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判决确定的赡养费能起诉增加吗?法官这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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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生育三子一女,长子小乙、次子小丙、三子小丁、长女小戊。某甲之夫已于十九年前逝世,三子小丁因幼时患病导致残障,其生活不能自理,现由甲负责监护并与其共同生活。

2009年,甲向师宗法院起诉小乙、小丙、小戊赡养纠纷,法院判决三子女每年支付3600元赡养费,甲的医药费由小乙、小丙平均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小乙、小丙、小戊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了赡养费。

近日,甲以物价上涨、常年患病、生活及治疗费用开支难以为继,三子女每年支付的3600元早已无法维持甲的基本生存开销为由,再次向师宗法院起诉请求增加赡养费至每年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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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师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孝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小乙、小丙、小戊作为某甲的子女,应对某甲尽赡养义务。小乙、小丙、小戊虽按2009年的民事判决书每年共支付其母3600元赡养费,但近年来物价上涨,某甲年近八十,已失去劳动能力,且年老多病,维持自身生存之余,还须照管患病的三子小丁,三子女每年给付的3600元赡养费无法维持、满足某甲的基本生存开销。

根据2020年农村农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3713元的标准,三子女每年给付的赡养费3600元加种粮补助、养老金、高龄补助费三项收入3121元,共计6721元,未达到2020年农村农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甲再次起诉三子女要求赡养费增加至每年6000元不属重复诉讼,故判决小乙、小丙、小戊支付甲的赡养费增加至每年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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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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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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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八条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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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现实问题。子女赡养老人,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

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和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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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师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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