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认定的现实困境与性自主权的边界问题

强奸罪认定的现实困境与性自主权的边界问题

作者:高哲远来源:微信公众号 远观不甚解近期,多起强奸案情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引发了较大舆情。对强奸案的讨论包括各个维度,但具体到法律层面,特别是对于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一个事实认定问题:强奸事实的认定——到底有没有强奸的行为?在性行为发生时,被害人的性自主权是否受到了侵害?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也是长期困扰强奸罪认定的难点问题。强奸罪作为侵犯女性性自主权的犯罪,既有长期存在的司法认定难题,也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新的困境。一、强奸罪认定的现实困境1.强奸罪认定的证据困境从司法实践来看,困扰强奸罪案件办理的最大困境是强奸案件往往存在证据较少,种类单一的问题,给认定强奸事实是否存在造成了较大困难。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案件在证据方面能够经得起推敲,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强奸案件本身一些特性,特别是强奸行为发生场所的私密性和隐蔽性,导致了案件侦查取证时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存在较大困难。强奸案件的言词证据往往具有“一对一”的属性。强奸罪认定的核心问题在于判断女性在性行为发生时,是否具有自愿性。不少强奸案件中,被害女性称强奸行为发生时系非自愿,而犯罪嫌疑人则坚称性行为发生时系双方自愿。强奸行为多发生在酒店、住宅等私密隐蔽场所,一般鲜有第三人能提供事实发生时具体情形的证人证言。故以言词证据推断具体行为发生时双方是否属于自愿,往往会出现“一对一”的困境,因此更需要结合客观证据加以判断。然而,强奸案件往往存在客观证据数量少,客观证据以间接证据为主的问题。因强奸案多发于隐蔽私密场所,往往很少有如录音录像等直接能够证明强奸事实发生的证据。间接客观证据方面,主要有体液DNA鉴定、被害人身体的伤情鉴定、被害人衣物破损情况、犯罪现场是否存在扭打痕迹、进入房间之前监控录像、被害人报警记录以及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如果上述客观证据相对齐全,如被害人身体有较为明显伤情,有犯罪嫌疑人体液DNA的鉴定结论,现场有扭打痕迹,被害人衣物破损严重,被害人在案发后及时报警,那么对于认定构成强奸罪较为有利。但在大量案件中,基于被害人的羞耻心或者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关系等因素,往往存在被害人案发后经过几天甚至几个月才向公安机关报案情况,导致相关证据难以取证;又或者案发后,被害人认为身体上有污秽,洗澡导致体液等客观证据难以提取等各种情况,这些都是导致强奸案件难以认定的客观原因。2.“非典型”强奸的认定困境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强奸案件较易于发生在“熟人”之间,而在互不相识情况下直接通过强制暴力实施强奸行为的案件占比极小。这里的“熟人”有不同类型,部分“熟人”关系对强奸罪的认定造成了认定困境。以下是几个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强奸案件,较为典型。案例一: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均系某酒吧调酒师,双方互相熟识。某夜,二人相约交流调酒技术,并在调酒后共同饮酒。后共同进入酒店房间。通过监控录像显示,进入房间前,被害人步态未达到无法自控程度,能自行进入房间。二人发生性行为数日后,被害人报警称犯罪嫌疑人乘其酒醉将其强奸。案例二: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原系男女朋友,双方一直同居,但分手后二人仍同居一处。某日,犯罪嫌疑人酒后返回居住房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在性行为发生前,打开手机录音,并作出反对性行为的语言表示。性行为发生后,二人仍同居,后被害人报警称被强奸。案例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通过网络聊天软件认识,双方相约见面共同就餐。当晚,被害人自行进入犯罪嫌疑人所居住房间。第二天,被害人向警方报案称受到强奸。犯罪嫌疑人认为被害人系自愿,不存在强奸行为,并向警方提供二人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二人聊天语言亲密,部分聊天记录涉及性行为内容。此类发生在“熟人”之间的强奸案件,在仅存在被害人供述,或者极轻微的体表损伤情况下,对于认定性行为的发生是否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是否侵犯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存在一定困难。这种困难主要来源于基于双方社会关系,其存在发生自愿性行为的较大可能性。如果没有充分的客观证据能够证实性行为发生过程中存在强迫性,存在违背妇女意志情形,则往往难以认定强奸事实。二、性自主权的认定及其边界分析产生上述强奸罪认定困境,其核心问题在于对被害人性自主权是否受到侵犯的认定较为困难,这也一直是强奸案件办理的核心问题。性自主权是指,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个人具有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和决定自己在性方面的一切事务的权利;他人不得侵害或者破坏个人的这种权利,强奸罪从立法目的就是出于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相比于其他侵犯身体健康权案件,强奸罪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的核心是性行为发生时,女性是否出于“自愿”。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凡是涉及对主观心理状态进行法律评价时,都是一项较为困难的事情:主观的“想法”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能够具象化的事实,它需要结合大量的证据进行推论和认定。而基于强奸罪在上文所述的证据困境和“熟人”犯罪频发的现状,在认定被害人主观意愿方面,特别是对性自主权是否受到侵害进行认定存在很大的困难。讨论强奸罪,完成对涉嫌强奸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光需要对案件证据分析,还应对性自主权是否受到侵犯,即案件客观事实是否达到性自主权自愿性边界的问题进行讨论和界定。在规范层面,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出台《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强奸罪进行较为详尽的解释,对部分典型的能够或者不宜认定为强奸罪的具体行为进行列明。《解答》虽然已于2013年1月被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所废止,但其中关于对强奸罪的认定意见仍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反映了法律解释对于认定强奸罪的意见和倾向。值得注意的是,该《解答》中提出,“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这条规范似乎也对判断性自主权时应考察的时间范围扩张至事后,即不简单以性行为具体发生时刻是否同意性行为的发生作为认定性自主权受到侵害以及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标准。对于性自主权的判断,是认定强奸行为是否存在的核心问题。因此,审查强奸案件需要从性自主权是否受到侵害入手,特别是要明晰在相关案件中,相关案件事实是否已经达到性自主权自愿性的边界。对于强奸案件中性自主权边界与行为的对应关系判断,往往是一个复杂综合判断过程。比如,二人发生性关系,一方同意发生性关系,但对发生性关系的地点、方式存在抗拒,这种情况下,能否认为性自主权受到了侵犯?又比如骗奸问题,犯罪嫌疑人通过向被害人提供虚假信息,允诺事后补偿但不守约等方式,骗得被害人同意发生性关系,那么性自主权是否得到侵犯?在对强奸罪的一般认识中,特别是刑事司法过程中,判断是否属于强奸罪,核心依然是对于行为发生当时被害人的心理状态,是否属于违背妇女意志。这种判断模式将性自主权的边界定于“性行为时是否同意进行性行为”。这种边界的划定模式,是否合理,是否能够充分保护法益,还存在讨论空间。从当前强奸罪案发的规律看,性行为自愿性的判断,仅以性行为发生时单一时刻被害人的主观意愿进行判断是否达到性自主权的边界,这种认定模式可能存在不客观性。从1984年《解答》的倾向看,事后态度可以成为出罪理由,因为性行为往往不仅仅是行为事实,同时与双方社会关系、情感联系紧密关联。基于此,不光在出罪方面,似乎也可以讨论在入罪方面也能够根据案发前后情况,对于性行为中性自主权是否认为遭到侵犯,重新划定性行为自主权的边界。三、强奸罪的司法认定策略基于强奸罪司法实践的现实困境,在审查强奸案件,判断是否存在强奸行为时,可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关注客观证据。基于强奸罪案发私密隐蔽的特点,客观证据对证明案件发生时的客观情况有更强的证明力,如监控录像、损伤鉴定、报警记录、聊天记录等,尽可能多地搜集客观证据,为认定案件事实打下证据基础。二是重视分析社会关系。对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应当进行深入审查,从二人社会关系角度对性自主权是否受到侵犯进行审查,特别关注二人关系中是否存在发生自愿性行为的合理性。三是不简单以被害人陈述中对性行为发生时的不自愿性或者自愿性作为判断的唯一标准。对于强奸罪的认定,应坚持对被害人性自主权是否受到真实侵害作为标准,性自主权的边界应当在于被害人基于二人社会关系以及对性行为实际发生的具体状态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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