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合同没生效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吗,专业解答来了,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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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合同未生效,仲裁协议是否还有效?

17 合同未生效,仲裁协议是否还有效?

合同没生效,有效的仲裁协议还是有效。仲裁协议不会仅因为合同没生效而不生效或无效,这就是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是被广泛认可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仲裁协议是一类合同,常见的仲裁协议是以合同条款的方式(即仲裁条款)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商事合同里。仲裁协议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一旦成立,就独立存在,其与合同及合同中的其他内容是可分的,互相独立的。仲裁协议与合同之间的关系不是主从合同关系,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不受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终止或解除的影响。仲裁协议与合同二者的存在、效力,以及适用于它们的准据法都是可分的。

当事人可以就仲裁协议的异议,单独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确认要求。

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真谛,是以仲裁协议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实保护当事人的仲裁合意,而不是借独立之名要求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对原先达成的仲裁合意再独立地进行二次确认,减损仲裁协议应有的效力。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典型案例解析】

案件名称:运裕公司和中苑城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法 院: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

案 号:(2019)最高法民特1号

案情介绍:

申请人:运裕有限公司(Luck Treat Limited) (以下简称运裕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苑城公司)

该案的诉讼请求为:申请确认双方之间就《产权交易合同》及《债权清偿协议》不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 2019 年9 月18 日,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对该案作出(2019)最高法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处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本案合议庭认为,虽然运裕公司等当事人没有在最后的合同文本上盖章,其法定代表人也未在文本上签字,但双方就两份合同仲裁条款进行了协商,草签版合同文本由运裕公司方发出,中苑城公司盖章后送达了运裕公司,所以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经邀约承诺达成了合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 条第2款的规定,即使合同未成立,仲裁条款的效力也不受影响。据此裁定驳回运裕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的申请。

(撰稿人:张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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