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逐条解读——第345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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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立法背景】

1.1979年立法的情况。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1979年之后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立法情况。1984年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其中,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是关于盗窃罪的规定。

3.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森林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资源,是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保障。国家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实行严格管理,以确保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盗伐林木的行为势必对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毁灭性破坏,危及人类的生存环境。如今,滥伐林木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数量惊人,有必要对滥伐林木罪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而且,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实际上是一种销赃行为,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的发展,打击这类犯罪能有效预防盗伐、滥伐林木罪。为此,1997年修订刑法时,一是将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分别予以规定,并增加规定了相应刑罚;二是增加规定了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三是增加了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以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保护。

4.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对本条作了修改。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对本条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删去了“以牟利为目的”和“在林区”的条件限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无论其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无论行为是否发生在林区,都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证采伐的木材。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实际上是为盗伐、滥伐林木的罪犯销赃的行为。因此,加强对木材收购的管理是预防盗伐、滥伐林木犯罪的有效方法之一。

二是,增加规定了“非法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为犯罪行为。我国森林法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实践中,有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人员,采取让他人非法将大量的林木运出林区的方法逃避法律制裁。由于在林区查获的是进行非法运输的人员而不是非法收购的人员,如果不将非法运输环节堵住,盗伐、滥伐以及非法收购等行为很难禁止。

【条文解读】

第一款是关于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森林”是指具有一定面积的林木的总体,包括树林和竹林,具体可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其他林木”是指其他的树木和竹子。

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第二款是关于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森林采伐方式和采伐量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森林再生产问题。要确保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必须有计划地采伐利用,以保证森林的消耗量不超过生长量。因此,为了防止滥伐林木的情况,森林法规定了限额采伐的原则和核发采伐许可证制度。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其中,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按照前述司法解释,“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第三款是关于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无证收购、无证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其中“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2)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3)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4)没有运输证件,从林区运出木材等。

按前述司法解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2)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款是关于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由国家主管机关确认的自然保护区。根据本款规定,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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