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版权保护和产业发展研讨会综述

“目前,国家版权局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唯一没有任何改动的就是第一条,著作权即版权。”12月2日,在中欧版权保护和产业发展研讨会上,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副司长高思的一席话让在场中外嘉宾感受到了此次修法的时间之久、力度之大、范围之广。

虽然《著作权法》只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门类而已,但其涉及的利益主体多样、权力关系复杂,使修法不光受到了社会各界的瞩目,也引发了各方的热议甚至争论,来自政府机关、行业协会、企业主体和个人的意见建议令修法主体“压力山大”。除此之外,中国的巨大市场对全球版权产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中国如何制定规则,也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此次国家版权局与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IP-KEY共同举办的研讨会上,来自欧盟、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国际唱片业协会等在版权方面具有领导性的国际组织,以及中国版权界的权威专家、学者纷纷畅所欲言,就美术作品的追续权、孤儿作品制度的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及著作权执法的相关经验进行研讨,希望用世界的眼光去探讨版权这个全球性的话题。

□本报记者 魏芳

追根溯源—— “新”制度最初的样子

据高思介绍,追续权、孤儿作品及集体管理等是此次修法争议较为集中的问题,那么这些版权制度在实行多年的欧美国家是怎样发展的呢?

匈牙利版权协会会长、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助理总干事迈哈利·菲彻尔介绍了追续权产生的过程,追续权最初设立的理由是许多艺术家死于贫穷,而其死后的绘画作品却大幅增值。如1865年米勒以1000法郎出手了自己的作品《晚钟》,而在1889年米勒逝世14年后,这幅画被以55.3万法郎出售,是原价的500多倍,但米勒的家人并未因此获得一分钱。随着欧洲艺术品拍卖越来越盛行,绘画作品的价格成倍增长,最终在1920年,法国通过了一部法律,授予艺术家可根据销售价格,在每次公开出售其原创艺术作品时,要求获得总销售价格1%到3%不等的收益的权利。

尽管追续权在个别国家实行得很好,但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却并不顺利。1928年在罗马会议上,法国代表团提出了将追续权理念加入《伯尔尼公约》,但对大多数代表团来说,这是一个全新的理念,因此会议仅通过了一个“希望成员国考虑该规定的可能性”的建议。1948年布鲁塞尔外交会议终于通过追续权,但仍在措辞上体现出很多保留。据菲彻尔提供的数据,现在已有75个国家通过或计划通过对追续权的规定,其中也包括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

菲彻尔同时提出,根据欧盟委员会对全球艺术品和古董市场(包括美术和装饰艺术)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近年来,中国的相关市场份额已从2006年的5%增长到2010年的23%,艺术品拍卖量的增长率高达646%。2012年,欧洲议会关于追续权指令的实施与效力报告得出结论,追续权仅占当年艺术品市场价值的0.03%,因此,追续权对艺术品市场或其营业额的状况不具有不利影响。

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首席执行官奥拉夫·斯托克莫对合法推动文化遗产的传播话题发表观点,他首先介绍了欧盟对孤儿作品的定义,即在对作品的权利人实施了尽职的搜索之后,仍无法认定或确定位置,在他看来,这些作品可以通过延伸集体管理制度进行授权和结算,在许多国家孤儿作品的认定通常还需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和许可。而挪威一个名为“书架(bookshelf)”的项目,就是由挪威影印复制权协会与挪威国家图书馆签约,将2001年之前出版的250万本书数字化并开放,公众可以对数字化图书进行查阅并付费,这其中包括孤儿作品和绝版作品的收费由该组织代收,但这些延伸集体管理同时规定了灵活的退出机制。

共同受益——创作者如何与产业同步

虽然各项数据都显示音乐产业发展空间相当大,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认为,在互联网时代,音乐人的权利实现更加困难:“网上音乐传播具有海量、零散,权利人维权不便和行使权利成本过高的特征,使权利人对其作品网上传播的控制和主张权利的能力远比在传统媒介要弱。”

对此,国际唱片业协会亚太区总裁洪伟典表示认同:“音乐是广电节目成功的第一要素,而广播电视的发展却不一定必然助推音乐产业。”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的统计数据,2013年中国的广播产业世界排名第三,而唱片业则屈居全球第21位,广电和音乐产业的发展水平存在明显的不对等。

除了广播权,洪伟典还以欧盟法院的Padawan案介绍了私人复制补偿金制度,他说,在卡带时代和CD时代,复制的行为是介于一种实体,数量可控且较少,而到了数字化时代和云时代,私人的复制呈指数级增长,当这个量级足够大的时候,对权利人的影响就不亚于盗版商了。

“现在我们面对的环境已经成为云端存储或流媒体,但国际唱片业协会不支持延伸到云端的私人复制例外,如果存在私人复制的例外,必须符合三步检测法,第一,必须用于合法取得的由消费者拥有的内容;第二所有复制品仅由拥有者本人或居住在同一家庭的家庭成员使用;第三,所有复制品都为实体媒介,也就是在云端建立数据库并使消费者获得复制品的行为必须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洪伟典说道。

高效平衡——集体管理的目标追求

推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意义在于,既可以解决权利人无暇行使其权利之忧,又可解决使用人海量使用作品的签约之苦。奥拉夫认为,集体管理的职责就是促进大众在合法的前提下更便捷地获得知识,从而达到平衡。

从2011年起,音著协开创了数字音乐词曲著作权主流许可模式,即一揽子主渠道合作模式,现在这一模式已经让百度、腾讯、网易和阿里等互联网巨头与音乐人达成合作。刘平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仅是著作权的维权组织,还是平衡权利人和使用利益的“社会公器”,在数字时代,更需要发挥集体管理制度效率与平衡的两大优势。

然而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需要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达成委托管理协议,对于没有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那部分权利,很多国家从平衡和效率出发,实行延伸管理。在此次研讨会上,很多发言人在讨论某项具体的权利时,都提到了延伸集体管理制度。洪伟典认为,对于中国来讲延伸集体管理非常必要,但他同时建议要注意,只有真正代表权利人的集体管理组织才合格,该组织必须满足“企业管制”的高标准,而且在某些领域,针对某些权利一次只有一个组织可以进行管理。另外,权利人应该永远保留退出和禁止使用的权利。

通知删除——对中间商应有严格限制

在互联网版权的问题中,一个关键的环节是中间商,也就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SP)。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认为,ISP的服务可以分为向用户提供接入与传输、缓存服务,信息存储空间和搜索链接服务,因此应该从四个方面考虑ISP能否免责。首先,当其提供自动接入与传输服务时,应没有选择且改变所传输的内容,或向指定的对象提供服务,且防止他人获得传输内容;在提供缓存服务时,ISP同样必须未改变内容。其次,对内容的缓存是自动更新,并且不影响原网站掌握内容被获取的情况。再次,当ISP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时,应标明信息存储方式、公示联系方式,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用户上传了侵权内容,没有从侵权内容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在收到侵权投诉时,遵循了通知-删除程序;而在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中,遵循明知或应知原则是免责的前提。

虽然国际上并不反对“避风港原则”,但与会者认为,这项原则应该有更为严格的限制。“比如YouTube作为ISP不可能负有对用户上传文件的一般性监督义务,但当它收到侵权通知后,有义务毫不延迟地移除相关视频或切断访问,还需采取措施防范后续侵权,即保持移除。”洪伟典说。除此之外,他认为ISP所承担的义务也不应是完全被动的,应该利用过滤软件和一些有效的内容识别技术,防止对同一作品同一版本的再次非法上传,否则就违反了注意义务。

作为国际唱片业的维权组织,截至2015年11月17日,国际唱片业协会先后向不同国家的ISP发出过529467个侵权通知,删除率为89.6%。其中苹果、谷歌的删除率较高,达到90%。当通知删除的作用不明显,协会才会启动行政投诉或刑事程序解决,在行政执法中,侵权网站一般会收到“行政处罚书”或“整改令”的结果,但在此过程中权利人无法获得赔偿。“音乐产业正在好转,但权利人的状况并没有从产业发展中得到应有的改善。”洪伟典认为这首先是法律的漏洞,也是“避风港原则”过于宽泛的后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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