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商业秘密侵权案胜诉

A公司是专门生产销售各种时装包、箱包、袋及相关皮革制品的企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A公司的产品及品牌荣获“上海市出口品牌”、“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等多项称号,产品出口至六十余个国家和地区,在行业内享有盛誉。

某年,A公司在参加该年度秋季广交会时,在展会上看到B公司参展的几款箱包与A公司完全相同,A公司遂开始留意公司的箱包设计图纸是否被他人窃取。隔年2月底,A公司发现员工刘某在上班时间将公司的箱包设计稿的商标修改为B公司的商标,遂对刘某进行询问,刘某承认是B公司员工董某要求其将A公司的设计稿以200元/张的价格出售给B公司。该年3月,A公司以B公司、董某、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公安局举报,公安局随即对B公司立案侦查。

在刑事侦查历时2年后,A公司见迟迟无法实现自己的权益保障,于是来到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希望先行提起民事诉讼。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资深律师作为代理人,听取了A公司对事实情况的介绍,并研究了A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决定以B公司、董某、刘某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全部行为,包括被告一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等侵权行为;

2、判令三被告在《解放日报》及《China Daily》上刊登道歉启示及消除影响;

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4、判令被告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

5、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4万元、公证费1千元、鉴定费6万元,共计10.1万元;

6、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A公司提出,箱包设计、生产只是B公司的业务之一,其箱包研发能力并不强。早在几年前,A公司就与B公司因商标侵权发生过诉讼,因此,双方对各自的业务状况都比较了解。B公司明知刘某是A公司的员工还向其购买箱包设计稿,其窃取A公司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明显,对这样恶意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当予以严惩,方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及公平的经营理念,被告应当为它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在递交诉状后,随即着手相关证据的进一步调查取证。刘某承认共向B公司出售130多张设计稿,但因侵权时间跨度达三年,部分设计稿已被销毁,最后经多方查证,共查实60余款箱包设计稿为三被告共谋窃取自A公司。

两位精通知识产权的律师根据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围绕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被告所持箱包设计图纸与原告的箱包设计图纸的同一性、被告共同窃取原告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在法庭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并将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该60余款箱包设计稿制作成比对表格提交给法庭,以便法庭查明事实。

本案图纸数量巨大,案情疑难复杂,法庭经过三日审理,方做出最终判决,认定被告B公司、被告刘某共同实施了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判决:

1、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A公司的商业秘密;

2、被告B公司、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解放日报》、《China Daily》上刊登启事(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就本案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为原告A公司消除影响,如不履行,本院将在《解放日报》、《China Daily》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B公司、刘某承担;

3、被告B公司、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

4、被告B公司、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A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1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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