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公沙龙∣“浅谈香港遗嘱继承判例”主题活动圆满举行

10期 浅谈香港遗嘱继承判例

4月7日,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六楼多功能厅举办第十期诚公沙龙,黄得胜律师分享了关于香港遗嘱继承条例以及相关判例的话题。

黄得胜律师是国家司法部委任中国委托公证人。黄得胜律师自1984年于香港执业,1988年起成為黃得勝岑文光律師事务所的合伙人。香港、英国最高法院律师;澳大利亚首都领地最高法院大律师和律师;新加坡最高法院的大律师和律师。香港律师会的遗嘱认证委员会成员;香港律师会的慈善和信托工作小组成员、遗产管理人。

黄得胜律师对香港遗嘱条例进行了详细解析:介绍了香港继承法律有关于遗嘱继承的类型,包括遗产继承涉及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以及《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香港Cap481命令)时的继承顺序;香港《遗嘱条例》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可以是形式遗嘱、非形式遗嘱、特别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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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要件包括立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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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黄得胜律师还强调了遗嘱有效性的认定要素等。此外,还通过列举实践中常见的跨境继承纷争中涉多份遗嘱、非婚生子女继承、继承优先权以及信托基金继承等情形的相关判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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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财富的传承中,遗嘱的提前规划非常有必要。特别是一些老年人的遗产构成如果涉及深港两地,提前安排遗嘱,可以减少未来家人之间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的矛盾。此时,一份满足法律规定要素的有效遗嘱,方可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与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被继承人支配合法遗产的决定权。

黄得胜律师通过本次“浅谈香港遗嘱继承判例”沙龙解答了遗嘱继承中涉及内地与香港跨境遗产继承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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