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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动态

01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11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22日。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八条,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修订:(一)完善数字经济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强化平台经营者合规管理责任;(二)完善商业混淆条款,补充构成商业混淆的标识类型等;(三)在商业贿赂条款中对受贿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四)细化虚假宣传条款;(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六)将指使他人实施商业诋毁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七)新增损害公平交易行为、恶意交易行为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八)完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载“市场监管总局”官网,2022年11月22日,

https://www.samr.gov.cn/hd/zjdc/202211/t20221121_351812.html。

02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修订版《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11月1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下称“新规”)。新规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对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的规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健康发展。新规共16条,重点明确了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跟帖评论管理责任、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遵守的有关要求等内容。

新规明确,平台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或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平台还应配合网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作。

来源:

中央网信办:《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载“中国网信网”,2022年11月16日,

http://www.cac.gov.cn/2022-11/16/c_1670253725725039.htm。

03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公布 强调信息安全与平台合理竞争

11月28日,北京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下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九章五十八条,专章规定了数字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智慧城市建设、数字经济安全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条例明确,应当重点支持新一代高速固定宽带和移动通信网络、卫星互联网、量子通信等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数据资源安全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条例还强调,应当建立数据治理和合规运营制度,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平台管理制度规则;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流量、市场、资本优势,排除或者限制其他平台和应用独立运行,不得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对消费者实施不公平的差别待遇和选择限制。

来源:

北京日报:《<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促进型”立法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提速智慧城市建设》,载“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2022年11月26日,

http://www.beijing.gov.cn/ywdt/gzdt/202211/t20221126_2866485.html。

执法动态

04 法国数据保护机构对Discord公司数据安全违规行为罚款80万欧元

11月17日,法国数据保护机构(CNIL)基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Discord公司(IP语音服务和即时通讯服务公司)处以80万欧元罚款。Discord在数据安全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缺乏书面的用户数据保留政策,违反GDPR第5(1)(e)条;未向数据主体提供数据保留期限相关信息,违反GDPR第13条;未就语音通道连接及向第三方的传输向用户作告知,且未采取适当技术措施确保在欠缺上述告知的情况下不可能实现相关功能,违反GDPR第25(2)条下默认的数据保护义务;接受由六个字符(包括字母和数字)组成的密码,违反GDPR第32条;认定不必要进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违反GDPR第35条。

来源:

科技与竞争法律评论编辑部:《Newsletter | 全球数据与网络安全合规前沿资讯(20221112-20221118)》,载“科技与竞争法律评论”公众号,2022年11月21日,

https://mp.weixin.qq.com/s/bJk4Cz1rs8TdVwkM_Iv1RQ。

司法动态

05 优酷诉B站up主侵权《甄嬛传》获赔2.51万元

近日,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与黄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文书公开。文书显示:原告优酷公司诉称,其经授权取得电视剧《甄嬛传》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应的维权权利。被告未经许可,通过哔哩哔哩平台账号“立青博士”大量传播涉案电视剧经典片段,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遂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和合理费用。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公证书证明哔哩哔哩平台用户“立青博士”传播涉案电视剧片段,构成涉案电视剧中独创性的表达,原告关于被告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成立,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黄某某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1万元。

来源:

知产前沿:《一周知产 | 梦工厂诉功夫熊猫餐饮公司侵权案一审胜诉;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有关情况》,载“知产前沿”微信公众号,2022年11月19日,

https://mp.weixin.qq.com/s/t0k8aSGSEaoMhOoUv_Uqcw。

06 最高法:发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有关情况和典型案例

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有关情况和典型案例。发布的10件反垄断典型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4个特点:

第一,严厉制裁垄断行为,努力消除和降低垄断行为风险,明确了认定涉横向垄断协议的民事行为无效的基本原则;

第二,规范权利行使行为,明确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司法审查规则。相关案件对于厘清专利权等排他性民事权利行使的合法边界,规范权利人合法行使权利、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具有指引价值。

第三,聚焦民生热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从公平竞争中获得实益。最高院在相关案件中针对幼儿教育、机动车检测领域经营者达成价格同盟和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市场竞争行为,给予积极回应;

第四,依法支持和监督反垄断执法,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标准协调统一。明确了反垄断罚款的计罚基数“上一年度销售额”中的“上一年度”和“销售额”的原则性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2年11月17日,

https://mp.weixin.qq.com/s/82S5fjmyc60uQNpqhs6oeA。

2. 上海高院研究室:《最高法发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有关情况(附案例+答记者问)》,载“中国上海司法智库”微信公众号,2022年11月21日,

https://mp.weixin.qq.com/s/la03i_M6y-FqCcVhATUHlQ。

07 江苏法院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

2022年11月29日,江苏省高院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以来全省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入选典型案例中包含三则互联网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1、美团设置不合理条件迫使商家仅与自己合作构成不正当竞争;2、考拉公司实施诱导分享涨粉等行为私自抓取并利用用户信息等互联网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3、闪速公司依附百度引擎开展“万词霸屏”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

知产财经:《附判决┃江苏法院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载“知产财经”微信公众号,

https://mp.weixin.qq.com/s/KF5oSim-0u7QyQDeA-_SnQ。

学术动态

08 Lothar Determann:No One Owns Data(没有人可以拥有数据)

数据本身在概念上与作者作品和数据库、信息的实物体现以及与信息有关的实物或无形物品等可产权性之物并不相同,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并不能找到支撑“数据产权”的规定内容,且立法者将有关作者作品、数据库、动产、土地和其他物品授予产权是为了激励投资和改进,而这一目的在数据方面并不存在。

个人、企业、政府和广大公众在数据和访问限制方面享有的利益受到现有法律错综复杂的保护,现有的与数据相关的法律和财产法所形成的一系列数据相关权利已经在数据利益和基于公共政策考虑的访问限制之间取得了平衡。若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当前的这种平衡会受到损害。

数据的产权化并不利于促进更好的隐私或更多的创新或技术进步,而更有可能损害到言论自由、信息自由、科学和技术进步;同时,将数据产权化的政策在实施方面还存在许多难以逾越的障碍。所以,当前存在的数据产权化的理由并不令人信服,而且远不及保持数据“开放”所带来之收益,所以我们并不需要为数据创造新的产权。

可以得出结论:没有人可以拥有或理应拥有数据。

来源:

网络西东:《没有人可以拥有数据》,载“数据法盟”微信公众号,2022年11月27日,

https://mp.weixin.qq.com/s/P_AO2NK3j6QFHJoB9Ctosw;原文No One Owns Data,作者Lothar Determann。

行业资讯

09 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认定Apple和Google在移动生态系统内拥有双寡头垄断地位

2022年6月,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ompetition and Markets Authority,下简称CMA)启动了针对云游戏和浏览器的市场调查,近日,CMA公布了此次市场调查的结果。调查显示,Apple和Google在移动生态系统内拥有双寡头垄断地位,这使得它们能够对移动设备上的操作系统、应用商店和网络浏览器进行限制。

此次市场调查结果为CMA关于Apple和Google主导移动浏览器市场的方式以及Apple如何通过其App Store限制云游戏的后续调查提供了实质性的支持。据统计,2021年,英国97%的移动网页浏览活动在由Apple或Google浏览器引擎提供支持的浏览器上进行,因此,对这些引擎的任何限制都会对用户体验产生重大影响。

调查过程中,许多浏览器供应商、Web开发商和云游戏服务提供商表示,Apple和Google的行为正在损害他们的业务发展,阻碍创新并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有Web开发商表示,Apple的限制加上自身对浏览器的技术投资不足,导致其别无选择,只能在保证网页可用的前提下创建“定制”的移动应用程序。

来源:

CMA:《域外动态||CMA启动针对浏览器和云游戏的新一轮市场调查》,载“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公众号,2022年11月25日,

https://mp.weixin.qq.com/s/AB6TMJDqLylRrKe7lHNHpA。

10 苹果同意纠正针对韩国应用开发商的不公平佣金政策

苹果App Store佣金政策要求,开发商通过App Store销售程序或订阅服务的,需向苹果支付30%的佣金。苹果在韩国收取佣金虽然是按照最终用户支付价格的30%来征收,但用户支付价格其中包含了当地增值税(VAT),这使得苹果在韩国收取佣金所依据的金额比其他国家地区高10%,因此最终呈现出苹果向韩国应用开发商收取33%佣金的情况。

韩国移动游戏协会在今年8月向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苹果向韩国应用开发商非法收取33%的佣金,2015年至2020年间,苹果在韩国市场由此获得3,500亿韩元(约2.59亿美元)的不法收益。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于今年9月对此事展开调查。

在近期的一份官方声明中,苹果公司表示,从明年1月开始,它将为韩国应用开发商计算不包含应用销售额的增值税的佣金,并将逐步向应用开发商解释其他细节。声明中写道:“我们致力将App Store打造成为全球化的应用程序商店,未来也将一如既往地支持韩国开发商通过App Store为用户带来更多更好的产品。”

来源:

武大知产与竞争法:《终于!苹果同意纠正针对韩国应用开发商的不公平佣金政策》,载“竞争法与商业战略”微信公众号,2022年11月28日,

https://mp.weixin.qq.com/s/tAnmvhKE0H_3GrjDebav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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