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94条:勘察、设计合同

第七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如下: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本条是关于勘察、设计合同内容的规定。

一、勘察是指勘察人对工程的地理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包括对工程进行测量,对工程建设地址的地质、水文进行调查等工作。设计是指设计人对工程结构进行设计、工程价款进行概预算。

二、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勘察、设计费以及提交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和文件。勘察设计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确定的质量要求进行勘察、设计,按时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

三、以下三种情形,将导致勘察设计合同无效:没有资质、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单位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勘察、设计合同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的勘察、设计合同。

四、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国家规定标准的,该约定应依法认定无效。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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