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运城宣判一起“毁坏财物案”引发案中案

法制网见习记者 李文

一辆被砸的面包车、一份“损失为8090元”的价格鉴定书、多份证人证言……一件看似很简单的“损坏财物”案为何引发争议?

2015年6月25日,山西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魏志标涉嫌毁坏公私财物罪、包庇罪”一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庭上,被告人拒不认罪,辩护律师声称此案疑点非常多,背后有无形之手插手经济纠纷。

8月7日,该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记者从被告人代理律师处了解到,被告人魏志标不服判决结果,已经上诉。

案件回顾

经济纠纷引发刑事案件

记者从辩护律师那里了解到,数年前山西名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当地立项新农村建设项目“东城邑景”小区,并委托给村委会主任的弟弟孙全虎运作,孙全虎因为资金不足欲引入投资方。2010年11月,孙全虎与燕会娟、乔云峰签订协议约定投资事项,还在协议中任命孙全虎为名豪公司的董事长、燕会娟为名豪公司的“总经理”。协议签订后乔云峰没有投资直接退出,燕会娟单独投入资金1672万多元继续与孙全虎合作,小区于2012年底竣工具备交付条件。

合作后期,燕会娟和孙全虎因管理上发生矛盾多次发生冲突。2013年4月16日下午,燕会娟和孙全虎再次发生冲突,燕会娟的丈夫王春福、女婿魏志标闻听后带人去理论,将孙全虎的一辆五菱面包车砸坏。孙全虎妻子叶冬玲和儿子孙文先后拨打110电话报警,安邑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出警,进行了现场勘查和拍照,并将有关人员带回派出所录了口供。2013年8月公安机关对燕会娟的丈夫王春福做出了15天的行政拘留。

至此,这件“砸车事件”似乎应该就此了结,然而随着一张价格鉴定书的出现,事情发生了转折。

2013年8月29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委托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受损车辆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车辆损失共计8090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4年10月22日盐湖区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由食品药品监察大队石进忠负责,以毁坏公私财物罪抓捕了魏志标。12月29日,又对王春福进行网上追逃。2015年2月15日,公安机关又以“职务侵占罪”对燕会娟网上追逃。

庭审激辩

未封存的检材能不能作为合法性证据?

6月25日,该案开庭审理,记者旁听了庭审。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二次砸车”事实是否存在、价格鉴定意见书是否可以作为合法证据,公诉方的证人证词是否存在疑点等问题展开辩论。

公诉方的几份证言皆称,魏志标等人第一次砸车之后,又返回厂中进行了二次砸车,而第二次砸车对于面包车的损毁程度与价格鉴定时面包车的损毁程度相一致。

犯罪嫌疑人魏志标对于几份证言供述的这一点则矢口否认。其辩护律师对于证人证言提出了质疑。

“公安机关提供的参与打砸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自相矛盾的地方非常多。同一嫌疑人两次供述,第一次称自己‘先找人后砸车’,第二次却又称自己‘先砸车后找人’。关于事发时被告人驾驶的车辆,一会儿声称是黑色奥迪,一会儿称是宝马,一会儿又说是卡宴,事实上卡宴车是案发之后才购买的新车。像这样供述不一致的地方非常多。”辩护律师李红鹏认为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

除了三位参与砸车的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另外的证人证言分别来自受害人孙全虎的妻子、儿子、儿媳、门卫和司机。另一位辩护律师史延琳认为这五人不仅证言存在矛盾,且都与案件、与控告人有利益关系人,不能够担当本案的证人。

而公诉方则辩称证人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属于正常现象。

控辩双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那份鉴定结果为8090元的“五菱荣光牌面包车涉案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是否可以作为合法证据。

辩护律师提出,在本案中,被损车辆在事发后并没有得到封存,因此对于价格鉴定书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

“作为检材的面包车是由谁提供的?是由车主孙全虎一方提供的。”辩护律师认为受损车辆进行鉴定的时间是2013年8月29日,是在案发4个月之后。这期间公安机关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甚至连照片也没有拍摄留存和制作笔录。而鉴定照片与案发时出警民警所拍摄的照片严重不符。

“检材已经不是案发时的状况,丧失了作为检材的法定条件。”辩护律师史延琳说。

法院判决

鉴定意见不予采信但毁坏财物罪名成立

2015年8月7日,山西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查封也不予扣押取得的检材违反法定程序,鉴定意见书中鉴材的来源取得、保管失去了客观真实性,进而导致客观结论失去了客观性,支持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被告人魏志标两次砸车这一犯罪事实既有参与砸车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又有现场证人的证言,且证言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志标伙同他人打砸车辆一事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中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而被告人魏志标对此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已决定提出上诉。

专家观点

毁坏公私财物罪事实认定不清

7月17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邀请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刘金友教授对该案进行了讨论。

记者翻阅了这份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中,三位专家认为该案法律上的焦点问题是鉴定意见书合法性存疑,事实上法院也没有采信这一鉴定意见。

同时,专家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公安机关已经对“砸车事件”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不应该再对同一件事件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砸车事件,行为人王春福在已经被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前提下,在该处罚决定发生效力并执行完毕而没有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该处罚决定是依照‘行政处罚法’作出的具有排他性的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先进行行政处罚,再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网上追逃的做法,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属于违法行为。”三位专家在论证意见书中这样写道。

三位专家还一致认为,燕会娟同孙全虎之间是普通的合伙合作关系,虽然合作协议书中任命了燕会娟为“总经理”,但是该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另外,燕会娟在项目上的收款用于了工程支出和工人工资等,也无侵占款项的事实。因此,燕会娟不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燕会娟网上追逃,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

当地一位知情人说:“一个普通的治安案件背后,一家人付出这么大的代价,夫妻被网上追逃,女婿被判刑,起因就是燕会娟与孙全虎之间的经济纠纷。”

法制网北京9月2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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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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