奸罪论处。

事实婚姻 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法定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并为周围群众所公认。这种婚姻由于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因而也是一种违法婚姻。如果双方在结婚条件方面并无其他不符婚姻法之处,应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后,责令其补办登记手续。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是指用暴力的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如用暴力手段强迫被干涉人与自己结婚、离婚;强迫被干涉人与他人结婚、离婚,或不准与他人结婚、离婚,等等。所谓暴力,是指使用拳打脚踢、捆绑、吊打、禁闭、抢亲等方法进行干涉。这种暴力行为往往会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身心健康,甚至引起自杀、致死等严重后果。因暴力造成被害人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要主动加以干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包办婚姻 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买卖婚姻 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法》上的借婚姻索取财物,指的是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常见的情况是: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然而女方却向男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先决条件,有时女方的父母也从中索取一部分财物。

非法出版活动 是指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编辑、印刷、复制、翻录供公开发行用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以及出售这些非法出版物的行为。非出版单位编印、翻录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的资料性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须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或音像管理机关核准并发给准印证,方可印刷。违者亦视为非法出版活动。

这种活动主要有以下4种形式:

1. 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非法印制出版物。

2. 盗用国家正式批准的出版社的名义和书号非法印制出版物。

3. 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印制非法出版物。

4. 盗用别人,特别是著名作家的名义印制非法出版物。

淫秽出版物 是指在整体上宣传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1. 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 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3. 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4. 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5. 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 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7. 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色情出版物 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淫秽出版物中1至7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指生理和精神正常的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作用,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不属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 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

观看、传播、复制淫秽录像 是指单位或个人公开或私下观看、出售、复制、出租、代为转录和播放淫秽录像的行为。

赌博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组织或进行赌博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财物。所谓聚众赌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开设赌场,提供赌具,聚赌抽头的行为。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那些不从事劳动,嗜赌成性,屡教不改或者以赌博为主要生活来源。赌博的主观条件,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节日假日的娱乐消遣,不以金钱财物支付输赢,则不能以赌博论处。在客观方面,赌博必须有聚众赌博的行为。对于那些以营利为目的而设赌抽头的“赌头”,积极欺骗、笼络群众赌博而从中渔利的组织者,一贯不事生产劳动而以赌博为职业的“赌棍”,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法人和个体经营户、农村村民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人 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设立必须具备4个要件:

1. 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经济合同成立的法定条件 其条件是:

1. 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参加,或由其合法的代理人参加。

2. 必须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

3.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

出卖经济合同 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后,自己不履行,而是转手倒卖出去,由第三者执行,出卖合同者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违法经济合同 是一种违反经济合同法规的经济合同形式。其主要表现有:

1. 伪造经济合同。是指当事人为掩盖一定的违法目的,所签订的虚假的经济合同。这种合同,可能是双方当事人合谋制造的一种虚假的经济合同,作为达到违法目的的掩护,或者是掩盖一个真实的违法经济合同,从事违法活动。

2. 假冒特定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盗用某个法人的名义或假造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法人名义,欺骗对方签订的经济合同,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而其目的是从中骗取对方财物。

3. 转手倒卖经济合同,是指经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牟取非法收入,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标的转卖给他人的行为。转手倒卖经济合同,是一种投机违法活动。

4. 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买空卖空在经济合同关系上的表现,就是双方当事人在形式上签订了经济合同,但并不要求对方按约定的标的物实际履行,只是索取在合同签订时约定的价格和转卖时价格之间的差额,以牟取非法利润。

5. 利用经济合同转包渔利。是指当事人承包某项业务后,把签订的经济合同转手以高于合同规定的价格包给第三者去履行,自己从中渔利的行为。

6. 非法转让经济合同。所谓非法转让,是指转让法律规定限制流通物的行为。非法转让经济合同,就是合同标的是法律特许在特定主体之间流通而签订的经济合同(如金、银、文物、炸药、剧毒物等),转让给第三者履行的行为。

7. 利用经济合同行贿受贿。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签订违法经济合同的目的,向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的对方当事人在经济合同规定的价金外非法给付财物,是利用经济合同行贿。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的当事人非法接受或索取财物归己而与对方签订违法经济合同的,是利用经济合同受贿。

8. 其他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违约金 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时,按约定向对方支付的金额。它既带有惩罚性质,起经济制裁作用,又带有补偿性质起补偿损失作用。只要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济合同的事实发生,不论对方是否因此而遭受损失,违约者均应给付对方以约定的违约金。

定金 经济合同的担保形式之一。是当事人一方为确保经济合同的履行,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额。定金既有担保的性质,又有预付价款的性质。经济合同如果履行,定金应该收回,或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经济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而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经济合同的,应当按规定加倍返还定金。

保证 是保证单位与当事人的一方达成的关于被保证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单位负责履行或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亦称保证合同。保证单位,必须是承担义务一方的关系人。当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经济合同时,由保证单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无效经济合同 是指没有法律效力、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经济合同。引起经济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无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 当事人所签订的经济合同超出其经营范围。

3. 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

4.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

5.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经济合同。

6.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后,产生下列4种法律后果:

1. 当事人依据无效经济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2. 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3.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无效经济合同,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方就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非故意方已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有。

仲裁 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愿把它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第三者裁决的一种制度。我国经济合同的仲裁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行使。各级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 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当事人一方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使另一方权利受到侵犯时,过错方应承担经济责任,就要偿付违约金,赔偿对方受到的实际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和赔偿金,企业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中开支:属于国家贴补的亏损企业,应从盈亏包干分成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在国有企业利改税后,则应从企业交所得税后留给企业的利润中开支。这样规定就让过错方承担经济责任真正受到了经济的制裁。

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 经济合同纠纷是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意见不一致,发生纠纷。可以通过3个途径来解决:

1.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自行协商要注意两点:一是双方要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协商,达成的协议要合理;二是要维护国家利益,达成的协议要合法。当事人在协商中的互谅互让,要以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

2. 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调解是由管理机关主持双方当事人就经济合同争议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调解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主要方法,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

3. 人民法院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时也要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进行司法调解,调解不成可以进行判决。

出卖证明、发票 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证明或发票管理的规定,把单位的印信、证明或发票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中索取价金,或者变相索取价金的行为。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 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3.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包括:①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②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③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违反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违反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行为有:

1.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2. 自行改变注册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 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

5.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罚款 是指行政机关对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强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罚款与罚金不同,罚金是一种刑事处罚,而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给予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种制裁。

强制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用强制手段实现其判决。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执行该部门作出的有关处分决定,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实现其作出的处分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 是将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活动所获得的财物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与刑法上的没收财产不同,没收财产是一种刑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而没收违法所得则依法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拘役 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动改造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拘役的期间限制为15日以上6个月以下,在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一年。

刑事拘留 拘留的一种,在我国是指公安机关对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先予羁押。

司法拘留 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的最严重的一种强制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拘留:

1. 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2. 指使、贿买他人做伪证。

3.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4.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

5. 对司法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参加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

6. 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

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行政拘留 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所适用的限制其短期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方法。对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反消防管理、违反交通管理以及卖淫、嫖宿暗娼、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赌博及制作或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等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罚款或者警告。

罚金 罚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它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罚金与罚款是不同的。罚金是一种刑罚,由法院判决、执行;罚款则是行政机关给予行政违法者依法强制执行的一种行政处罚。罚金除附加适用外,也可以独立使用。

缓刑 是对罪行较小、处刑较轻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罪,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依照《刑法》规定,适用缓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犯罪人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

第三,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累犯,不适用缓刑。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减刑 是依法在犯罪分子服刑期间将其原判刑罚予以减轻的制度。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原判刑罚。所谓减轻原判刑罚,就是可以由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或者由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我国《刑法》规定:“经这一次或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假释 对于判处徒刑正在执行的罪犯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予以假释。假释的条件是:

1.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 适用假释的犯人必须已执行一部分刑罚。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必须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能假释;

3.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以上3条,缺少其中任何一条都不适用假释。假释要有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罪犯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的刑罚。是我国刑罚中附加刑之一,也可以独立使用。所剥夺的政治权利为: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

3.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4. 担任国家领导职务的权利;

5. 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于敌对分子,必要时也适用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判处管制的与管制的刑期相同;判处徒刑、拘役的,从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国家财产 属于国家的全民所有的财产,是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推进“四个全面”建设的物质基础。包括:

1. 矿藏、海洋、河流等国家专有的自然资源。

2.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经营管理的财产。

3. 依法属于国家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4. 依法属于国家的文物和其他一切财产。

违反财政法规 是指为谋取局部和少数人的利益,违反国家财政经济管理法规和制度,妨碍国家经济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集体经济遭受一定损失的行为。下列行为属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

1. 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的。

2. 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

3. 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动用国库款项的。

4. 违反规定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

5. 违反规定将全民所有的财产转让给集体,或者将预算内资金划转为预算外资金的。

6. 严重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7. 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的。

8.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

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 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规定,用公款请客送礼、招待上级机关来人和其他客人,挥霍浪费国家资金的行为。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的行为,是变相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行为,败坏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影响党和国家在群众中的声誉和威信,一律应该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回扣 是指在商品或劳务购销业务中,由卖方从收入的价款中退给买方单位或经办人个人的钱或物。其处理办法是:对商品物资交易,如需给买方优惠,应尽量采用价格折扣办法处理。如果采用回扣办法,只能在单位之间通过合同或协议公开进行,严禁回扣在暗中进行。交易双方支付或收受回扣的款项都必须如数入账。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法给个人回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索取或收受回扣,否则按行贿受贿罪从严惩处。各单位不得从收到的回扣中给有关人员提成奖励,对业务人员工作成绩突出,需要奖励的,应按现行职工奖励办法办理。

酬谢费 包括劳务费、手续费、信息费、介绍费、佣金、回扣、提成等。

在经济交往中,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各种名义的酬谢费归个人所有,属(索)受贿性质。明来明往,报告并交公的,经本单位批准或本单位发给的,不以错误论处。

国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以入股分红或安排亲属子女到对方领取挂名工资的,属受贿性质。

国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下属的劳务费、红包等,属受贿性质;接受兼职聘请单位的酬金,属于非法所得。

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允许,利用业余时间接受外单位的聘请所收受的酬金,属合法所得。收受违法、不当的酬谢费应予处分;收受合法、正当的酬谢费应予保护。

佣金 是指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或经纪人因介绍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所得到的劳务报酬。它可以是买方给的,也可以是卖方给的,也有买卖双方都给的。

罚没财物 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监察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按照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办理。

罚没收入的上缴 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都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提成。

走私案件 由海关(未设海关的地方为税务机关)处理。

查询单位存款、查阅有关资料 人民法院因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或经济犯罪案件而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或者查阅与案件有关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档案资料,银行应当积极配合。

在查询或查阅时,人民法院应当向银行出具正式公函,由银行行长(主任)指定具体的业务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查阅人对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但不能借走。人民法院对银行提供的资料应当保守秘密。

冻结单位存款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附裁定副本)后,应当立即凭此冻结单位的银行账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就地冻结,不能转户)。已被冻结款项的解冻,应以人民法院的通知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到期前向银行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扣划单位存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银行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

人民法院需要银行协助扣划单位存款,应向银行发出协助通知书(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副本后),银行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协助执行,不得妨碍执行。

为使银行扣划单位存款得以顺利执行,人民法院与银行必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应向银行全面了解被告单位的资金周转、债权债务、偿付能力等各方面的情况,银行则有责任向人民法院如实介绍被告单位的经济状况,并应就如何偿还欠款提出合理建议。人民法院在充分掌握情况之后,应当按照首先保证支付职工工资、提取大修理基金和应缴纳国家的税款,优先偿还到期银行贷款,兼顾其他欠款的原则通盘考虑,实事求是地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确定该项欠款应予偿付的期限,对于立即偿付确有困难的,可以确定缓期偿付或者分期偿付。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确定的偿还期限内,被告单位应自动履行,被告单位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银行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只要被告单位的银行账户上当日有款可付,应当立即扣划,不得延误,当日无款可付的,银行应主动通知人民法院,并根据被告单位的资金周转情况,尽快予以扣划。被告单位在外地,需由其开户银行扣划存款,应委托被告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向被告单位的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然后由该银行按通知要求扣划存款。

国家机构 是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统治阶级实现国家职能的组织。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国家机构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国家机构有着鲜明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和同盟者的组织;第二,国家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它的职权;第三,国家机构是一种国家组织,具有特殊的强制力;第四,国家机构是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第五,国家机构是一个历史范畴,到了共产主义,国家消亡了,国家机构也随之消亡。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是:第一,党的领导原则;第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三,群众路线原则;第四,民族平等原则;第五,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国家权力机关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家行政机关 亦称“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一切国家机关 即全体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亦称“政权机关”,是指为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行政、保卫国家安全、执行国家法律而设置的部门和机构,分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国家工作人员 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军队、国有企业、国家事业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各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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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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