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一学生偷拍女生宿舍 律师:偷拍属侵犯人身权利行为

央广网北京9月2日消息(记者张佳琪)今日,有媒体爆料“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用手机偷拍女生宿舍并发到短视频平台”。记者在视频中看到,晚间一学生在宿舍窗前一边吸烟,一边用手机向对面宿舍楼的窗内进行拍摄。针对此事,陕西师范大学宣传部回应称,“行为不妥,视频现已删除,将加强学生思想教育,给予必要的引导。”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宝莲表示,根据教育部2017年9月1日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校方同时需要进一步加强校外人员进校园的管理,保证学生安全。

“偷拍行为”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李宝莲表示,“根据偷拍的内容不同,侵犯的权利也有所不同。”李宝莲称,偷拍的行为侵犯了被偷拍者的肖像权、隐私权。“偷拍者如果将偷拍的视频进行传播,导致被偷拍者的名誉受到损害,那么偷拍者的行为不仅仅侵犯了被偷拍者的隐私权和肖像权,更是侵犯了被偷拍者的名誉权。”

偷拍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当事人遭到偷拍,在维权方面,李宝莲解释,除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向公安机关报警以外,还可以将被偷拍发上网的内容进行公证保存,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以要求偷拍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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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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