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夫妻间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你了解多少

作者:郑振炜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此条法律条文系《民法典》新增加的条文,是我国民法典重要的一项新制度,引进了日常家事代理权概念,这在此前中国的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日常家事代理是夫妻基于配偶身份依法产生的相互代理,其基本内涵是:夫妻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人发生民事交往时依法享有相互代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时,不必明示其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双方名义或以对方名义为之,夫妻一方实施此类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实施法律行为的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否则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不能以未授权、不知道为由予以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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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日常家事代理权产生的法律效果。当然,在夫妻内部关系中,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实施的涉及家庭日常生活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外部关系中,如果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约定的,仍不受其约束。该民事法律行为仍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但在内部上具有相互追偿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日常家事代理权主要表现在家庭财产的使用上:

一、维持家庭日常生活的必要开支;二、子女抚养、教育以及医疗保险费用;三、家庭成员所需的医疗费用;四、其他日常家庭生活所需费用(如购置食物、衣服、家具等生活用品,娱乐、医疗以及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对亲友的馈赠等服务家庭生活事项)。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从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夫妻双方的执业、身份、资产、收入、消费习惯、家庭关系以及家庭需要等)予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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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依据家庭生活状况,一方所进行的活动是否正常使用夫妻财产或有益于家庭生活?与第三人缔结的合约是否善意还是恶意?是否存在明显大额且不合理的开支?

作为配偶一方对于此类不合理的家庭活动有权提出抗议和意见。

举个例子,像常见的给第三者花钱或者恶意向近亲属转账大额夫妻财产的,均是有意破坏到夫妻关系平衡,且出于某种不合理目的(如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对于这些显然不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方享有抗辩权利,这在相对程度上,合理的保障和维护了配偶方的知情权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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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经济社会蓬勃发展,社会和家庭事务日趋繁杂,人们的生活节奏的加快,夫妻双方对于家庭事务的处理越来越追求快捷、便利和安全。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家庭生活的效率和便捷性,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发展趋势,是项进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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