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科技与武汉骏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武汉骏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初1914号之二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萍,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丹,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梦嘉,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骏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琨,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武汉骏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力普森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武汉骏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研发、销售、运营专门针对微信产品进行功能设置的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裁定被申请人武汉骏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与微信软件相关的功能进行宣传、推广。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编号为(2019)富昌诉保(中法)第20190925-046号《诉讼保全担保函》,为保全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整。2019年9月24日,本院就该行为保全申请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听证。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出行为保全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本院认为是否同意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审查: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申请人是否提供足够的担保。

一、关于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根据现有证据,并经过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一)微信软件相关权属及运营情况

国家版权局软著登字第0640524号、第060298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微信软件著作权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完成日期2013年7月25日,首次发表日期2013年8月5日,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974号公证书载明网站www.qq.com腾讯网是微信下载官网,ICP备案显示主办单位是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微信软件的著作权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是微信软件的著作权人和微信的实际运营人。

微信即时通信服务由申请人经营,申请人以外的其他网络服务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参与微信即时通信服务。申请人经营微信(weixin.qq.com)网站,该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微信即时通信软件的下载服务,包括微信网页版、微信MAC版和微信windows版。网络用户要使用微信即时通信服务,需要先通过智能手机、电脑等用户终端登录申请人微信网站下载微信即时通信软件,然后按与申请人达成的微信即时通信软件安装协议注册成为微信用户,再登录微信即时通信操作系统即可使用微信即时通信服务。申请人的微信即时通信系统有其特定操作界面和多项特定使用功能,包括微信通信、通讯录、添加朋友、朋友圈、钱包等。

根据(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2715号公证书载明的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申请人禁止批量注册微信帐号、删减微信功能、干扰微信模块及数据等违规行为。另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载明用户不得恶意注册使用微信帐号,如频繁注册、批量注册微信帐号、滥用多个微信帐号、买卖微信帐号及相关功能的行为,用户不得利用多个帐号主体或控制多个微信帐号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行为,不得采取各种技术手段恶意绕开或者对抗平台规则。

(二)被申请人武汉骏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情况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备案信息显示www.xiake.cn侠客软件网站的主办单位是被申请人武汉骏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侠客群控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查询结果显示被诉侠客群控系统的软件著作权人是被申请人武汉骏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深南证字第11433号公证书、(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747号公证书截屏侠客群控官方网站www.xiake.cn侠客软件网站页面以及官方新浪微博页面等显示被申请人对被诉侠客群控系统进行宣传推介。

(三)申请人指控被申请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

申请人指控被申请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是:被申请人研发、销售、运营并宣传推广专门针对微信软件进行功能设置的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使用主控电脑对多台终端手机进行批量控制,针对微信软件执行规模化、自动化营销等共计44个功能。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功能模块众多,全部围绕微信软件开发,按照功能目的可以分为五大类:违规获取用户信息功能、批量添加微信好友功能、多渠道批量营销功能、技术对抗功能和其他恶意功能。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对微信软件的运行进程进行干扰、修改,制作出一系列用于在微信平台进行规模化批量营销的功能,改变微信软件正常运行逻辑,严重破坏微信运营生态。同时,面对申请人对群控系统进行的严厉打击,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还专门针对性推出一系列防封号功能进行技术对抗,使申请人难以通过平台治理消除该群控系统的危害。被诉群控系统提供针对微信的一系列规模化、自动化批量营销功能,不仅严重破坏了作为微信基础的社交生态,损害申请人经营利益,亦严重侵害了微信用户权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微信生态系统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975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及公证人员到被申请人处购买涉案侠客群控系统,取得说明书、宣传册、名片等材料,被申请人销售人员现场展示产品功能,包括为虚拟位置站街及搜索附近人功能演示,为一键摇一摇并自动加好友功能演示,为一键点赞功能演示,为通讯录导入加好友功能演示,为附近人嗅探自动加好友功能等。之后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经付款取得收据、合同验收单,申请人随后提取了3套产品。(2019)深南证字第19093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将公证购买的被诉群控系统送至公证处,在公证员监督下进行被诉群控系统功能演示,其中演示功能包括:群控微信模块界面,嗅探附近人的微信用户数据,微信公众号刷量,自动发布朋友圈,自动点赞,自动朋友圈评论,一键点赞,虚拟GPS定位,批量添加附近人为好友,摇一摇添加附近人为好友,导入手机号,批量加好友,通讯录批量加好友,自动识别二维码加群或关注公众号,批量添加附近人为好友,导入帐号批量加好友,嗅探附近人微信用户数据批量加好友等。(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839号公证书载明微信号为“侠客-家鸣”昵称为“武汉侠客智能营销-王家鸣”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对侠客群控系统进行介绍及宣传,介绍了侠客群控多重功能,并微信传送了多份侠客群控系统说明资料。粤安计司鉴2019计3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侠客群控系统进行功能验证及代码分析,鉴定意见为侠客群控系统中有针对微信软件编写的软件代码、脚本,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调用微信方法、函数的情况;侠客群控系统存在破解、抓取微信数据及用户数据并回传本地电脑控制端的行为,未发现上传至云端服务器的行为;侠客群控系统存在监听微信状态、注入微信进程的情况,通过hook微信方法改变微信方法正常的运行逻辑,通过模拟点击模拟用户操作等方法妨碍、破坏微信软件的正常运行。

本案听证时,被申请人对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的功能予以认可,且认可是其销售给其他企业进行使用,并补充说明其系统是在手机操作系统里植入Xposed框架,通过手机系统的指令来操作微信的其他APP,群控系统并没有直接侵入微信软件系统。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腾讯云、华为云、京东云网上短信套餐销售情况,认为腾讯云是申请人关联企业,其在网上销售的天量短信套餐最大量达到300万条,其他企业也在从事相同业务。

基于以上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的可能性较高,申请人的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具体理由从以下四个方面分析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涉案行为属于与申请人之间产生竞争关系的竞争行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该竞争行为受到了实际损害。

被申请人主办www.xiake.cn侠客软件网站,研发、宣传推广、销售涉案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被申请人的涉案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针对微信软件设置五大类共计44个功能。从被申请人具体实施的经营行为出发考量,其基于被申请人已经拥有庞大用户群的微信生态系统,利用群控技术争夺微信用户的注意力,为自己或者他人争取交易机会,获取竞争优势,二者之间显然产生了市场竞争关系。

申请人提供的微信即时通信服务由其单独经营,其他网络服务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参与微信即时通信服务。申请人为研发、推广微信服务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目前申请人的微信即时通信服务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形成了拥有庞大用户群的微信生态系统,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申请人由此获得的网络用户注意力和与此相关的正当商业利益及竞争优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申请人在违反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和使用规范的情形下,且未经申请人许可,在涉案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针对微信软件研发设置五大类共计44个功能,并宣传推广、销售涉案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实质是利用群控技术手段,在微信上进行规模化、自动化营销活动的功能,使群控系统用户同时控制上百个微信号批量持续发送好友请求、批量拉人进入微信群、自动构筑虚假社交关系、批量发送营销信息等,给申请人造成实际损害:

一是使得申请人丧失了本可吸引网络用户注意力而可能获得的增值收益的机会和竞争优势,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基于微信社交生态享有的竞争性权益。申请人的微信产品经过长期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开发朋友圈、即时通讯、公众平台等系列产品,开放连接第三方服务,深入和生活紧密相关的餐饮、零售、交通、金融等产业,构成微信生态系统。在微信生态系统中,庞大的微信用户是微信平台的重要商业资源,成为申请人在微信生态系统这一经营模式下可获得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的基础。被申请人该竞争行为,使得海量营销信息充斥微信平台,提高微信用户获取信息和沟通的成本,严重影响微信用户的使用体验,降低微信用户对微信产品的粘性,损害了申请人微信生态系统所争取到的网络用户注意力和与此相关的交易机会,损害了申请人通过大量投入微信产品而获取到的网络用户注意力的互联网市场竞争优势。

二是微信作为社交软件平台,广大用户在其之上建立的社交关系链、用户信息安全及用户流量是申请人长期积累的核心竞争力。被申请人提出其竞争行为会增加微信流量,但是申请人涉案竞争行为产生的是大量的虚假流量,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甚至会成为网络诈骗的工具,会让网络用户对微信产品服务产生质疑,降低对微信平台产品的评价,严重损害申请人通过长期经营、竭力维护的微信产品的商誉。

三是申请人涉案竞争行为在微信公众号中批量营销会产生大量的虚假流量,这种刷量行为会影响广告主投放广告的积极性,造成申请人的广告收入等增值服务交易机会的损失。

四是被申请人该行为显然会大量增加申请人微信服务的数据量和数据流,进而导致申请人微信服务器的运营负担加大,从而给申请人造成实际损失。

第二,该竞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被申请人针对微信软件研发设置的五大类共计44个功能,本质是利用规模化、自动化的群控技术向广大微信用户发出大量好友申请和营销信息,批量添加微信好友,通过刷文章阅读量等方法多渠道批量营销等行为,使得微信用户处于极度泛滥的营销信息轰炸中,必然会降低微信用户的用户体验。被申请人涉案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采用群控技术手段,针对申请人微信软件设置嗅探附近的人、嗅探群成员等功能,自动、批量抓取微信“附近的人”的微信用户、微信群成员的加密识别ID,批量添加微信好友,通过一键群发消息、一键点赞、一键评论点赞等功能,通过多种方式规模化、自动化发送营销信息,或针对微信公众号进行刷量活动,使群控微信帐号自动与真实微信用户构筑虚假社交关系,对微信用户个人数据权利造成严重威胁,也严重损害了微信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隐私权等消费者权利。微信用户还可能被群控系统操控的虚假微信用户及其提供的虚假营销信息欺骗,对微信用户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第三,该竞争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

申请人通过投入大量的资金,在其微信平台开发出特定操作界面和许多项特定使用功能,比如微信通信、通讯录、添加朋友、朋友圈、钱包等,同时通过持续的推广运营,拥有巨量的网络用户,建构起良好的微信生态系统。申请人通过诚实付出而争取到巨量网络用户的注意力,因此拥有了与此相关的大量的交易机会和较强的竞争优势,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应被他人不当利用和破坏。申请人在微信平台向网络用户免费提供网络服务,并不直接向网络用户收取费用,而是围绕争夺网络用户的注意力而展开商业竞争,网络用户的注意力是其微信平台收益高低的重要因素。被申请人在本身并未承担涉案微信生态系统经营成本的情形下,采用群控技术,使用主控电脑对多台终端手机进行批量控制,围绕微信软件开发具有获取用户信息、批量添加微信好友、多渠道批量营销功能的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针对微信软件执行规模化、自动化营销,在未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形下抢占大量的申请人微信用户的注意力,获取自身商业利益,使申请人丧失了相应的市场成果,有违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

被申请人提出其行为是创新,腾讯云等均在从事相同业务,且其技术手段并非直接侵入微信软件系统,按照技术中立原则,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本院认为,互联网的发展有赖于自由竞争和技术与商业模式的创新,但是自由竞争应当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不是所有新出现的技术与商业模式都属于创新,任何人不能以自由竞争和创新为名任意干涉他人的技术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丛林法则。侠客群控系统针对微信定制开发44项用于在微信平台进行规模化批量营销的功能,如虚拟定位暴力加粉、修改好友来源添加好友、批量自动摇一摇加好友、刷阅读量、批量点赞、批量发朋友圈等,取代了微信软件的正常功能,妨碍微信软件正常运行,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实际上是依托微信平台巨量的微信用户资源,利用群控技术来争夺微信用户的注意力,从而增加其自身的市场交易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依据技术中立原则,仅是无法认定群控技术具有违法性,但却并不妨碍对使用群控技术开发的相应功能是否违法性予以认定。被申请人运用群控技术强行改变申请人微信功能的方式,破坏微信生态系统,是以损害他人利益的方式获取自身利益,这种以伤害其他经营者正当合法利益为代价的竞争不符合商业道德,也不应当被法律所认可。

第四,该竞争行为属于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破坏了互联网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竞争者,其在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人微信服务的市场知名度、经营模式、微信各项功能、用途以及服务协议。被申请人无视微信服务协议和规范,运用群控技术针对微信软件研究开发44项功能,通过群控技术手段对微信软件正常功能进行干扰、修改。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诉侠客群控系统利用群控技术手段实施了妨碍、破坏微信软件及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互联网领域目前形成了免费平台与增值收益相结合的双边市场商业模式,实际上构成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侠客群控系统针对微信定制开发44项用于在微信平台进行规模化批量营销的功能,实际上是依托微信平台巨量的微信用户资源,利用群控技术来争夺微信用户的注意力,从而增加其自身的市场交易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该行为本质上是不正当地利用申请人构建的微信生态系统的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破坏了互联网环境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从长期来看,被诉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在微信平台上进行规模化批量营销,会严重干扰社会对互联网流量经济的判断,干扰投资者对网络产品价值及市场前景的判断,还影响网络用户的真实选择,严重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

二、关于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问题

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1.被申请人可能构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将不可逆转。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群控软件涉案44个群控功能通过群控系统操作在微信平台发送大量营销类垃圾信息,降低了用户对微信平台评价,损害了微信产品的商誉,破坏了微信生态系统,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会产生较大损害。司法救济程序需要一定时间才能作出最终的裁判结果,如果不及时对被申请人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保全措施,将会给申请人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的情形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2.被申请人通过对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与微信软件相关的功能进行宣传、推广,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市场销售规模,若其持续实施推广销售,申请人的损害将不断扩大。被申请人一旦销售出涉案群控系统进入市场,购买涉案群控系统的用户必然会尽量扩大运营使用该产品,从而进一步将通过涉案群控系统实施的侵害行为扩散,这将会不断扩大被控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的情形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关于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的问题

申请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发运营的微信软件,拥有十数亿的用户,具有较大的商业利益。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群控软件涉案44个群控功能具备微信信息自动转发、自动建群、自动发送朋友圈等营销功能,在未经申请人许可并且违反了微信使用协议和规范的情况下,使营销类微信垃圾信息急剧增加,降低了微信用户对微信软件的使用体验,损害了微信产品的商誉,对微信生态系统的竞争优势造成极大破坏,并且导致微信软件服务器负担骤增,增加了申请人对微信软件的运营投入,同时减损了申请人基于微信软件运营获取的广告收益和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两相比较,申请人主张的申请事项范围限于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群控软件涉案44个群控功能,并非禁止该系统本身的研发、销售、宣传和推广,被申请人仍可以继续开展其他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采取保全措施不会影响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群控软件其他功能的正常运营。被申请人目前对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群控软件的更新开发还处于研究阶段,不存在高额的开发成本付出。本案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预测后果为其产品吸引力下降,市场销售利润减少,其幅度不会超过本案中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因此,本案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会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四、关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

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与微信软件相关的功能本身并非基于社会公众的必要需求,也不涉及公序良俗,无证据显示采取保全措施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申请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并非不加区分的打击群控软件,而是针对被申请人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与微信软件相关功能设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未证实其研发、销售的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与微信软件相关的功能系对申请人微信软件的正当合理使用,优化了微信软件用户的使用体验,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申请人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打击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可能导致申请人垄断微信用户资源,打击他人技术创新。因此,本案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关于申请人是否提供足够的担保的问题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行为保全措施遭受的损失,申请人为行为保全申请提供了与本案赔偿请求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等值的担保,本院认为该担保金额已初步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使用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在微信软件上研发、运营涉案44项功能进行举证,故对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请求被申请人武汉骏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研发、运营带有与微信软件相关的44个功能设置的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的行为保全申请事项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所提的行为保全申请事项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武汉骏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与微信软件相关的44个功能设置的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

二、被申请人武汉骏网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侠客群控智能营销系统中与微信软件相关的44个功能进行宣传、推广;

三、驳回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其他行为保全申请事项。

案件申请费用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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