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律师索要工伤赔偿,可对风险代理协议反悔

问:

我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后,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由于所在公司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自己行动不便,还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我就与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风险代理协议》。

协议约定:由该所指派律师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为我提供全程的诉讼法律服务。代理费用按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金额的30%计算。但是,该律师事务所没有向我说明实施风险代理的理由。

我提起诉讼后仅过了一周,在法官的调解下,公司便作出了赔偿。此时,律师事务所提出要抽取6万余元费用。请问:我们能反悔吗?

答:

你有权反悔,即可以对风险代理说“不”。

一方面,本案所涉风险代理合同违法。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只是在案件执行后,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比例付给律师事务所一定费用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律师事务所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执行到位,委托人将给予高额回报。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以上规定表明,风险代理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告知义务,委托人仍然固执己见;二是必须不属于所列四类案件范围。结合本案:从律师事务所只是向你表示过无需先交付代理费,并没有向你说明实施风险代理的理由,即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你自然不存在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你向公司索要的是被工伤赔偿金,恰恰属于不能风险代理的四类案件之一。

另一方面,本案所涉风险代理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与之对应,正因为本案所涉风险代理合同是对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决定了其从一开始时起便对你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你自然有权反悔,而只按政府的指导性收费标准支付代理费用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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