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立遗嘱才算有效力?向他人吐口水需担责吗?

民法典颁布三周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吵架向他人面部吐口水未构成轻伤需担责吗?怎样立遗嘱才算有效力?买房拒不支付中介费又会怎样?这些问题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今年5月28日是民法典颁布三周年的纪念日,本月也是全国“民法典宣传月”。自2021年以来,广州两级法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837926件。作为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新快报记者选取部分典型案例,通过采访法官、律师,解答生活中与法律有关的热点问题。

案例1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民政局任监护人

生于2010年10月18日的小吴是智力三级残疾,由生父母送予吴某某、李某燕(生母胞姐)收养,2011年8月22日办理收养登记。养父母于2012年、2014年先后病逝,小吴则由养父的母亲陈婆婆养育。

2018年起,陈婆婆因年龄原因无力照顾小吴,多次向街道和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申请转移监护权,将小吴送至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照料。

经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调查,小吴实际监护人陈某某和吴某的外祖父母均提出无力抚养监护,广州市儿童福利院同意接受小吴入住福利院集中供养照料,遂向法院申请变更小吴的监护权,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的起诉。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认为,小吴为未成年人,且智力三级残疾,其养父母均已去世,陈婆婆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且经济状况较差。陈婆婆已无能力抚养小吴,其同意将小吴的监护权变更为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且小吴的外祖父母不具备监护能力。

因此,将小吴的监护人由陈某某变更为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判决自2021年7月23日起,小吴的监护人由陈婆婆变更为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2021年8月,小吴已送至广州市儿童福利院接受照料。

●意义

为“公职监护人”制度提供司法实践样本

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的,家庭、社会、国家三位一体彰显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的中国特色。该案是民法典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广州首例以判决形式确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案件,为适用民法典“公职监护人”制度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

案例2

好意同乘造成搭乘人损害

驾驶人可减轻责任

2019年12月1日凌晨3时许,由于深夜不好打车,案外人联系正在附近的朋友梁某,请求其来酒吧顺路搭上案外人和醉酒的朋友戚某回家,梁某驾驶车辆行驶至G105国道时碰撞路面障碍物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梁某负全部责任。

事发后,戚某被送回家中,酒醒后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齿状突骨折并左侧第一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戚某遂诉至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判断梁某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还应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确定。

首先,无证据证实梁某存在故意制造事故的行为。其次,事故发生在凌晨3时左右,路面灯光对于驾驶员判断路面障碍物并及时避让确实有一定客观影响。再次,梁某愿意无偿搭载戚某返回家中,属于利他性的无偿行为,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鼓励。

因此,梁某在事故中虽有过失,但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程度,结合事故导致的后果、各方过错等因素,判决由梁某、公路管养中心及戚某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分别承担50%、20%和30%的责任。

●意义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护善人善举

法院表示,“好意同乘”入法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是法律回应时代呼声的体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护善人善举,有助于构建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激发社会正能量。

案例3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冯某松、梁某桂为夫妻,育有冯某强、冯某佳、冯某坤、冯某银、冯某彩五名子女。冯某松于2005年11月死亡,梁某桂于2021年4月死亡,梁某桂分别于2011年7月及2014年3月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名下的股份及属于她的房屋份额指定由冯某强继承。

冯某佳对公证遗嘱不认可,提交录音录像拟证明梁某桂欲将财产由五个子女平分,录音录像中梁某桂较模糊地陈述:“房屋土地分成五份,以前遗嘱不生效,五个子女平分。”冯某坤确认录音录像是其录制的,冯某强对此表示不认可。于是,冯某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其母亲的遗产适用公证遗嘱继承。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认为,录像中仅有梁某桂本人的声音、影像,录像中并未记录有其他证人在场,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对该录像遗嘱进行了在场见证,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涉案视频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故对冯某佳等人认为涉案财产由当事人双方各占五分之一份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意义

将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纳入民事法律体系

遗嘱高度凝结着立遗嘱人处理个人财产的意志,是特殊的财产处分形式。民法典首次将录音录像形式的遗嘱纳入民事法律体系,明确规定其设立和生效需具备法定要件。本案中,法院详细剖析录音录像遗嘱形式并认定其效力,有效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人们依法设立遗嘱。

案例4

吵架向他人面部吐口水侵害人格尊严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日,曲某骑电动自行车载着女儿,不慎撞到步行给亲戚送餐的陈某,致陈某所提水桶中盛汤的餐具打翻。曲某随即道歉,并提出赔偿损失,但陈某情绪较为激动,要求曲某向其赔偿2万元,双方发生争执。其间,陈某对曲某及其女儿恶语相向并向二人面部吐口水,甚至动手殴打曲某。后民警将二人带回派出所。经鉴定,曲某伤情未达轻微伤。

次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曲某于事发次日入医院精神内科诊疗,住院5天,出院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征、急性应激反应。曲某诉至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陈某在争执过程中用手殴打曲某,又存在言语过激并向曲某及其女儿吐口水的行为,侵害曲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曲某伤情虽未达轻微伤,更未达伤残等级,但陈某在公众场所殴打曲某,又朝曲某及其女儿吐口水,致曲某到精神内科住院治疗,陈某的行为给曲某造成心理上和精神上的严重伤害,让曲某人格尊严遭受严重侮辱,陈某应当向曲某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故判决陈某向曲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在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451.16元。

●意义

有效修复了受害人心理、精神层面的创伤

本案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在受害人伤情尚未达到伤残等级严重程度、但人格尊严遭受侵害并受到精神损害时,适用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精神性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效修复了受害人心理、精神层面的创伤,缓和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案例5

保险公司对疾病释义条款应予提示说明

温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合同中约定轻症疾病中的“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释义为“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指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证明有反复肺栓塞发作及抗凝治疗无效而必须接受手术植入腔静脉过滤器”,释义内容无加黑加粗等突出显示。

2020年2月5日,温某因“左下肢浮肿2天”到清远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早孕8周,后转至广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手术。温某提出理赔申请,某保险公司以“本次申请不符合《重大疾病保险条约》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由于疾病释义条款极大限缩了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的临床应用范围,背离了一般人的通常认知和通行的诊疗标准,实际免除或者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视为免责条款。某保险公司应就此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然而,案涉保险合同仅将上述疾病释义条款作为普通保险条款订立于保险合同中,且未突出显示,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某保险公司也未就该定义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对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上述疾病释义条款不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温某不发生效力。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温某支付保险金70000元。

●意义

推动保险公司完善保险服务

实践中,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专业理解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引发矛盾纠纷。本案判决厘清了保险公司应对有关“疾病释义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标准,有助于推动保险公司完善保险服务,发挥保险“社会稳定器”作用。

案例6

买房“跳单”不得拒付中介费

2020年12月,吴某与某代理公司签订《独家包销合同》,委托某代理公司代为出售其名下别墅(购入价946万元)。合同约定独家包销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房屋成交后按实际售价的1.5%支付中介服务费。此后,某代理公司向冉某推介该套别墅,并在当年12月先后两次带冉某到现场看房,为冉某绘制平面图并引荐双方见面洽谈。

其间,冉某与某代理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协议书》,承诺在成功购入物业后按照售价的1.5%支付佣金。2021年1月26日,吴某与冉某签订交易价格仅为930万元的《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某代理公司知悉后遂提起诉讼,请求吴某、冉某二人分别支付中介费232950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代理公司已实际为交易双方提供了案涉房屋买卖的交易机会和相关媒介服务,双方未能在包销期满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包销期满后不足一个月,双方又以低于购入价的交易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手续,该行为明显违背常理。经综合分析,认定吴某与冉某利用某代理公司所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私下进行交易,已构成“跳单”。本案一审判决,酌情确定双方分别支付中介服务费11万元,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二审维持原判。

●意义

对违背契约精神的不诚信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跳单”行为,对违背契约精神的不诚信行为给出了否定性评价。本案判决对买卖双方利用中介信息通过隐秘行为而实施的恶意“跳单”行为作出司法认定,同时在考量中介方实际提供服务程度、违约方违约情节等多种因素后,对中介报酬作出适当调整,既维护中介方的合法权益,也对中介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引导作用。

【法官说】

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汤燕弟:

民法典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民法典有七编一千二百六十条,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和答案,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汤燕弟介绍,民法典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许多问题都作出了明确回应,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自甘风险规则”、网络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护、居住权等方面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简单而言,民法典既为社会生活立规则,也为人民群众的行为提供指引。

回忆起民法典实施后经办的第一件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裁判的案件,汤燕弟仍印象深刻。案件的原告和被告自发参加篮球比赛,在运动过程中,原告在防守被告时摔倒在地,导致鼻子受伤。原告认为其鼻子受伤是被告撞击造成,双方事后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向荔湾法院提起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经审理,法院认为,篮球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风险主要表现在对抗性明显,容易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损害,该案中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在事故发生时存在伤害原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判决被告无需向原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体育运动,但运动伤害也时有发生,其中就会产生‘损害由谁承担’的问题。”汤燕弟法官认为,将“自甘风险规则”纳入民法典,通过法律加以适当调适或控制,将有利于解决此类矛盾,进一步释放民众的体育运动热情。

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辛野:

防范金融风险 指引社会主体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辛野认为,民法典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扩大了担保物权的范围,明确了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起到指引社会主体合法合规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作用。”辛野法官说道,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回应了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套路贷、校园贷等问题,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律师说】

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张小伟主任:

从“纸面上”走向“行动中”仍需各职能部门共同努力

遗嘱继承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法律问题,民间遗嘱继承纠纷也比较常见。民法典对于不同类型遗嘱的效力规定上作了一个重大的变更,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张小伟律师告诉记者,在实际案例中存在子女在办完公证遗嘱后对老人不闻不问的情况,此时的公证遗嘱也难以体现老人最后的真实意愿。民法典对于公证遗嘱效力的修改,使其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如今,自书遗嘱、书面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各种形式的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能够更加便利地对遗嘱进行修改,这充分体现民法典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原则,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民法典覆盖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也不乏居住权等具有突破性的规定。”张小伟律师认为,民法典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进一步推进民法典从“纸面上”走向“行动中”,仍需各职能部门共同努力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推进民法典普法宣传,让民法典真正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采写:新快报记者 杨喜茵 高京

制图:李涛 制图素材:V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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