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钟教你学会企业改制 | 树人律师

2020年11月18日,青海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完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青企改办[2020]7号)要求青海省属出资企业应确保2021年全面完成公司制改革。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改制立项、国资审批、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众多工作,笔者根据国企改制相关法律法规及青海省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办理国有企业项目过程中积累的实务经验,就国企改制流程及国企改制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向读者予以介绍,以期帮助青海省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人员能够防范国有企业改制风险,规范实施国有企业改制工作。

国有企业改制流程

以青海省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为例,企业改制主要的工作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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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关于申请立项时的注意事项

国有企业改制,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改制申请。青海省属出资企业改制,应向省国资委申请改制立项。省国资委对拟改制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批准立项。立项批准后,应同时开展信息发布、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

二、关于信息发布公告时间的注意事项

青海省属出资企业改制立项经批准后,将改制信息委托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在网上公开发布,对改制申请的相关信息以及对合作方的要求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三、关于清产核资有效期的注意事项

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四、关于聘请中介机构主体的注意事项

国有企业改制,可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国资委、委托企业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关于聘请财务审计机构的注意事项

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改制审计不得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六、关于聘请资产评估机构的注意事项

资产评估时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七、关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注意事项

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八、关于涉及国有产权转让注意事项

青海省属出资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进入省产权交易市场交易、公开信息、竞价转让等程序。

九、关于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注意事项

改制企业存在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十、关于企业改制方案审批的注意事项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结语】

国有企业改制在申请改制、方案制定到方案落地等一系列流程中均存在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笔者建议,在开展国企改制初期,即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制定改制方案,制定改制流程、起草协议、法律意见书等改制相关法律文书,防范法律风险,确保企业改制工作依法合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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