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 | 央广经济之声《投资修炼手册》全面注册制专题第十八期: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具备哪些条件?

注册制 | 央广经济之声《投资修炼手册》全面注册制专题第十八期: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具备哪些条件?

为做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投资者教育保护工作,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上交所联合央广经济之声打造了《投资修炼手册:全面注册制 改革向未来》专题音频系列节目。每个交易日的早间8:25、午间11:55、晚间18:35,广大投资者都可以通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频率呼号:CNR-2)收听我们的节目,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今天为大家带来第十八期节目:《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具备哪些条件?》

全面注册制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符合: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任职要求。三具有完整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六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盈利;增发还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而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则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二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近3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近1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三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控人最近1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四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控人最近3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等刑事犯罪,或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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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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