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谈“《民法典》对婚姻法律的主要修改(十五)”

北京离婚律师谈“《民法典》对婚姻法律的主要修改(十五)”

讲解完父母子女关系问题后,本律师再来说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婚姻法中有关协议离婚的形式要件的修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1078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北京离婚律师谈“《民法典》对婚姻法律的主要修改(十五)”

1、本离婚律师认为办理协议离婚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是必要的。虽然之前婚姻登记机关也是这么要求的,但在婚姻法中却没有予以明确。这无疑是一个漏洞。故本次民法典对此进行修改是没问题的。

2、之前的婚姻法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进行适当性审查,现在,民法典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进行适当性审查超越了该机构的公权力的界限,故而将其改为仅审查是否协商一致。这算是一个进步。虽然有此改变,但本婚姻律师仍然认为是多此一举。办理协议离婚最根本要解决的解除婚姻关系,将子女抚养与离婚财产分割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不仅有干涉婚姻自由之嫌,而且也不现实。如果夫妻双方均声称没有共同财产,婚姻登记机关难不成还要做一番调查?假设双方在离婚时没有就子女抚养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日后发生争议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来解决,没有必要在协议离婚程序上设置这两个必须的条件。

3、虽然本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谈“《民法典》对婚姻法律的主要修改(十五)”

对上述法律规定的两个附加条件保留不同意见,但是法律既然要实施,就需要依法办事。为此,本律师提醒大家:起草离婚协议书时,无论对子女抚养、离婚财产分割与债务负担的约定内容如何,都要有所约定。哪怕约定内容是:“暂保持现状,待日后另行协商处理”的话语在理论上也应视为双方已经达成一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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